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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协助处理在美版权诉讼的几点体会

发布时间:2016.03.25 来源: 浏览量:766

   者:祝迎彦

    2012年底,我的一个中国公司客户接到美国加利福利亚州中部地区美国地方法院的传票,一家美国公司和香港公司对其及一家美国公司(美国被告)提起如下诉讼:1、版权诉讼;2、虚假的原产地标示;3、法律规定的不公平竞争;4、普通法规定的不公平竞争。第二被告是一家美国公司,为中国公司代理在美国的版权授权事项。后来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版权侵权。

    我告知中国公司,美国法院的判决书无法在中国执行,如果不考虑美国市场,可以不应诉。因为产品长期出口美国,该公司在业界也享有很好的声誉,还有,最关键的是,产品的确是该公司在获得美国方面的版权授权后自主开发的衍生作品,这家中国公司最终决定应诉。该案经历了一年时间,先是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方申请的临时禁令,证据开示(DISCOVERY)阶段出示各样繁琐的证据,在橘子郡调解中心安排的调解开始前,中国公司主动寻求庭外和解,2013年底双方达成和解,对方撤诉。

    我作为该中国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协助中国公司与其聘请的美国律师联络,全程为该案提供配合,有几点体会分享。

    一、与美国律师的委托合同

    中国律师无资格在美国诉讼中出庭,须委托当地律师。

    美国律师一般以小时费率收费,证据开示阶段,花时间比较多,建议就整个案件代理争取封顶价。

    在委托合同中固定律师团队人员,如果中途更换,不能更换主办律师,否则,新的成员需要重新熟悉案情,计入律师费的小时数因此增加。

    电话会议全程计入收费小时,中国律师发言时间也按美国律师的小时费率标准计入美国律师开出的账单,因此,尽量以书面的方式沟通,减少电话会议时间。

    在委托合同中明确针对律师费在中国境内的预提所得税的缴纳事项。

    二、中国律师的管理作用

    虽然中国律师无资格在美国诉讼中代理案件,但具备诉讼经验的中国律师在外国诉讼中的管理作用非常重要:协助收集、整理证据,与美国代理律师沟通,分析证据,关注案件的进展,把握案件的走向,……,有中国律师参与,效率更高,案件处理效果更好。

    三、美国版权诉讼中律师费的承担原则

    中国公司决定应诉前,作为被告的美国公司已聘请了律师,我们咨询美国律师,如果我们胜诉,可否判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美国律师答复不会;我后来还找到美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规定法院可以酌情判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我专门就这条款咨询美国代理律师,律师再次肯定的告诉我们,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机会很小,还应我们的要求,提供了胜诉方律师费未获得败诉方补偿的案例,这种法律规定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很令人费解;中国公司后来决定和解,主要是权衡高昂的律师费成本与涉嫌侵权产品在该公司所有出口美国产品中的份额与重要性后作出。

    三、作品创作过程中的证据固定

    在证据开示阶段,法官要求解释作品的产生过程,需要作品所有人详细披露作品的创作细节,如设计图,创作团队的内部沟通文件,以此判断是否独立创作完成作品。因此,建议作品创作者保留完整的创作底稿,在互联网时代,建议将电子邮件形式的底稿保留在服务器上,同时,尽量保留完整的纸质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