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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八部门《通知》及证监会第1号公告下的监管立场延续和创新突破

发布时间:2026.02.11 来源: 浏览量:176

本文同步深度解读八部门《通知》及证监会第1号公告指引下的监管规则,厘清两者协同逻辑,对比2021年监管差异,明确合规边界与实操要点,为拟开展虚拟资产相关业务的项目方及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最新参考。


作者:牟鑫、周禹洛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下称42号文),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26第1号公告,公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下称《指引》)。


最新的两项政策文件形成“上位监管原则+专项实操规则”的完整监管闭环,42号文正式废止2021年“924通知”(银发〔2021〕237号)“一刀切”的监管模式,首次实现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与虚拟货币的分类监管,填补了我国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代币化业务的监管空白,标志着我国对加密领域相关业务的监管进入“分类精准、规则清晰、协同高效、风险可控”的精细化阶段。


42号文作为八部门联合出台的红线级别监管纲领,明确了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业务的整体监管导向、核心底线与部门职责;《指引》则聚焦“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这一具体场景,细化监管流程、准入标准与责任要求,是42号文监管原则的落地实施细则。


本文将同步深度解读两项政策文件,厘清两者协同逻辑,对比2021年监管差异,明确合规边界与实操要点,为拟开展相关业务的项目方、参与投资的投资者等提供最新参考。


一、红线监管纲领:42号文核心解读


42号文的核心定位是“废止旧规、明确分类、划定底线、衔接创新、压实责任”,覆盖虚拟货币、RWA代币化、跨境监管等全领域,作为当前我国加密领域监管的根本遵循,其核心内容可从以下维度理解。


(一)核心出台背景:破解旧规短板,应对市场新风险,衔接全球趋势


42号文的出台是监管层对加密领域监管体系的系统性优化,核心源于三点:


1. 解除2021年“924通知”“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区分RWA代币化与一般虚拟货币,疏导合规创新需求、精准打击非法活动。


2. 应对跨境RWA代币化衍生的资金流动、监管套利等风险,以及虚拟货币投机、洗钱等突出问题,补齐监管漏洞。


3. 衔接全球监管共识,在坚守金融安全底线、打击非法活动的同时,为合规RWA代币化创新预留通道,推动跨境金融创新与全球接轨。


(二)42号文核心突破:明确分类监管,切割RWA与虚拟货币


42号文最核心的突破,是首次明确将RWA代币化与一般虚拟货币予以区分,确立“分类监管、疏堵结合”的核心原则,具体突破点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正式界定RWA代币化业务内涵42号文明确,RWA代币化是指:


“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明确其核心是“有实体资产支撑、以权益、债券凭证为载体”,与无任何资产支撑、依赖投机炒作的虚拟货币形成本质区别。


2. 确立分类监管原则(核心条款):明确“境内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代币化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境外权益境外发行RWA代币化按境内关联情况分类监管”的核心逻辑,彻底改变2021年“所有代币相关业务均禁止”的模式:


● 虚拟货币:境内发行、交易、中介、技术服务等所有相关业务,一律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无任何例外;境外虚拟货币向境内主体提供服务、境内主体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均依法予以禁止。


●  RWA代币化(三分模式):


境内发行:除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外,开展任何形式的RWA代币化发行、交易、中介服务,均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境内资产/权益境外发行:需经境内主管部门(证监会、发改委、外汇局等)核准或备案;


纯境外活动:境外权益RWA代币化并于境外发行,若无境内主体、境内资金、境内服务等关联,境内监管原则不干预,若存在境内关联则依法监管。


3. 废止“924通知”,完善监管衔接:明确废止2021年“924通知”,将RWA代币化从虚拟货币监管范畴中,单独划定出监管规则,同时衔接《证券法》《外汇管理条例》《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红线禁止+专项监管规则”的监管体系,明确各监管机关在各项法律下的分工和衔接。


(三)42号文核心监管底线


42号文明确了六大核心监管底线,覆盖虚拟货币、RWA代币化、跨境监管等领域:


1. 严禁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境内任何主体不得开展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兑换、中介、托管、清算等相关业务,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技术服务、广告推广等支持,境外虚拟货币平台不得向境内主体提供服务。


2. 严禁境内RWA代币化业务除试点预留空间外,境内任何场所、任何主体,不得开展RWA代币化发行、交易、中介等相关业务,不得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3. 严控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风险:境内资产/权益境外发行RWA,必须经境内主管部门备案和完成合规手续,严格履行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数据安全、国家安全审查等程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4. 严禁境外稳定币违规入境:境外主体不得未经境内主管部门同意,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不得向境内主体提供稳定币发行、交易、兑换等服务,防范稳定币对我国货币体系与金融稳定的冲击。


5. 强化跨境监管协同各监管部门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执法协作机制,防范跨境监管真空,打击跨境非法金融活动,防范跨境资金无序流动。


6. 压实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明确境内主体的合规责任,中介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以及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风险处置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二、RWA实操落地细则:

《指引》核心监管要求解读


《指引》的核心定位是承接42号文的监管原则,聚焦“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这一具体场景,将42号文“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需备案”的原则性要求,细化为可操作、可落地的监管规则,明确了业务准入、备案流程、后续监管等核心要求,是项目主体开展此类业务的直接遵循。


(一)《指引》与42号文的协同逻辑:上位原则+专项落地


《指引》并非独立于42号文的新规,而是42号文监管原则的专项落地与细化,仍坚持“分类监管、疏堵结合”,严禁境内RWA代币化业务,明确境内资产境外发行需经监管备案,严厉打击非法活动,坚守金融安全底线,与42号文核心导向完全一致。


《指引》细化的备案管理、后续监管、跨境协同等流程,呼应42号文“经主管部门备案、履行多部门程序、强化跨境监管”的要求,明确了证监会作为牵头备案部门的职责,衔接外汇、网信等部门的监管要求,形成多部门合规闭环。


(二)《指引》核心概念界定:明确监管范围,划清合规边界


《指引》第一条明确界定了监管对象,衔接42号文RWA代币化的内涵,进一步细化范围:“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是指以境内资产或相关资产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利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在境外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的活动”


该定义明确了此类业务的四大核心特征,也是其与虚拟货币、境内传统ABS的本质区别,更是判断业务合规性的首要依据(衔接42号文分类监管要求):


1. 核心偿付基础以境内实体资产或相关资产权利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撑,区别于无任何资产支撑的虚拟货币(呼应42号文对RWA的核心界定);


2. 技术载体依托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区别于境内传统ABS的传统记账模式;


3. 发行场所仅限境外,严禁境内发行(严格遵循42号文“全面禁止境内RWA发行”的要求);


4. 产品属性代币化权益凭证,本质是权益类金融产品,区别于虚拟货币与稳定币(呼应42号文对虚拟货币、稳定币的禁止要求)。


关键边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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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引》核心监管要求:全流程实操规则


《指引》围绕“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细化了全流程监管要求,严格承接42号文底线要求,形成可落地的操作规范:


1. 合规总原则:“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


开展此类业务,需严格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证监会备案、外汇局外汇合规、网信部门数据安全审查(如需)、国家安全审查(如需)等多部门程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2号文和《指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协同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缺位、错位,根据本所律师经验,具体项目中,各监管机关可能参照类似境外上市相关事项进行分工: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虚拟货币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的整体监管协调,负责跨境资金流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

 中国证监会:负责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备案、监管,衔接境内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打击相关非法证券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化的外汇管理,监管跨境资金流动,防范外汇风险。

 中央网信办:负责相关业务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监管,打击相关非法网络服务。

 发改委、工信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资产的国家安全审查、行业监管,防范国家安全风险。

重要提醒:证监会备案并非唯一合规要求,多部门合规闭环缺一不可;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此类业务相关服务。

2. 业务准入:六大禁止情形


《指引》第三条明确六大禁止情形,凡存在其一,均不得开展相关业务,该红线主要覆盖主体合规、资产合规、国家安全合规三大维度: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明确禁止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如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涉敏/违禁行业资产);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境内主体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境内主体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基础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该资产依法不得转让的;


 基础资产属于境内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与境内ABS监管标准一致)。


3. 备案管理:事前备案,实质审查


《指引》第四、五条明确备案核心要求,呼应42号文“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构建“事前备案、中介背书、公示可查”的管理体系:


 备案主体: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而非境外发行主体),强化境内主体责任,避免规避监管(衔接42号文“压实境内主体责任”要求);


 备案时间:开展业务前完成备案,未备案不得启动境外发行;


 备案材料:可能需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发行全套项目治理资料,完整说明主体、基础资产、发行方案、现金流偿付机制、风险防控措施等;(预计证监会将于近期公布相关备案材料标准和要求);


 材料真实性:境内主体、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需对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作出保证;


 备案流程:材料不完备的补正,合规的办结备案并官网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备案结果公开可查,可作为项目在证监会备案层面的合规标识)。


4. 备案后义务:持续报告,动态监管


备案完成后,境内主体需履行持续报告义务,发生下列事项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境外发行完毕;


 重大风险事件(可能包括基础资产现金流断裂、境外监管处罚、跨境资金异常、涉嫌洗钱等,参考资产境外上市相关标准);


 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包括主体/实控人变更、资产权属变更、发行方案调整等)。


5. 跨境监管:协同联动,防范真空


证监会加强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执法协作,确保境外发行、交易环节可监管,避免监管套利;项目主体需同时符合境内与发行地监管要求,做好规则衔接。


三、监管口径深度分析:

把握核心逻辑,纠正市场认知偏差


根据42号文与《指引》明确提出的合规要求,对比2021年“924通知”,并结合监管机关在“相同业务、相同风险”下已实施的“相同监管规则”,监管口径主要可归纳为以下方面。精准把握这些口径,是规避监管风险、理解行业趋势的关键:


口径1:分类监管,RWA与虚拟货币分别归口


监管层并未否定加密技术与RWA创新,积极学习和理解了RWA相关技术和业务,从而摒弃了2021年“一刀切”模式,核心逻辑是“看本质、分业态”:就“实体资产支撑、服务实体经济”的RWA代币化业务,从审慎角度在合规框架内予以疏导。这一口径的核心是“打击非法、规范合法”,而非“全面禁止创新”。


口径2:境内禁止、境外合规备案,底线不可突破


42号文与《指引》均明确,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发行境内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必须完成备案与多部门合规程序,体现了“守住境内风险、规范跨境创新”的思路。同时,42号文预留了“特定金融基础设施”的试点空间(有待细化规则出台,可能为:(i)现有证券交易所等金融基础设施;或(ii)后续出台试点机构名单,可能包括数据交易所或央行下新成立的数字人民币基础设施等)。


口径3: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杜绝监管套利


无论技术载体如何创新(是否使用加密技术),只要业务本质是资产证券化,就适用与境内传统ABS相同的监管标准(例如基础资产准入、中介机构责任等);只要涉及跨境资金流动、国家安全,就需履行相应审查程序,延续监管机关一以贯之的“实质重于形式”监管理念。


四、实操参考与风险提示


结合42号文与《指引》的核心要求,我们认为,拟开展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业务的项目主体,应在以下实操方面做到精准合规:


1. 尽职调查项目主体需委托具备金融证券、跨境法律经验的律师全程介入,联合会计师等专业中介开展合规尽职调查。律师尽职调查后应对照《指引》六大禁止情形并出具对应法律意见,核心核查维度可能包括:(i)主体合规,核查境内主体及控股东、实控人近3年刑事犯罪及立案情况;(ii)资产合规,确认基础资产权属清晰、无权利限制,不属于负面清单及涉敏违禁范畴;(iii)国家安全与数据合规,敏感领域资产、涉重要数据或核心数据等需完成数据安全审查,从源头规避监管红线,确保尽职调查合法全面。


2. 合规筹备RWA项目需结合42号文、《指引》及境外证券类权益资产或债券类权益资产上市的相关监管规则,起草、审核全套备案材料(预计后续将出台相关材料标准,类似相关资产境外上市的备案材料要求),把控材料合规性以顺利完成备案。此外,需对接外汇局、网信办等多部门,根据《指引》的指导完成配套合规程序(如跨境资金流动备案、数据安全评估等),推动形成“证监会备案+多部门合规”的完整闭环。


3. 境外发行跨境发行环节法律关系复杂、境内外监管规则差异较大,需要重点注意防范跨境法律风险,结合境外资产发行文件材料标准,起草、审核境外发行相关法律文件(发行协议、托管协议、信息披露文件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范合同纠纷及监管套利风险。项目方及境内律师可能需要与境外发行场所、托管机构等深度沟通,确认发行流程、交易规则符合境外上市监管要求,全程跟踪发行过程,并需要做好充分准备应对证监会的问询或补正要求。


4. 后续运营境外发行完成后,项目需持续履行合规义务,构建长效风险防控体系。例如,项目发行方应建立重大事项监测与报告机制,明确报告流程、时限及责任主体,对境外发行完毕、基础资产现金流异常、境外监管处罚、跨境资金异常、主体及实控人变更等,属于境外重大风险事件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及时向证监会报告,且可能需要律师补充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五、监管趋势与行业展望


结合42号文与《指引》的监管布局,后续我国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业务的监管与行业发展,将呈现三大趋势:


1. 配套细则逐步完善预计证监会后续将发布备案材料标准要求、重大事项认定标准等实操细则,外汇、网信等部门也可能出台配套规则,进一步提升监管实操性;


2. 跨境监管协同深化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与全球主要RWA代币化市场监管机构的合作预计将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善,防范跨境监管真空;


3. 行业合规化转型加速随着监管规则的明确,灰色地带将逐步消除,具备合规资质、优质底层资产的项目将成为行业主流,借RWA名义的非法活动将被严厉打击,行业将向规范化、高质量方向发展。


六、结语


42号文与《指引》的联合出台,是我国加密领域监管体系的一次系统性升级,彻底改变了2021年“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实现了RWA代币化与虚拟货币的精准切割,既坚守了金融安全底线,也为合规跨境RWA创新开辟了明确路径。

对市场主体而言,核心是“读懂规则、坚守合规”:我们建议,相关项目方应严格按照新规要求,规避监管红线风险,境内优质资产的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业务,应依法依规履行备案与多部门合规程序,回归资产证券化本质,服务实体经济;市场投资者则应理性区分合规与非法业态,聚焦底层资产质量,避免投机炒作。

我们相信,在“严监管、合规可控”的框架下,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业务,有望成为境内优质资产对接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载体。更令人欣喜的是,42号文与《指引》的监管协同和创新,充分展现了我国加密领域监管体系中,各监管机关深入学习理解新技术、新业务,准确认识新形势、新挑战的积极监管态度。我们期待,在保障国家安全及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我国数字经济市场的发展将进一步实现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统筹推进。


* 本文仅为政策解读,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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