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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互联网游戏业务的法律监管

发布时间:2016.03.04 来源: 浏览量:1117

作者:殷长龙、李航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游戏产业也逐步从新兴产业走向成熟,网络游戏的法律监管也日益健全,而近期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更是在互联网行业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20152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取代了原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成为互联网出版物监管的重要法律文件,并与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共同组成调整和规制网络游戏全产业的“一规三章”

 

网络游戏业务分类

一款火爆好玩的网络游戏从制作出版到上线运营通常包括游戏研发和制作、游戏出版和发行与游戏上网运营三个阶段,分别对应三种不同的业务类型,亦即游戏研发业务、游戏发行业务及游戏运营业务,其中,按运营主体的不同,游戏运营业务区分有自主运营、授权运营,而按运营企业数量的差异,则可分为单一运营和联合运营。

从规模上看,游戏研发商据三大业务主体之首,全国的大小游戏研发商数以万计,许多游戏研发商为小企业、小团队,甚至是个人开发者。其次是游戏运营企业,目前国内具有游戏运营资质(即取得各省市、自治区一级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约有6000家,而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具有游戏出版发行资质(即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互联网出版单位不到900家。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业兼营游戏开发、发行和运营业务,并取得了游戏发行、游戏运营业务的全牌照”,如三七互娱(股票代码:002555)、昆仑万维(股票代码:300418)。

网络游戏法律监管

目前,国家对于网络游戏行业的法律监管主要系依据国务院于2000925日颁布的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并由各职能部门制定了各阶段或环节的具体部门规章,此外还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调整。

一、网络游戏研发与制作业务

现阶段,游戏开发者进行游戏产品的研发和制作无须取得特别资质或许可,该情形属于个人或集体创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是,如游戏开发者须上线运营该游戏产品,须在完成游戏开发后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著作权,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取得该游戏产品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该证书亦是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网络游戏运营备案的必备申请文件之一)

业务类型

设立的行政许可

法律文件

游戏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非行政许可)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净化网络游戏工作的通知》

二、网络游戏出版与发行业务

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废止)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而网络出版物则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和其他数字化作品。笔者认为,该规定所认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较为笼统、所表述的网络出版物的范围较为宽泛,且不区分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未区分主体是机构或个人,不利于公众理解,可能将影响法律的适用与执行。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即为网络出版服务,须向出版部门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因此,游戏企业在互联网发行、出版网络游戏的,应取得该出版许可,然而游戏运营企业(特别是作为授权运营游戏的诸多联合运营企业)上网运营网络游戏是否须取得出版许可,则该规定未作明确规定,在现行监管政策日渐收紧的趋势下,行政部门也很难释明。按文义理解,游戏运营企业上网运营网络游戏,显然已落入网络出版服务的概念范围,但就游戏行业的目前市场情况而言,网络游戏运营商众多,网络游戏上线后,通常会由著作权人或发行人授权给若干个渠道商进行联合运营,要求所有网络游戏运营商取得出版许可资质势必会增加企业成本、加重监管负担,不利于游戏产业发展及企业成长,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行政部门的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运营备案中。

除企业运营成本加重外,一家网络游戏企业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真正难度在于法律设立的准入门槛较高以及监管部门的严控政策(“配额制”)。截至目前全国取得该许可的企业也不过1000家,而部分地区的出版行政部门甚至不接受该行政许可的申报文件,由此可见企业取得该项行政许可实属不易。

网络游戏前置审批是指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该项行政许可由《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设立,而在此之前,设定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前置审批事项的依据为“中央编办发[2009]35”《<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而前述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在网络游戏企业申报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后,将交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游戏开发者按审查意见对网络游戏的不良内容进行修改,游戏审查获批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作出同意出版运营网络游戏的批复文件及记载有游戏名称、出版机构、运营企业和出版物ISBN号的网络游戏ISBN号核发单。

业务类型

设立的行政许可

法律文件

游戏出版

与发行

《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2016310日前)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2016310日前)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016310日后)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16310日后)

网络游戏前置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出版运营网络游戏的批复文件》

“新出联[2009]1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16310日后)

三、网络游戏运营业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为自行研发或他人研发的游戏提供互联网上线服务以及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服务的,属于网络游戏运营业务,同时,该服务通常还涉及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市场主体,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分别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在很多地区,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是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此外,网络游戏企业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同时,还需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其中的一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除上述行政许可外,游戏运营企业还需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上网运营进口网络游戏前向文化部申报内容审查,在国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履行备案手续。其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进口游戏内容审查未通过前,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向用户收费,不得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实行独家申报制度,即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只能由一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申报。联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应当由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进行申报。国产网络游戏著作权人不从事该网络游戏运营的,可授权一家联合运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独家申报备案。

对于游戏运营企业而言(特别是作为多个渠道商之一的联合运营企业以及以量取胜”的游戏企业),网络游戏运营备案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工作。在当前网络游戏生命周期短、内容更新快、时效性强的商业属性和行业特征下,网络游戏审查和备案事项的设立越来越不符合市场发展现状和企业的成长需要。

业务类型

设立的行政许可

法律文件

游戏运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包括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或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国产网络游戏运营备案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笔者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近年来已为多家网络游戏企业、互联网传媒企业提供改制、并购重组及企业上市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