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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上市公司董责险理赔要点办案手记
发布时间: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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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梳理上市公司董责险理赔实务要点,涵盖保单构造、理赔前提、理赔流程、免责情形及赔偿范围各个方面。作为深耕证券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基于代理多起监管调查及虚假陈述诉讼案件的一线经验,提炼投保策略、理赔操作及特殊情形应对的核心指引,助力上市公司精准实现保险权益、有效化解风险。
作者:何海锋律师团队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语境下,是指由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上市公司或被保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追究其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董责险是资本市场转移风险的重要工具。2020年瑞幸咖啡22亿元财务造假事件曝光后,其上市前投保的高额董责险迅速引发市场广泛讨论。该保单总限额2500万美元,其中1000万美元基础保额由8家中资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双方就基础保额部分的理赔事宜产生分歧并进入仲裁程序,最终共保体依据仲裁裁决赔付了700万美元。这场理赔风波,直观体现出董责险实际理赔环节的复杂程度。
近年来,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集体诉讼制度的推进以及证券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强,上市公司面临的证券类赔偿风险显著增加,董责险作为分散和转移风险的重要工具,受到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重视。2025年底,A股上市公司董责险渗透率已经历史性地突破32%,累计有1753家上市公司公告投保。[1]然而,在理赔实务中,许多上市公司对董责险缺乏系统了解,导致在面临赔偿请求时未能有效行使保险权益。
本文基于笔者在代理上市公司处理监管调查、虚假陈述诉讼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对董责险的共性理赔流程、常见免责情形以及可获赔偿范围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董责险理赔概述 (一)董责险保单的基本构造 一份完整的董责险保单通常由以下部分构成: 1. 保险条款:这部分是确认董责险赔偿范围、理赔程序、续保程序等规则的主要依据,载明了基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处理等核心内容; 2. 保险单:该部分载明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赔偿限额、免赔额等个性化约定,一般会因投保上市公司选择投保的金额、投保上市公司近些年的经营情况而有所不同; 3. 附加条款/特别约定:该部分是保险公司基于投保上市公司的个性化情况,对主条款进行扩展或限缩,设置责任免除条款的重要内容,也是上市公司最终能否获得理赔的重要依据; 4. 投保文件: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构成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 (二)理赔的基本前提 当上市公司面临损失,具体应当如何申请理赔呢?根据市面上常见的董责险保单条款的共性规定,上市公司依据董责险获得理赔,通常需满足以下前提: 1. 理赔申请须在保险期间内或延长保障期内首次提出 董责险通常采用“索赔发生制”,即保险公司只对在保险期间(或延保期)内提出的理赔申请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相应的事件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此在出现董责险保障的相关事件后,上市公司一定要注意保险期间,保证在保险期间内及时提出理赔申请。若保险期间即将届满,且续保存在障碍的,建议上市公司及时根据保单申请延长保障期,以保障理赔权利。在我们代理过程中,曾出现过上市公司错过保险期间,未及时提出理赔申请的情况,此后再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 不当行为发生在追溯日之后 董责险保单通常会设定一个“追溯日”,由于追溯日之前发生的行为(以下简称“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例如,某上市公司于2024年投保董责险,追溯日为2021年1月1日,保险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在2022年作出的某项信息披露行为存在瑕疵,投资者于2024年6月提起民事索赔。此时,尽管不当行为发生在投保前(2022年),但因在追溯日之后,且赔偿请求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该索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一般保单都会约定,被保险人应将属于承保范围内的赔偿请求及时通知保险人,最晚不得晚于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三十日或延长保障期届满日。通常的方式一般要么是拨打保险人的客户服务热线,要么是联系保险人的业务人员、保险经纪公司或代理公司。 实践中,建议优先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如通过保险经纪公司通知,应确保经纪公司及时转达并获取保险人的收悉确认。 4. 损失超出约定的免赔额(率)部分 董责险保单中一般都会载明,仅对损失金额超出相应赔偿请求所适用的免赔额(率)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免赔额通常会以固定金额和损失比例作为计算依据,例如:每一赔偿请求人民币固定金额(如5万元)或承保损失的一定比例(如10%),以高者为准。 保险人对于免赔额范围内的金额,不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只有损失金额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超出免赔额范围的部分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保单约定了“无责任免赔”条款——即被保险人被认定为无过错或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已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进行退还赔偿。 5. 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董责险保单往往会约定若干责任免除条款。对于属于责任免除情形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后文会详细列举常见的责任免除情形。 6. 损失金额在赔偿限额范围内 董责险保单都约定有赔偿限额,最常见的限额为5000万和1亿元人民币。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董责险的赔偿限额通常由总累计赔偿责任限额和各分项赔偿限额构成。分项赔偿限额是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额外增加。部分保单还设有“独董超赔赔偿限额”,即在总限额用尽后,为独立董事提供的额外保障。 对于因同一事实引起的后续赔偿请求,通常仅适用一个免赔额,也就是要将前后赔偿金额进行累计计算,合计金额不能超过总限额及分项的赔偿限额。 (三)“损失”的界定 董责险所承保的“损失”是一个广义概念,不同保单的具体范围略有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 法律费用/抗辩费用: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上市公司、被保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应对赔偿请求所发生的律师费、专家费等合理必要费用; 2. 民事赔偿金: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且经裁判、和解、调解程序确定的赔偿金; 3. 监管响应费用:为配合证券监管措施、立案调查等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 4. 承诺金/行政和解金:在保险人事先批准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根据承诺认可协议或行政和解制度支付的部分金额; 5. 危机管理费用:被保险人为应对赔偿请求不利影响而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危机管理、公关处理的费用。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损失基本都需要获得保险人的“事先同意”。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不合理地拖延或拒绝),被保险人就赔偿请求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赔偿等,保险人均不受其约束。 此外,法律费用、危机管理费用和名誉恢复费用等也应事先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在面临紧急诉讼保全等情形时,被保险人可在紧急情况下先行聘请律师,但务必在费用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保存好所有费用凭证和聘请律师的合理性说明。 二、董责险理赔流程 结合前文对董责险基本概念和常见条款的介绍与分析,董责险理赔的时间逻辑一般如下: 追溯日后发生的不当行为 → 在保险期间内引发可赔情况 → 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第三方提出赔偿请求 → 被保险人因赔偿请求实际发生损失 → 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理赔申请 综合各保单条款关于理赔处理的约定,董责险的理赔流程可归纳为以下四个阶段。需要说明的是,不同保单对于理赔流程的约定不完全一致,为避免影响理赔权利,实务中请以具体保单约定为准。 (一)理赔启动阶段 一般在出现证券监管措施、证券监管立案调查、投资者民事索赔、证券刑事程序、其他监管调查、公司追责赔偿请求、持股行权、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等情形时,上市公司及相关被保险人可以启动理赔。 另外,除已实际发生的赔偿请求外,被保险人在知悉“可赔情况”时也应尽早通知保险公司。“可赔情况”是指可能导致赔偿请求的任何情形、事件或事实根据,比如收到投资者质疑信函等。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可赔情况有助于锁定保险保障,避免后续争议。 (二)理赔材料准备阶段 一般在保单的附件中,都会附有理赔通知书的模板。被保险人可以按照理赔通知书的要求,初步填写投保人信息、赔偿请求信息、损失及费用预估等内容,并提交基本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材料后,可能会根据理赔申请的情况,要求被保险人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还有可能要求被保险人就导致赔偿请求的具体行为、事实或情况进行详细书面说明。 (三)保险人核定阶段 保险人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核定内容主要包括:赔偿请求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存在责任免除情形的适用;相关费用是否合理、必要;免赔额的计算与扣除;赔偿限额的适用与剩余额度。 对于情形复杂的案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可能会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产生分歧。此时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进行友好协商,在双方之间确认共同可接受的保险责任范畴。 在经过保险人核定后,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将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若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会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赔偿处理阶段 1. 法律费用的预付 董责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保险人通常在赔偿请求得到最终解决前持续预付承保的法律费用(除非已满足“故意违法行为”等核心免责条款的条件)。这种“伴随赔付”模式极大缓解了被保险人的资金压力。 2. 赔偿金的最终结算与追回 对于民事赔偿金等需在案件终结后确定金额的项目,保险人在最终解决后进行结算。若保险人已预付费用但最终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回。 3. 责任分摊 若赔偿请求同时涉及可承保和不可承保的事项,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应尽合理努力进行公平且适当的责任分摊。在最终确定分摊比例前,就已达成一致的部分,保险人应先予赔偿。 在我们此前的办案过程中就出现过不当行为横跨追溯日前后的情况,追溯日前的不当行为引发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承保的。对此,我们通过协助上市公司提交证据材料、撰写情况说明、开展分析计算等方式,最终让保险公司确认了部分赔偿的比例,协助上市公司先行获取了赔付款项。 三、董责险常见免责情形 责任免除是董责险理赔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结合我们此前处理的董责险案例,我们整理了以下常见免责情形。 (一)主观故意与欺诈行为 部分上市公司会主观认为,只要投保了董责险,那么只要上市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形下,所有的损失都可以获得赔付。这种认知并不准确。只要相关行政处罚是基于上市公司主观故意的违法而发生的,那么上市公司往往无法获得赔付。 “主观故意与欺诈行为”是董责险最核心的免责条款,各家保司对此的规定也基本一致。如果经被保险人承认,或经监管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司法判决最终确认,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因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行为,或被保险个人获取违法所得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引发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该免责条款的适用具有可分性,也就是说某一名被保险人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其他被保险个人的行为。即使部分被保险人存在故意违法行为,不影响其他被保险个人针对该赔偿请求享有的保险保障。例如行业内知名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董责险理赔案”中,虽然瑞幸咖啡主观上存在故意财务造假的行为,但保险公司最终还是对其进行了部分赔付,这很可能是对被保险人范围中不存在违法故意的相关个人的赔付金额。[2] 另外,保单往往会约定,对于被保险的上市公司本身,只要部分被保险个人(主要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董事、高管)存在故意违法行为,那么视为上市公司也存在故意违法,不能适用上述“可分性”规则。 (二)已知事项的排除 以下情形通常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1.保险合同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已知道或应知道的可赔情况所引起的赔偿请求; 2.保险合同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已遭受的赔偿请求,但约定有持续保障条款额度续保合同除外; 3.首次投保日或之前已发生或已启动的调查、行政或监管程序、诉讼或仲裁程序所引起的赔偿请求; 4.追溯日前实际或涉嫌发生的行为、事实或情况所引起的损失。 (三)特殊事项免责 除上述核心免责情形外,董责险保单通常还包括以下特殊事项的免责: 四、董责险可赔偿范围 董责险的赔偿范围涵盖被保险个人和被保险公司两个维度。以下分别梳理: (一)被保险个人的赔偿项目 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作出判决,认定5名独立董事承担1.23亿元至2.46亿元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引发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离职潮”,也显著增加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董责险需求,成为了推动中国董责险市场发展的标志性事件。 实践中,被保险个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获得的赔偿通常如下表。其中常见的是被保险个人因受证券监管措施、投资者在民事索赔过程中委托律师而产生的法律费用,以及投资者索赔案件中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要强调的是,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是无法通过董责险理赔的。 此外,因为前述“康美药业”案的影响,当前多家保司都倾向于在保单内增加“独董超赔条款”——在主保险的总赔偿限额用尽,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损失仍未被填补,其还能在超赔条款约定的范围内额外获得一笔赔偿。因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实际运作了解有限,却要对公司决策承担同等法律责任,为解决这类“收益与风险严重不匹配”的现象,“独董超赔条款”开始逐步普及。 另外需要提示两点。第一,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会为公司及董监高一并聘请律师,但董监高,尤其是已经离职的董监高是有权单独聘请律师的,若单独聘请律师的费用合理,且该被保险个人不存在保单规定的免责情形,该个人是可以单独向保司理赔相关费用的。第二,在上市公司统一为公司及所有董监高聘请律师的情形下,如部分董监高涉及故意违法,触及免责条款,但其他董监高并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律师服务费中对应该部分董监高的费用是可以申请理赔的。不过具体金额需要通过合理计算进行分摊。 (二)被保险公司的赔偿项目 被保险公司(上市公司本身)可获得的赔偿通常如下表。除了前述被保险个人常见的赔偿项目(监管调查、民事索赔的法律费用;民事索赔的赔偿金)外,还有一项“危机管理费用”是比较常见的项目。上市公司在发生公关费用时,需要及时要求公关机构提供工作内容清单或相应工作内容的证明文件,作为理赔申请的证据之一。 较为经典的案例是“海润光伏除权参考价误差补偿案”。2014年6月12日,海润光伏因技术性失误,导致原本按照披露口径确定的除权参考价与上交所系统即时行情中显示的价格之间存在误差。误差事宜发生后,上交所与海润光伏共同形成补偿议案,拟按照正确的除权参考价与投资者实际卖出成交价的差额计算补偿金额,对除权当日上午卖出公司股票并实际成交的投资者进行补偿。补偿金由上交所和海润光伏各承担50%。500多名投资者获得补偿,单户最多补偿50.85万元,最少0.75元。后根据海润光伏公告,相应补偿款已经获得了保险公司赔付。 五、实务操作建议 (一)投保阶段的注意事项 1. 审慎选择追溯日:追溯日越靠前,保障范围越广。首次投保尽可能与保险公司争取“无限向前追溯”或较早的追溯日。 2. 关注免责条款:仔细审阅附加条款的部分,特别是针对本公司特定风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如关联交易免责、股权质押免责等)。 3. 明确赔偿限额结构:了解总限额、分项限额、免赔额的具体安排,评估是否满足公司的风险敞口需求。 4. 确保如实告知:投保时应与被保险个人充分沟通,如实告知已知情况,避免因告知不实导致合同解除。 不过,上市公司未遵守如实告知义务是否必然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仍要进行实质性判断。在“万得信息董责险理赔案”中,万得信息为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投保了董责险。后因公司面临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四家公报公司以万得公司在《投保申请书》中对过去五年存在并购、重编财务报表等情况的回答与真实情况不符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但一审法院上海二中院认为:万得信息提供了大量财务资料给共保公司,且年报、季报公开发布;保险人在回复“承保前提条件”时已提及并购及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况;相关重要信息已通过多种方式到达保险人,保险人未予核查,因此不能认为万得信息违反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四家共保公司按比例向万得信息支付保险赔偿金。[3] (二)理赔阶段的注意事项 1. 第一时间通知:在收到赔偿请求或知悉可赔情况后,应立即按照保单约定的方式通知保险人,尽可能选择书面通知的方式,并留存通知证据。 2. 保留完整证据:妥善保存所有与赔偿请求相关的文件、邮件和微信记录、费用凭证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上市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服务,还需要留存完成的选聘流程的证据,并向保司介绍选聘相应机构的合理性。 3. 事先取得同意:在产生法律费用、进行和解或支付赔偿前,务必事先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即便存在紧急情况,需要先支付费用,也应在支付后尽快告知保司。 4. 合理控制损失:采取合理措施减少、降低损失或防止扩大损失,否则对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特殊情形处理 1. 并购重组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若上市公司在董责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生并购重组或实控人变更,此时如置之不理,等待保险期间届满后正常续保,续保后的保险合同往往会调整追溯日至并购重组或实控人变更之日。由于追溯日向后调整,上市公司因新追溯日之前的不当行为引发的损失,保险公司将不再赔偿,上市公司可获赔的范围将大幅缩小。为避免追溯日调整,建议上市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及时根据保单约定,在相应期限内向保险人申请延长保障期。延长保障期相当于在维持原有的保险条件的情况下,延长保险期间,这样就保证了原有的追溯日不发生变化。不过延长保障期内的保险费可能会高于原来的保险费,且保单往往对延长保障期约定有期间上限。 2. 新设或收购子公司:一般情况下,董责险的保障范围除上市公司本身,还包括上市公司投资的未上市子公司。但对于上市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新设或收购而来的子公司,不同保单的保障要求并不一致。因此当上市公司发生此类情况,应重点关注保单内子公司的自动承保条款,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应及时申请扩展保障。 3. 不续保情形:如上市公司在董责险保险期间届满后不在同一家保险公司续保,也未在其他家保险公司投保,此时上市公司可以根据保单的约定,申请获取发现期(也称作延长保障期)。这一期间可以保障上市公司在追溯日起至延长保障期开始前的不当行为所引发的索赔,但该索赔必须是首次发生在发现期内的。上市公司在发现期内的行为导致的索赔和损失,将不再获得保障。 4. 取得董责险赔付金后的会计处理:董责险理赔的情况并不属于法定的公开信息,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在获得董责险赔付金后是否披露、如何披露取决于上市公司对于赔付款项对公司经营影响的实质判断。上市公司惠而浦关于取得董责险理赔后的相关信息披露可作为参考,惠而浦因股民诉讼事项涉及董责险理赔,后其于2022-2023两年度的年报中,在“违约金及罚没收入”科目中载明了两年度分别受到的赔款1781.85万元和625.57万元。 5. 承担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后董责险理赔和追偿权的相关问题: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如上市公司并非最终过错方,其在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后,既可以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也可依法向最终过错方行使追偿权。这其中存在三点注意事项: 第一,董责险理赔的金额应以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全部赔偿金额为基准,而非追偿权判决认定的上市公司可追偿的部分。例如某上市公司在前期虚假陈述案件中总共赔偿1000万元,后其向有责任的主体提起追偿权纠纷,生效判决结合各方的过错,认定上市公司应自行承担1000万元中200万元的部分,其余800万元上市公司有权向过错主体追偿。此时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的金额仍应为1000万元,而非800万元。 第二,在上市公司尚未取得董责险全额赔付时,上市公司可优先于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在前述情境下,若董责险按照上限500万元向上市公司完成赔付,则上市公司尚有500万元损失未能获得填补,此时应允许上市公司继续按照追偿权判决,优先向其他过错方追偿这500万元的部分。其依据是《保险法》第60条第三款:“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上海高院也有类似司法观点。[4] 第三,只有上市公司通过追偿完成全部损失的填平后,保险公司才能在已赔付款项的范围内向过错方追偿。如前例,只有上市公司完成剩余500万元的追偿和执行后,保险公司才能代位取得另外300万元的追索权利。 结语


[2] 参加澎湃财讯:《瑞幸巨额董责险仲裁结果出炉,基础层赔付700万美元》,2024年6月21日报道。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810615
[3] 参见符望、朱颖琦:《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及相关问题——对一起美国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国保险索赔案例的思考》,载《证券法苑》2017年第20卷,第279-284页。
[4] 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五条:“在不足额保险中,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金后,可就其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同时,保险人基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对第三者也享有赔偿请求权。两者的赔偿金额按下列原则确定:(一)第三者对外赔偿义务的范围维持不变;(二)优先满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使被保险人的损失获得最大补偿;(三)保险人仅能向第三者代位求偿剩余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