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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16.02.19 来源: 浏览量:1078

作者:王冠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依据及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一)法律依据
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国资委和财政部还专门发布了更为严格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我国目前有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规定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发布);
2、《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6月8日发布);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9月30日发布);
4、《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发布);
5、《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8年10月21日发布);
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9月16日发布)。

(二)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基本条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应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还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关于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规定: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3、关于股权激励数量及比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一步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4、关于股权激励的方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一步规定: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5、关于股权激励的审批要求
一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需要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之前,由国有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利弊简述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优势
1、实施股权激励使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使员工个人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趋于一致,从而能够有效地弱化二者之间的矛盾,形成企业利益的共同体。
2、股权激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这种开放式的股权结构,使管理层和员工分享到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增强员工的职业归属感和认同感,留住和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同时,由于股权激励设置对行权期限的附加限制,增加了激励对象的离职成本,从而有利于稳定管理层和员工。
3、实施股权激励方式,企业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成为企业的股东,具有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力。经营者成为国有企业股东后,能够分享高风险经营带来的高收益,有利于刺激其潜力的发挥,这就会促使他们大胆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采用各种新技术降低成本,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核心竞争力。
4、股权激励方式对企业业绩的考核不但关注本年度的财务数据,而且更关注企业将来的价值创造能力,不仅能使经营者在任期内得到适当的奖励,而且部分奖励是在卸任后可延期实现的,这就促使经营者不仅关心如何在任期内提高企业业绩,而且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以便保证获得自己的延期收入。由此可以进一步弱化经营者的短期化行为,更有利于提高企业在未来创造价值的能力和长远竞争力。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弊端
1、相对于一般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门槛较高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一般规定外,还应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如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但最为重要的门槛是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此外,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还将上市公司按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约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为考核期内薪酬总水平的40%下降至30%等条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时需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2、股权激励存在具有来自股票市场的风险
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企业的股票真实价值与股票价格的不一致,持续“牛市”时企业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可能过高,会产生“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当期权人行权但尚未售出购入的股票时,股价跌至行权价以下,期权人将同时承担行权后纳税和股票跌破行权价的双重损失的风险。

3、可能带来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影响企业业绩
股权激励是与战略周期一致的长期激励,能够引导管理层对企业整体业绩和长期发展的关注,而且是在增值和创造利润基础上的分享,企业不需要直接支付现金。但股权激励的费用成本实际较高,在委托代理机制不成熟的背景下,存在内部人员操纵造假而获利的可能,甚至有些高管为了规避对在职高管行权期的约束,为巨额套现而放弃企业整体利益的情况,需要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予以约束。

目前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员工持股已然变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国资委、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已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即将发布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已受到越来越多中央、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关注,本所愿结合实际操作有关案例的经验,协助公司制订、实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最新指导要求的股权激励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