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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我国境内保险资金投资相关法律探讨

发布时间:2016.05.06 来源: 浏览量:880

    作者:曾欢欢

    保险公司的经营包括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其中负债业务是指普通的承保业务,资产业务是指保险资金投资业务,保险资金投资的发展状况不仅影响到保险公司本身的偿付能力与持续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也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

    一、何谓保险资金投资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其具有长期稳定性、财产信托性、收益追求性和社会公共性等特点。而保险资金投资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资金增值的一项活动。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保险资金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保险资金投资根据其投资方向可分为境内投资和境外投资,本文中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境内投资问题。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第六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逐步扩大,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策略组合也越来越丰富。引入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基金公司作为保险资金受托管理人,打破了保险资产管理在业内的垄断局面。保险资产管理除可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以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形成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全面合作和竞争的局面。

    目前我国有可观的保险资金金额,通过保险资金投资,可以优化保险公司产业结构,提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盈利能力,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确保保险赔款和保险给付的支付,以最大程度上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促进保险公司的长久发展。

    二、保险资金投资相关监管法律规定

    保险资金作为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保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2012年6月,中国保监会下发13个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业内称“13项新政”)。截至2013年3月,已陆续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及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项新政。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

    2.《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1号)

    3.《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保监发(2006)98号

    4.《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2006.10)

    5.《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人行、外管局令2007年2号)

    6.《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令(2008)2号

    7.《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66号

    8.《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

    9.《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

    10.《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11.《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

    12.《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1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

    三、《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根据前文可知,保险资金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方面。保监会曾先后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及《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分别在股权、不动产及债券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相关投资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是《保险法》修订实施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基础性规章,对规范保险资金运用,保障保险资金运用安全,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防范保险业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后于2014年进行最新修订,其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相关领域,对于我国境内保险公司投资相关问题作出系统性的法律规定,是我国境内保险公司投资方面的主要监管法律法规。

    2016年3月31日,为了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拟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形成《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允许险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允许险资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以根据最新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在法律监管层面进行完善补充。

    四、目前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不足之处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其中包括宏观环境的限制、政府监管的弊端以及公司内部经营上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不合理。保险资金都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据2012年统计,全国总规模达65565.12亿元,占比85.61%,风险严重集中。由于我国对保险业投资比例控制过严,保险业资金大量闲置,留有大量的资金应付偿付性需求,无疑大大降低了收益,保险投资集中风险大,资金投资运用率很低,结构单一。

    2.整体投资市场环境不理想。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在不同程度还存在缺陷,而这些缺陷直接影响保险投资的收益,对投资结构、投资品种、投资方向、投资期限、投资效益等方面缺乏科学的精算和评估,容易形成不良资产。

    3.资本市场相关法制不健全。保险资金投资监管严苛,法律规定的投资领域过窄,监管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现代的法律监管体系,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是一项需相当专业化知识水平的投资活动,然而通过梳理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等监管政策,其法律效力层级还不够高,专业性监管仍有提高的空间。

    4.投资经营理念与管理模式落后。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资本市场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制约了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致使保险资金投资监管不符合市场规律。

    五、有关保险资金投资的完善建议

    根据目前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现状,合理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以此增加保险业的收益,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竞争力,达到优化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结构,有利于解决利差损问题,实现保险公司全面综合发展,带动整个经济的稳步发展。

    首先,逐步完善保险资金投资体系。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制约并决定着保险投资发展的水平,而完善的资本市场是保险投资的必要条件,合理开放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在投资渠道上进行合理分配,允许多样化投资。保险监管制度进行改革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体制,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增加保险业的收益,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竞争力,优化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结构且有利于解决利差损问题,适时调整对具体投资方式和投资主体进行的比例限定。

    其次,加强保险资金投资人才的培养。由于行业差别,保险公司一般缺乏专业的投资人才和投资经验,特别是我国保险业的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故保险公司还远未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管理体系,投资理念不成熟,因此国外先进的投资经验和方法无法有效地运用到中国的保险投资管理实践中。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提高保险投资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加强保险投资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长期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专业化投资队伍,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再次,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作为保险公司提升自身发展的重要方式,当保险公司选择了一种投资方式以后,仍需采取投资组合策略,采取多品种投资的方式,以分散投资风险。适当增加投资基础设施债权和债券领域,在分散风险的基础上,既能增加投资渠道,还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也可以尝试性向房地产行业、住房抵押贷款、不动产进行投资,增加附加值,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不可单独局限某一方面,以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

    最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逐渐把对业务范围的限制和投资渠道的限额管理转化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建立并采用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风险资本要求、投资精算师制度等。加强资金运用监管信息的基础建设,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资金运用的分类监管。加强保险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对保险市场的宏观管理。建立科学的投资绩效评估机制以及保险资金非现场检查监督系统。

    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发展,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主流趋势,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依法分业经营的业务范围。保监会在放开渠道的同时,借鉴了后金融危机监管经验教训,将投资全过程纳入监管视野中,实现保险资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通过投资而进入广阔的资本市场,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功效,对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保险行业都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保险资金投资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投资能够促进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因此,保险资金投资应当是金融一体化发展道路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