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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业绩 | 国枫代理“海底捞”胜诉,打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布时间: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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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底捞”)、四川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派公司”)诉某某网店店主朱某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0110民初4932号判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该案由国枫知产团队刘晓飞律师、王蓦璇律师代理。

“海底捞”是国内外知名的餐饮企业,2018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6862),系“全球餐饮品牌价值25强”、“中国餐饮企业百强”、“中国餐饮业十大正餐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目前在全球拥有超过1400多家海底捞餐厅。作为国内火锅行业的标杆品牌,海底捞以其极致的服务体验、标准化的运营体系和广泛的门店布局,在全国乃至全球餐饮行业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
“海底捞会员”制度,通过会员等级以及“捞币积分”兑换实物、代金券等一系列激励措施,吸引消费者,有效增加用户粘性。然而,近年来“海底捞代下单”等灰色产业的兴起,给海底捞的正常经营秩序带来了严重冲击,不仅擅自利用海底捞的品牌信誉吸引消费者,更侵占了海底捞公司的正当经营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订单代付的方式在其控制的海底捞会员账号中获取大量捞币,并在后续为消费者订单代付时将该些捞币兑换成代金券以获取差价利益。该行为破坏了海底捞公司的会员制度、积分系统和会员规则,降低了用户注册海底捞小程序的动力和用户粘性,降低了海底捞公司的商业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
本案较为疑难,被诉行为属于近年兴起的网络黑灰产业,被诉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类案判决可供借鉴。而且司法实践中,适用反法第二条原则条款的案件较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也比较谨慎。
刘晓飞律师团队在本案代理中,凭借深厚的专业积淀和丰富的诉讼经验,精准把握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判逻辑,借助对餐饮行业“灰黑产”行为的深刻洞察,精准定性了被诉行为表面合理、但实质上损害海底捞公司利益的违法本质。
此次胜诉不仅彰显国枫律师团队专业能力,更成功为海底捞公司打击“代下单”牟利行为树立了首个司法判例,也为其他业内企业打击网络灰黑产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借鉴和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