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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中的超额业绩奖励

发布时间:2016.03.25 来源: 浏览量:1338

    作者:刘斯亮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中多设置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安排,而基于市场化的商业谈判,为示公平,并购重组协议中一般也会约定如目标公司超额实现业绩,上市公司将对相关主体进行超额业绩奖励。

    1.奖励对象

    交易对方是否可以是奖励对象之一?在诸多案例中,交易对方一般也是目标公司的核心管理/技术人员,因此该等人员未来享受超额业绩奖励也与其在目标公司经营中所实际发挥的重要作用相匹配。因此,一般来说交易对方成为奖励对象并不存在障碍。但要注意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对价调整的风险。

    2.对价调整还是超额业绩奖励?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中,由于目标公司估值一般相对较高,因此上市公司会确认较大数额的商誉,且每年均应当对该等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因此承诺业绩的实现情况与减值测试结果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因此,为了防止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通过实施“超额业绩奖励”的方式影响合并成本,监管机构一般比较关注超额业绩奖励是否构成实质上的对价调整。

    因此,如果重组协议中约定交易对象和未来超额奖励的对象高度一致,则有可能被监管机构认为是交易对价的调整。例如在神州高铁收购武汉利德项目(2015年10月过会)中,由于交易对方亦多为在目标公司任职,因此重组报告书中着重强调了“本次业绩奖励对象为盈利补偿主体中的员工股东中届时仍在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在富春通信收购春秋时代项目(2016年2月公告反馈意见回复)中,亦强调了虽然未来业绩奖励对象包含交易对方之一,但“设置超额业绩奖励安排,是对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激励,不是定向支付给交易对方,其主要目的是保持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层稳定,并通过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目标一致性和利益相关性,激励经营管理团队创造超额业绩,而不是作为交易对价之一。因此,超额业绩奖励安排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对价调整”。

    正是由于会计核算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可能将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净利润,因此判断是属于合并成本还是合并日后的职工薪酬呢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在判断时,上市公司应考虑其支付给这些个人的款项是针对其股东身份、为了取得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权益而支付的合并成本,还是针对其高管身份、为了获取这些个人在未来期间的服务而支付的职工薪酬。上市公司应结合相关安排的性质、安排的目的,确定支付的款项并据此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该监管报告,还需要考虑支付是否以相关人员未来期间的任职为条件;是对在企业任职的原股东的特殊安排,还是同样适用于不在企业任职的原股东;如果不考虑相关款项支付安排,这些原股东身份的个人作为高管的薪酬与其他高管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决定具体支付金额的因素与企业估值的关系等诸多因素。

    3.同时设定对价调整以及超额业绩奖励?

    从目前的案例来看,无法同时设定对价调整以及超额业绩奖励。例如联创股份收购上海激创、上海麟动案例(2016年1月通过审核)中,原约定了对价调整以及超额业绩奖励条款,并在反馈意见回复(2015年12月公告)中详细论证了对价调整以及超额业绩奖励的区别,但最终仍然取消了对价调整的内容(2016年1月公告),并相应调整了业绩奖励的约定,具体为:

    同样的案例还有新时达收购会通科技、晓奥享荣(2016年1月通过审核)。

    4.决定奖励对象的主体

    一般来说,由于交易对方承诺了在一定期间内目标公司所应实现的经营业绩,与之对应,在业绩承诺期间上市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会授权目标公司原经营管理层主导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原经营管理层在确定奖励对象方面会起到重要作用。当然,为了上市公司能够加强对目标公司控制力,上市公司可以要求具体的奖励对象及分配比例由目标公司管理层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会向目标公司委派董事)。

    5.奖励金额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

    对于不超过超额业绩部分的100%,实际上是指不能将所有目标公司实现的超额业绩全部奖励给交易对方及其核心人员,这主要考虑到目标公司已经为上市公司所控制,上市并非仅购买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间所实现的固定利润,其承担了收购失败的风险因此也应当享受业绩超额实现的收益。该问答还规定了奖励的上限为交易作价的20%,在此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案例中,一般不规定奖励的上限,而仅规定超额业绩奖励的金额占超额利润部分的比例,一般来说20%至30%比较常见,也有上市公司将此比例确定得更高,例如50%(神州高铁收购武汉利德)等。

    对于奖励的上限确定为交易总价的20%,个人理解该规定倾向于保护上市公司,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削弱了对交易对方及目标公司核心人员的激励程度。

    6.具体支付安排及会计核算

    超额业绩奖励一般在承诺期满且对目标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已经出具后,由上市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相关个人,因此对上市公司来说,可能会在业绩承诺期期满时承担一定的资金压力,但实际上上市公司已经在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个期末计提了奖励。且预提的该部分奖金在实际发放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7.信息披露

    根据《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