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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用裁判规则铸就商业秘密合规体系——最高院商业秘密纠纷裁判规则类型化梳理(2008-2025)
发布时间: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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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依据自己的理解,对近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进行归类,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经营信息的认定、不侵权抗辩、事实推定规则的适用、个人技能对商业秘密的限制、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版权的关系等角度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相关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作者:刘志伟、郑婷婷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呈现显著增长态势,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也在不断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件的审理,逐步明确了商业秘密认定的裁判标准,为统一法律适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引。笔者依据自己的理解,对近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进行归类,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经营信息的认定、不侵权抗辩、事实推定规则的适用、个人技能对商业秘密的限制、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版权的关系等角度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相关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本文共分上下两篇,上篇重点论述商业秘密的构成及认定规则等问题,下篇重点分析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上 篇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
(一)载体的认定
1. 技术秘密适格载体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593号
【裁判要旨】承载技术秘密的载体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不以物理载体或者原始载体为限,原则上只要该载体能够反映相关技术信息密点内容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已经客观形成,即可认定其为承载技术秘密的适格载体。
2. 以图纸作为技术秘密载体时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526号
【裁判要旨】图纸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的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
以图纸作为技术秘密载体的,可以依据其记载的技术信息确定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既可以选择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其技术秘密,也可以选择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其技术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认定
1. 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内容和范围的明确与固定
【案号】(2015)民申字第2035号
【裁判要旨】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允许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和固定,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审理和裁判,只要不影响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即不构成超出诉讼请求的裁判。
2. 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
【裁判要旨】当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技术方案时,其既可以是在一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完整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
3. 阶段性研发成果构成技术秘密的条件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593号
【裁判要旨】特定研发项目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与该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均有可能满足技术秘密的构成标准,项目阶段性成果构成技术秘密并不以该项目最终形成的技术方案构成技术秘密为条件。
4. 杂交种的亲本构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裁判要旨】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者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5. 算法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认定规则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74号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算法中的公式涉及调用关系、执行逻辑等,各公式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其共同的逻辑关系构成算法从而实现特定效果的,该算法中的公式具有整体性。判断该算法是否具有秘密性时,一般应当从整体上考量构成该算法的所有公式,并考虑各公式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应单独判断每个公式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6. 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的保护对象及其证明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72号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与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一般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信息。当事人主张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和与源代码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均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分别明确请求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并分别证明其符合法律保护条件。
7. 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89号
【裁判要旨】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由于标书的天然秘密属性,标书所有人对标书进行封存即可视为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8. 不具有市场属性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案号】(2013)民申字第1238号
【裁判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竞争”并非任何形式、任何范围的竞争,而是特指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商业秘密应以市场为依托,仅在单位内部为当事人带来工作岗位竞争优势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三)秘密性的认定
1. 技术信息秘密性的认定规则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775号
【裁判要旨】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本身为否定性的评价,权利人一般难以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在权利人的举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被诉侵权人有充分机会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简单以权利人未申请司法鉴定为由认定权利人有关秘密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28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满足“秘密性”要求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是“不被普遍知悉”和“不容易获得”,前者限定了信息被知悉的范围,后者限定了信息被获取的难易程度,且“知悉”与“获得”的主体并非泛指一般意义的社会公众,而是指与信息所属领域相关的人员。
2. 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关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1号
【裁判要旨】判断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标准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不同,即便其在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只要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其未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仍可能被认定具备秘密性。
3. 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认定规则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
【裁判要旨】权利人在本领域已知的相关工作原理的基础上,经实验、修改、优化、调整等研发工作,形成可用于实际生产并具有良好技术效果的完整技术方案的,不能仅依据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已知信息,认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完整技术方案已为公众所知悉。即不能基于不同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而否定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认定。
4. 作为商业秘密的整体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
【案号】(2011)民监字第414号
【裁判要旨】在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一种整体信息的情况下,不能将其各个部分与整体割裂开来,简单地以部分信息被公开就认为该整体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
5. 产品图纸秘密性的认定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817号
【裁判要旨】按照一般商业生产模式,经营主体通常先有图纸再按照图纸生产产品后进行销售。产品公开上市不当然导致产品技术图纸中所有技术信息已经公开。即产品上市不当然导致产品图纸技术信息公开。
6. 合同保密条款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免证效力及举证责任的转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981号
【裁判要旨】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引起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保密约定的确认一般可视为对保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可。违约方主张前述保密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7. 技术秘密相关约定与技术秘密构成要件的审查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30号
【裁判要旨】即使当事人曾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等方式就技术秘密的构成、归属、侵害及责任达成约定,在后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仍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进行审查认定。
8. 约定保密期限届满后的保密义务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
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一般仅意味着被许可人的约定保密义务终止,但其仍需承担侵权法上普遍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
9. 构成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
【案号】(2011)民监字第414号
【裁判要旨】国家秘密中的信息由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处于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在解密前,应当认定为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四)保密措施的认定
1. 保密措施的认定之行业惯例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90号
【裁判要旨】专利改进产品仍在委托打样阶段,即使权利人与受托加工人没有特别保密约定,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样品可以直接观察到技术改进点,也应当考虑受托加工人对于未上市流通的专利改进样品具有保密义务的行业习惯,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权利人对于专利改进技术方案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2. 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规则之保密意愿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1号
【裁判要旨】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时,应当重点审查权利人是否已经举证证明其采取了体现其保密意愿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相适应,但并不要求保密措施万无一失,也不要求保密措施必须与其要求保密的内容严格对应。
3. 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能否构成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保密措施
【案号】(2011)民申字第122号
【裁判要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应当表明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愿望,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使义务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体,并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4. 合同附随义务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案号】(2012)民监字第253号
【裁判要旨】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保守秘密的合同附随义务,无法体现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观愿望,不能构成作为积极行为的保密措施。
5. 商业秘密共有案件中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
【案号】(2014)民三终字第3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虽对相关商业秘密主张共有,但涉案信息实际上是在各当事人处分别形成。故某一当事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不能取代其他当事人应分别对涉案商业秘密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6. 针对公司高管的保密措施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12号
【裁判要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仅与普通员工签订有保密协议,未单独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为由,主张保密措施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7. 育种材料保密性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裁判要旨】育种材料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要田间管理,权利人对于育种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有关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应当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制订保密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对繁殖材料以代号称之等,在合适情况下均可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8. 单方宣示保密措施的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以市场流通产品为载体的,权利人在产品上贴附标签,对技术秘密作出单方宣示并禁止不负有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拆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
(五)价值性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642号
【裁判要旨】所谓“具有商业价值”是指有关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一般而言,商业秘密具有的商业价值并不限于其已经实际产生的价值,还包括其可能带来的价值。同时,商业秘密的价值既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其带来的价值增长,也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可避免的价值减损或者成本付出。
(六)商业秘密权利主体的确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655号
【裁判要旨】在侵害商业秘密诉讼中,向人民法院寻求商业秘密司法救济的起诉主体,对于其系诉请保护之商业秘密合法权利人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对于该项待证事实,原则上而言,如果起诉主体对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密点”)能够作出相对清晰的陈述,对相关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例如来源或形成经过)能够给出合理说明,并能够举证证明承载相关信息的载体为其所有效控制和管理,则可初步认定起诉主体为所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合法权利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诉讼的适格起诉主体。
二、经营信息的认定
(一)经营信息的侵权比对方式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670号
【裁判要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经营信息是由客户名称和与之对应的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信息等组合在一起形成的信息集合的,在进行侵权比对时也应当以每一客户所对应的信息集合作整体比对,而不能仅对同一客户所对应的单一信息进行比对,否则将导致用于侵权同一性比对的商业秘密与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不一致。
(二)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和条件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
【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除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所构成外,还应当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三、不侵权抗辩 反向工程与秘密性判断的关系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66号 【裁判要旨】请求保护的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可以认定为不具有秘密性;如果需要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一般仅能证明获得该技术信息的手段可能具有正当性,并不足以直接证明该技术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四、事实推定规则的适用 (一)新任职单位侵害离职人员原单位技术秘密的证明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43号 【裁判要旨】离职人员新任职单位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集中提出多个与该研发人员原任职单位已有技术秘密相关的专利申请,如果原单位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与该单位已有技术秘密具有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一般可以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申请专利的行为属于侵害原单位技术秘密的行为,除非新单位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其自行研发或有其他合法技术来源。 (二)举证责任的转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9号 【裁判要旨】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有渠道获取并在特定项目中使用了其技术秘密,且已针对被诉侵权人在其他被诉类似项目中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尽力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交由其控制的项目图纸等技术资料,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及行业特点,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确认不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受理 【案例】(2015)民申字第628号 【裁判要旨】在确认不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取证难度,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具有举证能力的一方当事人拒绝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应就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确认不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受理。 (四)非法获取全部技术秘密后对使用技术秘密行为的推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裁判要旨】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的生产设备等技术秘密信息或者技术秘密载体,且被诉侵权人已经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可以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 (五)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对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推定 【案号】(2011)民监字第414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基于其工作职责完全具备掌握商业秘密信息的可能和条件,为他人生产与该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产品,且不能举证证明该产品系独立研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该当事人非法披露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六)侵害全部技术秘密的推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1号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主张保护整套工艺流程图纸的技术信息,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接触权利人图纸,被诉侵权人图纸亦完整反映该工艺流程,其中部分信息与权利人图纸中的信息实质相同,甚至存在非通用符号一致、错别字一致等情形,被诉侵权人对此难以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其不正当获取并使用了权利人整套工艺流程图纸的技术信息。 (七)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整体性认定规则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裁判要旨】对于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人才及技术资源而引发的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作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此时因侵权可能性极大,应当进一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被诉侵权人否认其实施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五、个人技能对商业秘密的限制 离职员工运用个人技能为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的行为正当性判断 【案号】(2009)民申字第1065号 【裁判要旨】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由,因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赢得客户信赖并形成竞争优势的,除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况外,并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一审法院有关企业职工在履行单位交办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如同在履行单位工作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一样,其权利享有者是公司而非职工的认定,并不正确。知识、经验和技能等个人能力显然不能直接等同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中除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外,均应属于个人人格内容,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这与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职务劳动成果可以成为独立的财产或者利益有明显不同。如果任何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积累知识、经验和技能等竞争优势都应归属于任职单位,在将来离职变换工作时不能使用,显然不利于鼓励职工在现单位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更不利于整个社会在知识上的积累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 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裁判要旨】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