陈豪鑫/授薪合伙人

T:86 18800133177;F:86 10 6609 0016
chenhaoxin@grandwaylaw.com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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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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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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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奖项
2022年度,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研究计划”课题《债券市场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获评“优秀课题” 2024年度,参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研究课题《控股股东与实控人行为规制》,获评“年度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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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任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
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商事仲裁与调解业务研究会秘书长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并购融资委员会秘书处成员
第18期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阳光班班长
北京浙江企业商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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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陈豪鑫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现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北京市东城区律协商事仲裁与调解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并购融资委员会秘书处成员、第18 期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阳光班班长、北京浙江企业商会理事。
陈豪鑫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商事争议案件,善于挖掘案件事实细节,并寻求法律突破口。陈豪鑫律师关注金融争议解决前沿主题,参与多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课题研究,并在杂志、期刊发表多篇专业文章。陈豪鑫律师多次在中国政法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为硕士生开设金融法实务讲座。
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协助团队办理了多起案件,包括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该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服务客户/服务业绩
2021年,就一宗著名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理某会计师事务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系新证券法实施后首例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首例公开作出终审判决的债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欺诈发行债券的首例代表性案件,对公开发行债券虚假陈述司法实践具有深远影响。(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22年度全国十大经典商事案件”)
2022年,就一起股票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代理某证券公司在某法院的一审程序。该案是证监会主席点名的“忽悠式重组”大案(2017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的后续民事追偿案件,涉及前沿的虚假陈述内部责任人的分责问题。
2024年,就“紫晶存储”追偿权纠纷案,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子公司提供综合法律服务,综合法律服务包含追偿权诉讼、应对监管调查、内部追责诉讼等。该案件中,中介机构先行赔付后向供应商、客户追偿,属于此类案件中的第一案。
就一宗潜在赔付金额超过5亿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虚假陈述案件,该案为投资人通过资管产品通道认购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件,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法院与仲裁委对虚假陈述案件的主管权限,原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经代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12月,最高院作出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目前,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已经支持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就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股票虚假陈述纠纷,代理担任持续督导机构的某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的起诉。本案中,上市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宜、未披露重大诉讼信息及控股股东所持股票被冻结事宜受到行政处罚。从证券公司未受监管负面评价出发,从持续督导职责的特殊性以及原告损失与证券公司履职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等层面展开抗辩。本案已通过我们的有效抗辩成果实现推动投资者撤回起诉的代理结果。
2021年,就一宗应收债权转让加回购交易结构的合同纠纷案,代理资金融出方某资产管理公司参加诉讼程序,要求资金融入方和担保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经过我方代理,本案判决罕见地要求政府方承担连带责任,实现了全面的胜诉结果。
2021年,就一宗标的总金额15亿元、底层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营业信托合同纠纷案,代理作为优先级委托人的某商业银行,通过诉讼途径向受托人主张权利。
2022年,就一宗结构化信托纠纷案件,代理作为优先级委托人的某商业银行参加在北京金融法院的重二审诉讼。该案重一审在结构化信托的合同效力问题、场外配资认定问题等作出了对我方委托人极为不利的认定。经过我方代理,北京金融法院二审撤销重一审判决,认定信托有效,该商业银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全部实现委托人的诉讼目标。
2024年,就一宗标的8000万元的信托合同纠纷案件,代理某头部信托公司应对数名劣后级委托人的诉讼。劣后级委托人因投资该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产品遭受全部本金及相关利息损失,主张信托公司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中的风险告知说明义务且违规收取“利息”。我们从信托合同、信托公司的角色定位以及项目的特殊性等角度进行举证抗辩,经我方代理,北京金融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就一宗标的6600万元的信托合同纠纷,代理某头部信托公司应对劣后级委托人的诉讼。劣后级委托人主张信托公司存在违规推介、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管理失职及信息披露不到位等过错。我们通过详细梳理项目“募投管退”阶段的全部材料,作出抗辩。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在此期间,我方成功代理信托公司解除了原告申请的6600万元银行账户的保全。
2025年,就一宗标的2.6元的信托合同纠纷,代理某头部信托公司应对劣后级委托人的诉讼。劣后级委托人主张信托公司存在违反投资限制、未按约平仓、违规召开受益人大会延长信托期限等多重违约行为。我们从原告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参与者未实际出资,主张的信托本金损失和差额补足款损失均未实际发生,信托公司作为事务管理类受托人已依约履行职责等角度进行答辩。目前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2025年,某上市公司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案件、在年度报告中遗漏多起重大诉讼,证监会对该上市公司及8名高管出具《处罚事先告知书》。我们接受该上市公司及7名高管的委托,为所有当事人进行减责免责抗辩。在对5000余页的案件卷宗进行查阅后,我们为上市公司和全体高管设计了针对性的申辩思路,在2周时间内高效完成全体当事人的申辩材料准备。在听证程序中,通过国枫律师的代理,证监会听证人员详细关注了我们主张的事实情况,对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进行了详细的考察。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2025年,某上市公司因存在两项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该上市公司分别作出了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杭州中院先行作出了两起对上市公司不利的判决结果后,全部案件移送至温州中院。我们在案件移送后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应对近千位投资人提起的诉讼。我们从重大性以及揭露日认定的角度进行了有效抗辩。目前,本案第一阶段跟部分投资人达成了对我方极为有利的和解方案,第二阶段将代理上市公司选取并参加示范性案件的审理工作。
文章著作
《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在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的适用探讨》,载《债券》2022年第3期。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的实务研究 | 证券法评》,载“天同诉讼圈”,2022-07。
《“经济警察”如何担责?——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时代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 证券法评》,载“天同诉讼圈”,2022-02。
《〈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修订要点概览 | 天同快评》,载“天同诉讼圈”,2022-01。
《信托纠纷中的“刚性兑付”及其效力体系》,载《当代金融家》2020年第8期。
《三张表读懂债券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分配 | 债券法评第20期》,载“天同诉讼圈”,2020-09。
《民法典时代共同担保制度解读 | 天同快评》,载“天同诉讼圈”,2021-01。
《证券公司涉债券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应对策略 | 债券法评第28期》,载“天同诉讼圈”,2021-02。
2021年度,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2年度,参与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和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2021年度,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NAFMII研究计划”课题《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健全完善研究》。
2022年度,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研究计划”课题《债券市场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获评“优秀课题”)。
2023年度,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研究计划”课题《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可仲裁性问题的实务研究》。
2023年度,参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研究课题《全面注册制下董责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2024年度,参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研究课题《控股股东与实控人行为规制》(获评“年度研究成果”)。
2024年度,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研究计划”课题《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在信用评级领域的适用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