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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规则竞争力(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下的攻防体系与商业竞争
发布时间: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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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链接时代,原研药企的防御体系已从单纯的专利壁垒维护,升级为程序层面的身份管理工程。仿制药企则从成本驱动的技术复制,转向法律-技术复合驱动的差异化竞争。首仿独占期在仿制药阵营内部将企业切割为首仿赢家与后续等待者。制度终将奖励那些将规则内化为核心竞争力并嵌入商业决策的企业。
作者:孟睿、史淑彦

本文思维导图(制图:徐丹丹律师)[1]
引言
在《规则竞争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法律规则与商业竞争》一文中,我们提出:原研药企已从被动防御者演变为主动规制者,仿制药企则从技术跟随者进化为规则挑战者。作为系列第二篇,本文将视角收束于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仿制药企与仿制药企之间的攻防博弈,系统解构双方在专利链接时代的竞争逻辑。
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下,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的角色均已发生深刻演变。原研药企依靠核心化合物专利构筑的传统技术护城河正在退居二线,取而代之的是以常青策略为手段、以程序身份管理为核心的防御体系。与此同时,仿制药企也完成了从“技术复制”到“程序性博弈优势”的进化,专利不再是不可逾越的障碍,而是一个个可以被攻击、绕开、价值转化的靶点。而在原研与仿制的二元博弈之外,仿制药企之间围绕首仿独占期展开的竞争,同样激烈且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的核心观点在于:在药品专利链接时代,原研药企的防御体系已不仅限于技术层面的“专利壁垒维护”,更是程序层面的“身份管理工程”,其核心竞争力源于为已上市品种持续提供专利防御、维持程序身份的能力。仿制药企的进攻体系,则从“更快、更便宜地复制”转向“更聪明、更精准地差异化”,其核心能力从成本控制转向法律-技术复合能力。而首仿独占期的争夺,则在仿制药企之间制造了赢家通吃的残酷竞赛,12个月的独占权将“所有仿制药企”切割为“首仿独占者”和“后续等待者”两个截然不同的商业物种。
以下,我们将从原研药企的防御体系、仿制药企的进攻体系、以及首仿独占期的三方博弈三个视角,系统展开分析。
一、原研药企的防御体系
——从专利壁垒构筑到程序身份管理
传统认知中,原研药企依靠核心化合物专利构筑壁垒,获取独家销售收益。但在链接时代,这一模式已被改写:核心专利在仿制药进场时大多已过期或临近过期,真正发挥作用的是外围专利。原研药企的核心任务,已从“维护专利排他权”演变为“管理程序身份”,通过在先专利登记和链接制度触发,获得并维持9个月行政审批冻结期。
(一)专利常青策略:从“被动防御”到“主动挖掘”
1. 定义重构:专利常青策略不是延长专利期,而是重置排他权
专利常青策略的商业本质是,在核心化合物专利到期前后,通过布局新的外围专利,为同一药品创造新的排他权,使仿制药在化合物专利到期后仍然遭受外围专利的阻却,无法立即上市。常青策略不延长核心化合物专利的保护期,而是通过不断推出新专利权,进而延长对同一药品的排他性保护。
以下表格聚焦于常青策略中各类型专利对仿制药的阻滞逻辑。

需要说明的是:晶型、制备方法、检测方法、中间体、代谢物、工艺专利均不可登记。上表一并列示,以保持阻滞逻辑的全景视角。
2. 专利挖掘:可登记外围专利布局
原研药企通常在化合物专利到期前5-8年,即启动系统性的外围专利筛查。这不仅仅是研发,更是专利深度挖掘。具体而言:
第一,临床数据二次挖掘:对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将具有统计学意义的亚组人群、剂量方案、联合用药全部申请为医药用途专利,确保其符合可登记要求。
第二,组合物矩阵布局:对制剂处方中的辅料配比进行系统保护,将能够实现等效释放的关键配比写入组合物专利权利要求,增加仿制药规避的难度。
第三,给药方案专利撰写:将具有临床优势的给药方案以医药用途形式撰写,争取登记资格。
每一件可登记的外围专利,就像一把程序钥匙,在原研药企将其登记后,仿制药企必须针对其作出声明;若原研药企在45天内提起诉讼,即可自动触发9个月的行政审批冻结期。行权的成本是诉讼费,收益则是9个月的零竞争销售窗口。
3. 典型案例:利托那韦的800多件专利家族
利托那韦是常青策略的极致体现。原研药企围绕该药品形成了超过800个专利家族,从核心化合物到晶型、制剂、用途、中间体、代谢物,几乎覆盖了仿制药可能进入的每一条路径。[2]利托那韦药物制剂的专利,涵盖了溶液制剂、胶囊制剂和固体分散体。如此密集的“专利丛林”,使得仿制药企即使等到化合物专利过期,仍需要逐件面对数百件外围专利。
(二)专利登记策略:为何不登全部?
1. 法律边界:可登记专利的法定类型与司法实践
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化学药品在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可登记的专利类型仅限于三类: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晶型、制备方法、检测方法、中间体、代谢物、工艺专利均被明确排除在外。这意味着,常青策略中真正能在链接制度中发挥“程序钥匙”作用的,只有可登记的外围专利(如医药用途专利、部分组合物专利)。
在制度实施初期,部分原研药企曾尝试将晶型专利包装为化合物或用途专利进行登记,引发了系列争议。我国专利链接制度实践已明确划定边界:
达格列净案判决认定,以晶体参数表征的结晶结构专利,本质上属于晶型专利,不属于可登记的化合物专利或用途专利。[3]
国知局在相关链接行政裁决中认为,晶型的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同样属于晶型专利,不可登记。[4]
这意味着,原研药企在申请专利时,应将链接制度中的可登记性作为一项独立考量因素,据此优化专利挖掘与布局方案。
2. 商业权衡:登记的程序优势 vs 被无效的风险
登记是一把双刃剑。在决定是否登记、登记哪些专利之前,原研药企需先厘清登记的利与弊。
登记的好处:触发9个月等待期。一旦登记,仿制药企必须针对该专利作出声明(通常为4类),原研方45天内起诉即可自动冻结审批9个月。
登记的代价:原研药企需面对45天决策高压、被无效风险、信息暴露、维持成本。尤其是一旦专利被无效,不仅失去该专利排他权,还可能间接帮助仿制药企获得12个月独占期。
基于上述利弊分析,原研药企可进一步将专利资产分类,制定差异化的登记策略。
3. 实战策略:必登、选登、不登的三级决策模型
基于上述利弊分析,原研药企可将专利资产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登记策略。以下是实务中的必登、选登、不登三级决策模型:

简言之,必登固守核心,选登博弈窗口,不登保留后手。登记策略的实质,是权利人在法定登记框架内,对程序收益、无效风险与信息暴露成本进行的三元权衡。
二、仿制药企的进攻体系
——从低成本复制到规则驱动的
差异化竞争
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下,仿制药企的角色早已不是被动等待专利过期的“跟随者”。当原研药企通过常青策略构筑起层层防线,仿制药企的进攻逻辑也完成了从“技术复制”到“规则驱动的差异化竞争”的进化。专利不再是不可逾越的障碍,而是一个个可以被攻击、绕开、价值转化的靶点。理解仿制药企的进攻路径,不仅关乎其自身的研发与商业决策,更是理解整个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商业本质的关键。
(一)进攻的竞争逻辑:疗效等效者的程序博弈能力升级
传统认知中,仿制药企是“技术复制者”,等待原研化合物专利过期,生产化学等效的药品。但链接时代的仿制药企,其核心定位已转变为疗效等效者:仿的是“药品疗效”,而非“专利技术”。只要产品在临床疗效上等同于原研药,无论技术路径是否相同,它就是合格的仿制药。
与专利的关系从“必然侵权”变为“可侵权、可不侵权”,通过4.2类规避设计,可以合法避开登记专利;通过4.1类无效宣告,可以清除专利障碍。竞争维度从“成本效率”升级为“法律-技术复合能力”,专利挑战能力已成为决定仿制药企成败的乘数因子。
基于此,仿制药企的进攻路径不再是一条单行道,而是一套可以根据专利强度、市场规模、自身能力灵活切换的战术组合。以下系统解构仿制药企的进攻体系。
(二)专利挑战的路径选择:4.1类与4.2类的权衡
面对原研药企登记的多件专利,仿制药企必须在法律强制规定的“全声明”义务下,对每一件专利作出声明类型的选择。
1. 两类声明的本质差异

简言之,4.1类声明是“以法律挑战博取高回报”的策略,核心能力在于专利无效;4.2类声明是“以技术规避换取确定性”的策略,核心能力在于规避设计。
2. 路径选择的决策模型
仿制药企的理性选择可基于以下矩阵:

简言之,核心专利宜避让,外围中低稳专利宜挑战,可规避专利宜设计绕过。
综上,对于包含多件专利的重磅品种,仿制药企应根据专利类型、稳定性、自身研发能力和资源多寡,采取“组合战术”:对核心稳定专利以三类声明绕行,对中低稳定性外围专利以4.1类重点攻坚,对可规避专利以4.2类快速突围。
三、首仿独占期的争夺与等待者困境
——仿制药企之间的竞争
在仿制药企与仿制药企之间,12个月独占期制造了一场同样残酷的竞争。它用法律手段将一个品种的仿制药市场划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独占期阶段只有首仿独占者能够合法销售,享受无竞争红利,建立渠道和品牌壁垒;自由竞争阶段多张批件同时激活,价格战不可避免,首仿独占者则凭借先发优势维持领先地位。理解首仿独占期的争夺逻辑,不仅关乎仿制药企的研发与商业决策,更是理解整个专利链接制度激励设计的核心。
(一)赢家通吃的首仿争夺战
首仿争夺不是简单的研发竞赛,而是技术攻关能力、专利挑战能力、注册申报能力的综合比拼,是技术+法律+时间的三重竞赛。对仿制药企而言,首仿争夺的投入是巨大的,研发成本、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如果不能成为首仿独占者,这些投入可能无法收回。因此,首仿争夺的决策基础是对原研专利稳定性、自身研发能力、竞争对手进度三者的精确判断。
(二)独占期的排他效应:首仿独占者与后续等待者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独占期内药监部门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这意味着:已提交申请但尚未获批的企业:只能等待12个月独占期届满后,才能被转入行政审批环节。尚未提交申请的企业:即使完成研发,也无法在独占期内提交申请。12个月独占期创造的商业价值体现在以下两个维度:
首仿独占者:12个月内无任何仿制药竞争,可先行完成医保准入、医院进院,维持较高定价(相对原研有折扣,但无仿制竞品压价),品牌先入为主。同时,成功获得独占期的仿制药企,其估值逻辑可从“仿制药代工厂”切换为“专利挑战专家”。
后续等待者:独占期满后,往往多张批件同时激活,价格战不可避免。首仿独占者已用12个月建立了渠道和品牌优势,后续者只能在剩余市场中争夺份额,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
(三)等待者的困境:后续企业的战略被动
困境一:获批即等待。对于未能成为首仿独占者的企业,技术审评可能早已通过,批件在手,但必须等到独占期届满才能上市。12个月内,只能眼睁睁看着首仿独占者开拓市场。
困境二:价格竞争加剧。独占期满后多强同时入场,首仿独占者已占先机,后续者面临已固化的渠道壁垒,必须与原研、首仿及其他等待者展开价格竞争。
困境三:战略决策的被动。继续投入资源等待,还是转战其他品种?是否应该与原研方或首仿方寻求合作?如何评估12个月后的市场剩余价值?这些艰难的战略选择,是等待者必须面对的现实。
(四)首仿独占期如何“切割”仿制药阵营
首仿独占期制度设计的深意在于:12个月独占期是立法者对“拆墙者”(4.1类无效成功者)的定向奖励。它在仿制药阵营内部制造了竞争,鼓励企业承担风险、挑战专利、清除障碍。12个月独占期制度,在仿制药企之间制造了首仿争夺战的排他效应。它用法律手段将一个品种的仿制药市场划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

对仿制药企的启示在于,在12个月独占期的规则下,不做首仿,便只能成为等待者。而首仿争夺,是一场必须从立项阶段就开始布局的、技术+法律+时间的全方位竞赛。
结语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质上是嵌于法律规则框架内的商业竞争机制。该制度将专利有效性争议、侵权判定与药品上市审批程序强制绑定,促使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在高度压缩的法定期限内展开直接对抗。
对原研药企而言,此为防御性博弈。其核心策略涵盖专利常青布局、专利登记管理及链接程序中的身份维护。其战略目标已从“追求诉讼胜果”演变为“管控法定时间窗口”,将45天响应期转化为决策优势,将9个月等待期转化为独占销售窗口,将12个月首仿独占期转化为须通过程序手段主动阻断的制度性风险。
对仿制药企而言,此为进攻性博弈。其核心策略涵盖专利无效挑战、规避设计与程序权利行使。其战略目标已从“低成本快速复制”演变为“基于规则的精准差异化”,将45天响应期转化为进攻启动窗口,将9个月等待期转化为谈判筹码,将12个月独占期转化为研发规划的参照坐标。
在仿制药企群体内部,首仿独占期进一步制造了“赢家通吃”式的排他性竞争,将全部潜在申报企业划分为“首仿独占者”与“后续等待者”两类法律地位与商业命运迥异的市场主体。
该制度并未赋予原研药企以特权,亦未对仿制药企施以歧视。它所奖励的,始终是那些深谙规则、并将其内化为商业决策底层逻辑的参与者。
查看参考文献
[2] WIPO, ‘Patent Landscape Report on Ritonavir’ (2011)
[3]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7号民事判决。
[4] 国知局(2022)国知药裁0015号行政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