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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用裁判规则铸就商业秘密合规体系——最高院商业秘密纠纷裁判规则类型化梳理(2008-2025)

发布时间:2026.03.23 来源: 浏览量:244

笔者依据自己的理解,对18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进行归类,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经营信息的认定、不侵权抗辩、事实推定规则的适用、个人技能对商业秘密的限制、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版权的关系等角度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相关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作者:刘志伟、郑婷婷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呈现显著增长态势,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也在不断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件的审理,逐步明确了商业秘密认定的裁判标准,为统一法律适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引。笔者依据自己的理解,对近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进行归类,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经营信息的认定、不侵权抗辩、事实推定规则的适用、个人技能对商业秘密的限制、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版权的关系等角度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相关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本文共分上下两篇,上篇重点论述商业秘密的构成及认定规则等问题,下篇重点分析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下  篇


七、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一)披露、使用 


1. 披露技术秘密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1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实施向特定或者不特定主体提供技术秘密信息或者载体的行为,使该技术秘密脱离权利人的控制、为他人所知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对技术秘密的披露。


2. 针对披露技术秘密行为的重复诉讼认定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的披露是一过性行为,权利人已就同一主体向另一主体披露同一技术秘密信息的行为提起诉讼,又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就此提起诉讼的,构成重复诉讼。


3. 商业秘密改进型使用、消极使用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6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的信息系在涉案商业秘密信息基础上修改、改进而来,或者系基于涉案商业秘密信息规避错误研发路线而得的,即便其与涉案商业秘密信息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对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的改进型使用或者消极使用。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868号


【裁判要旨】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方式既可能是“照搬照抄”式的直接使用,即对涉案商业秘密基本不加修改地使用,二者完全一致或高度相似;也可能是“改头换面”式的间接使用,即在涉案商业秘密基础上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二者仍大体一致或整体构思实质相同;甚至可能是“另辟蹊径”式的消极使用,即根据该商业秘密提供的经验教训选择不同技术方案或者研发方向,经调整、优化、改进而获得某一技术方案,二者虽互有关联,但实质不同。但无论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均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


(二)共同侵权的认定


1. 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共同侵权的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企业系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专门为从事侵权而登记设立,该被诉侵权企业的生产经营主要系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实施的,可以认定该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与该被诉侵权企业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号


【裁判要旨】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公司系专门为从事侵权而登记设立,其生产经营主要系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实施的,或被诉侵权公司的侵权行为既体现公司意志,又体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个人意志的,可以认定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与该被诉侵权企业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 法定代表人的技术秘密侵权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1号


【裁判要旨】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既体现公司意志,又体现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的,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法定代表人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公司的侵权行为也不能体现出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则不能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3. 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获取技术秘密渠道时的责任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而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4. 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


【裁判要旨】员工在原单位任职期间,通过配偶等案外人隐名持股的方式设立公司并参与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该员工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的三种主要情形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裁判要旨】从主观过错角度,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其二,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结合实施的行为,即数个行为人虽主观过错程度不一,但各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具备其一,即可认定构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6. 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裁判要旨】构成共同故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不以各参与者事前共谋、事后协同行动为限,各参与者彼此之间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参与、相互协作,亦可构成共同故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害技术秘密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各自先后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形成完整的技术秘密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的,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判令各被诉侵权人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1. 再次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明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


【裁判要旨】如被诉侵权人基于其在先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已非法获取和使用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被诉侵权人有再次实施行为,而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可以认定权利人有关被诉侵权人继续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主张成立。


2. 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


【裁判要旨】如计算机软件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二者不能分割使用,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人存在使用特定数据的情形,则可一并认定其同时使用了该计算机软件。


3. 理解掌握技术秘密侵害行为的关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68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时,被诉侵权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是否已实际理解、掌握相应技术秘密并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即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的认定无须以理解掌握技术秘密内容为前提。


4. 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行为


【案号】(2007)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5. 商业秘密侵权结果地的认定


【案号】(2013)民提字第16号


【裁判要旨】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简单地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


6. 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


【案号】(2008)民三终字第9号


【裁判要旨】因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我国法律并未特别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争议,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针对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7. 商业秘密合同债权的侵权救济及法律适用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4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他人依法应当交付但尚未交付的商业秘密拥有合同债权,第三人故意侵害该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不当攫取债权人交易机会、破坏其竞争优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8. 合法持有与处置行为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的边界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539号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有权接触涉案技术秘密并不代表其获取技术秘密的方式以及获取后对技术秘密实施的处置行为当然具有正当性。该获取和处置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当以被诉侵权人获取技术秘密的意图、获取方式及其获取后实施的行为等是否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权利人失去对该技术秘密的有效控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八、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权


1. 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裁判要旨】为有效制止和震慑侵权并增强裁判的可执行性,人民法院在确定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时,既可以根据权利人对停止侵害责任承担的具体主张,必要时也可直接依职权确定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要在充分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和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特别是侵权行为的现实危害状态以及未来继续侵权可能性的基础上,重点考虑采取有关具体措施对于保护该权益的必要性、合理性、可执行性等因素。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相关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相关产品;未获真正权利人的同意,侵权人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利用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申请的相关专利,包括恶意放弃专利权;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权利人见证下销毁侵权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持有或控制的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关载体或者将其移交技术秘密权利人;以公告和/或内部通知的形式,通知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员工、关联公司及可能获知涉案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厂商等积极配合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并就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合规运营作出明确指引;将相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逐一通知自技术秘密权利人处离职至侵权人及其关联公司处工作的有关员工、侵权人及其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相关研发工作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可能获知涉案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厂商,并与其签署保守涉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为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全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负面影响以及增强判决的威慑力等因素,对判决所涉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一并予以明确,有关计付标准可视情按日或月等期间计算或者一次性定额计算。


2. 客户名单经营秘密侵权案件中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12号


【裁判要旨】禁止侵害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的核心在于禁止侵权人利用该经营秘密作为“跳板”,节省以正当方式获取该经营秘密信息所应付出的时间、金钱成本,从而削弱权利人的竞争优势。被诉侵权人已经离开原单位较长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其在原单位掌握的经营秘密所能带来的竞争优势已经明显减弱甚至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不再判决停止使用该经营秘密。


3. 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销毁设备的适用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设备构成技术秘密载体的,通常有必要判令销毁该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采取实质性改造等措施,改造限度以使该设备不再具有技术秘密载体属性为准。被诉侵权设备并非技术秘密载体,而仅是技术秘密侵权工具时,因销毁该设备既非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必要措施,也不利于节约资源,通常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一般不应判令销毁该设备,但有证据证明该侵权设备系侵权专用品,即其不具有其他实质非侵权用途的除外。


4. 非上市公众公司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775号


【裁判要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判令其对诉讼情况依法进行披露,对公众投资者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并有效防止继续侵权和损害后果扩大。


5. 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制造者的停止销售责任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裁判要旨】当制造者使用的技术秘密为制造特定产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且该产品为使用该技术秘密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时,因其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显属同一侵权主体实施制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结果,权利人主张该制造者停止销售使用该技术秘密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6. 技术秘密侵权人销毁技术秘密载体的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裁判要旨】在权利人证明相应技术秘密载体存在的情况下,对权利人提出的要求侵权人销毁持有的技术秘密载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载体的性质、技术秘密的内容等情况对侵权人销毁其持有的技术秘密载体的具体方式以及履行期予以指明。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既是承载技术秘密的重要载体,也是侵权人可能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重要工具,销毁承载有该技术秘密的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既是停止侵害的应有之义,亦可有效预防侵权人继续使用其上所承载的技术秘密以及在该生产系统上使用该技术秘密中的生产工艺。销毁有关设备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1.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程序条件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557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依据一审法院要求提交补充证据后,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对该补充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可以视为一审原庭审程序的延续,当事人在该补充辩论阶段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2.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74号


【裁判要旨】在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及其倍数时,以下因素均可纳入考量: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是否属于同业竞争者;权利人起诉后,被诉侵权人是否审慎对待并已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权利人投入研发的人力、物力、资金;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明显削弱了权利人原有竞争优势;被诉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消极举证情形。


3. 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裁判要旨】判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均可以作为考量因素。


4.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之跳槽前行为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251号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在从技术秘密权利人处离职之前便将接触和掌握的技术秘密披露给权利人的竞争对手,随后又跳槽到竞争对手处从事与技术秘密相关工作的,应当作为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因素。


5. 以侵权为业的认定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害行为且该侵害行为系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权为业”。


6. 以侵权为业时侵权获利的计算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可以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1. 技术秘密侵权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及计算方法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裁判要旨】确定技术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技术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技术贡献度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以及现有证据能证明的部分侵权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情况等因素。


2. 损害赔偿之计算——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562号


【裁判要旨】1.侵害杂交种亲本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由于亲本通常不在市场上销售,缺乏可参照的市场价格,难以通过其销售价格计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竞争优势、可替代性以及对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2.种子行业有关育种成果收益分享的交易习惯可以作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鉴于被诉侵权人并非通过合法、正常的协商交易途径获得受保护品种权的实施许可,在参考上述交易习惯时,可以考虑侵权情节适当提高授权品种收益比例。


3. 修复、重建、加强保密措施费用的赔偿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45号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为修复或者重建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原有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确有必要合理加强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均可计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4. 侵害技术秘密赔偿约定的认定与处理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权利人与职工经协商在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中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作出的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可以将之作为重要参考。


5. 技术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确定中的商业机会因素考量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


【裁判要旨】对于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且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或者根据具体案情可以推定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直接决定了侵权人商业机会的获得或者权利人商业机会的丧失的,原则上可以将侵权人的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


6. 合理开支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894号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将基于同一权利客体、针对相同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在关联刑事程序中支出的律师费等一并作为维权合理开支进行主张的,应当审查相关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支出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等因素,并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7. 消除影响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32号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权益是一种财产权益,权利人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民事责任的,需要对其因侵权行为导致名誉受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8. 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


【裁判要旨】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怠于主张权利或者放任侵权行为的,对于被诉侵权人以诉讼时效为由,主张仅计算起诉之日前三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版权的关系


(一)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和专利权权属之诉的合并审理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72号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专利权权属之诉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牵连的,适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二)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


1. 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的协同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40号


【裁判要旨】对于同一涉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被诉侵权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又以该行为侵害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技术秘密侵权之诉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一般不构成重复诉讼,人民法院不宜驳回起诉,但应避免让被诉侵权人重复承担民事责任。


2. 技术秘密与专利权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61、902、1003号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判断涉案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技术秘密时,当技术秘密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专利文件披露的技术方案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被诉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技术秘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的,一般可推定被诉专利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予以披露的事实成立。如被诉专利权人主张其自行研发完成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正当来源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侵害技术秘密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专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是否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以及技术秘密是否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技术秘密确为专利文件所披露或者专利技术方案所使用,且其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则技术秘密权利人对有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享有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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