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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跨境交易实践4:从M案看海外架构搭建中的技术出口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6.04.17 来源: 浏览量:32

本文以M案为切入点,梳理我国技术出口监管层级化法规体系,并结合M案为企业海外架构搭建、跨境并购介绍前置审查、合规申报、优化架构等实操性建议。


作者:胡耀华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企业海外架构搭建与跨境并购实操中,技术出口合规是企业创始人和管理层不可忽视的法律红线。本文以Meta收购Manus案(“M案”)为切入点,梳理我国技术出口监管核心法规及要求,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贴合实操的合规防范建议,为企业创始人和管理层提供参考。


一、M案的技术出口合规风险


(一)案件核心时间线


1.2022年至2025年初,Manus母公司完成开曼架构搭建,且完成多轮美元融资;


2.2025年4月,Manus母公司获得由美国投资基金Benchmark Capital领投的7500万美元;


3.2025年5月,前述美元投资遭到美国财政部反向CFIUS审查;


4.2025年7月,Manus停止中国业务、剥离中国子公司,并将核心人员迁至新加坡办公,完成“去中国化”;


5.2025年12月29日,美国巨头Meta宣布对Manus进行100%股权收购,交易对价约20亿美元;


6.2026年1月8日,中国商务部表示就该等收购在技术出口、对外投资、出口管制方面进行审查。截至目前,尚待公布调查结果。


(二)案件在技术出口监管方面的核心风险点


1.标的企业的技术可能落入技术出口审查目录清单,可能需要报商务部审批;


2.如果最终商务部调查认定违规,可能会面临监管处罚,也可能会导致并购交易的交易架构调整、违约或交割不能最终完成等风险。


二、我国技术出口监管核心法规体系


我国技术出口监管形成以法律/行政法规为核心,以部门规章/公告为细则的层级化体系,以下按法律效力从高到低精简梳理核心法规、关键条款的适用要求:


(一)主要法律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2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20年制定)等。前述法律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确立了技术出口监管核心法律原则。


(二)主要行政法规


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20年修订),为国务院制定,是核心适用依据,其主要监管要求如下:


• 主管机关:确立全国统一监管制度,禁止/限制出口技术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1]。


• 什么是技术出口: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2]。所以,技术出口不仅仅包括了技术转让、许可,还包括了人员跨境流动带来的技术跨境转移。


• 禁止出口技术: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3]。


• 限制出口技术: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4]。


• 许可证申请程序:出口限制类技术需向商务部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出口行为[5]。


• 自由出口技术: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6]。


• 违规处罚:擅自出口限制技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并可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三)主要部门规章/公告


主要为《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5年第28号),由部委制定,是细化的实际操作指引,M案可能涉及的主要规则如下:


• 禁止出口目录:目前该等目录所列禁止出口技术暂未包括人工智能相关技术。


• 限制出口目录:该等目录所列M案可能涉及的限制出口范围包括:“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基于海量数据持续训练优化的用户个性化偏好学习技术、用户个性化偏好实时感知技术、信息内容特征建模技术、用户偏好与信息内容匹配分析技术、用于支撑推荐算法的大规模分布式实时计算技术等)”,如果Manus的技术涉及上述范围,则可能会触发限制技术出口的监管。


三、海外架构搭建/

跨境并购的技术出口合规实操建议


基于M案及我国技术出口监管要求,企业搭建海外架构、开展跨境并购时,建议就技术出口监管提前制定实操性合规措施:


1. Day One就要前瞻性地优化海外架构设计


从着手海外架构搭建前,就要前瞻性地考虑技术的研发地点。此外,在跨境并购尽调阶段,不开放核心技术资料,不提供未脱敏资料,并可考虑通过技术使用授权替代所有权转移,以提高许可审批效率。


2. 提前进行技术目录比对自查


启动海外架构搭建或跨境并购前,组建法律、技术团队,对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核查核心技术范围,明确是否属于限制 / 禁止目录范围。


3. 不惧怕合规流程,提前规划/履行限制技术出口申报程序(如需)


如拟出口技术为限制类的,在达成交易意向、搭建架构前,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完成审核并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再具体实施相关方案。


4. 关注跨境架构集团内部的技术许可/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并未将跨境架构集团内部的技术许可/转让排除适用,建议提前关注该等监管要求。


5. 关注人员跨境流动涉及的技术跨境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所定义的技术出口不仅仅包括技术转让、技术许可,还包括了人员跨境流动带来的技术跨境转移。对此要特别关注。


6. 将合规纳入跨境交易全流程管控


交易协议中明确技术出口审批为交割前提条款,设置技术出口违约条款划分责任;安排专职合规人员全程监督,防止未经审批向境外转移限制出口技术的行为。


7. 建立海外技术使用动态监管机制


海外架构落地后,常态化监管境外主体技术使用,不超审批范围使用;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定期核查境外技术使用情况,实现技术出口后全流程追踪。


8. 强化跨境交易团队合规专项培训


针对海外业务、并购团队,周期性对核心法规要求加强培训,提高合规意识。


查看脚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20年修订)第28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20年修订)第2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20年修订)第29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20年修订)第30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20年修订)第31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20年修订)第36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20年修订)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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