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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新规管理人落地实操指引——从定岗到自查的九步操作法

发布时间:2026.09.18 来源: 浏览量:114

2026年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与其配套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同步施行。在条文解读的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也需要一份“怎么做”的清单,列明谁来做、按什么标准改、给谁披露以及什么时候必须完成等等。本文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默认口径(创业投资基金、证券类基金差异处单独提示),总结九个操作步骤,为管理人提供实践参考。


作者:吴金凤 唐雪妮 徐岩


一、定岗:三件事先落实


新规把信息披露的组织责任落到了具体的人和部门,管理人无需新设独立部门,但“部门归口、专人专岗、高管分管”三点必须落地。建议一周内完成三件事:


第一,发文指定归口部门与分管高管。在制度中写明信息披露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分管高级管理人员,把职责写入岗位说明书,避免“人人都管、人人不管”。


第二,公布投资者咨询联络方式。在基金合同或制度中载明咨询联系人、电话与邮箱,让投资者随时能找到人;联络方式一旦变化,及时更新并告知投资者。


第三,跑通一条编制流水线。把披露文件的产生过程固化成环节:牵头部门发出信息收集通知及报送期限,各配合部门按期报送数据,由牵头部门汇总编制,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管理人有权机构终审,然后对外披露并完整存档。流程定稿后,可先演练一遍,确认各环节在时限内可完成。


分管信息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虽不直接触发临时报告义务,也应同步完成制度公示与交接,并按监管要求及时更新管理人信息。


二、改制度:对照旧规的多处硬修改


多数管理人现行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仍按2016年旧规制定,与新规存在多处直接冲突或缺口,建议逐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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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须经内部审批并留存发文记录。这并不只是简单的文本工作,日后检查时,管理人“是否建立制度并实际执行”,首先看的就是这份文件及配套记录。建议同步留存新旧条款对照表,便于向投资者说明变化。


三、盘合同:

识别存量基金合同的必改条款


与改制度相比,存量基金合同的摸底更花时间,也更容易被拖延。《信披办法》设定的披露义务是法定底线,自施行之日起直接适用,不因合同未约定而免除,也不因合同约定了更低标准而降低。所以摸底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建议在一个月内完成。可按三条规则快速筛查:


规则一,凡合同约定了“每季度结束后X日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先核对基金类型。股权基金季度披露已非强制,属于合同自愿义务的可保留,但其不替代法定披露义务。若未修改合同删除披露季度报告相关内容的,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季度报告信披义务。


规则二,凡合同约定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限晚于“每半年度结束后2个月”的,属于与新规直接冲突,例如约定“每年10月31日前”披露上半年度的报告的必须提前,此项优先处理。此外,还应注意《信披办法》规定的是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这意味着需要在当年8月以及次年2月底前分别披露一次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半年度报告。


规则三,凡临时披露仅写“及时通知”、未列触发事项与时限,或未约定清算披露、投资者咨询联络方式、应急披露安排的,列入补充清单并按照《信披办法》进行进一步明确。


对需要修订的合同,不必因为修改信息披露条款专门召集合伙人会议,可依托基金减资、扩募、份额转让、存续期调整等既有变更节点一并修改;同时建议把新条款加入管理人的统一范本,供新设基金直接采用,避免同一问题反复谈判。新条款方面,关于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子基金等的披露配合义务约定需要特别注意。


四、排日历:把法定时点变成全年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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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多只基金的管理人,建议在共享日历中为每只基金单列任务、责任人与提醒,并设置双人复核机制,避免单人疏忽导致报告逾期。年度报告含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排期是全流程唯一的硬约束,务必在每年初将审计预约写入日历。


五、填报告:

三类报告的操作要点与易错点


(一)半年度报告


编制建议分三步:收集环节核对投资者名册、实缴认缴明细、估值表与关联交易台账;编制环节依次落实基金基本情况、财务与估值情况、投资标的情况(含穿透后信息)、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报告期新增、退出项目;披露环节先按约定渠道披露,再在备份平台备份。


高频易错点有三个:一是直接照抄估值表,忽略“报告期初、报告期末”两个口径的勾稽;二是自然人投资者信息与份额数据缺漏;三是金额单位或币种混用,导致前后数据不一致。


(二)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是“五件套”:半年报全量内容,加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关联交易专项说明、管理人报告,以及已托管基金的托管人报告。审计则需关注两点要求:一般情形下,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规模超过1亿元且自然人投资者20人以上的,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选聘审计机构前先核验资质,并留存选聘与沟通记录。


创业投资基金提示:创投基金半年度报告属于鼓励性自愿披露,但年度报告不得因此简化——其披露内容、审计要求与项目披露细度,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全一致。


(三)临时报告


建议将11类触发事项在管理人内部重点公示: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基金名称、组织形式变更;更换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管理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变更基金经理、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安排、费用计提标准与费率等核心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主要投资标的重大不利情形;启动基金清算;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机构或人员受重大处罚;管理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凡是落入清单的事件,无论原基金合同是否约定,均须在5个工作日内披露。以最常见的重大关联交易为例,临时报告应至少载明交易日期、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资产类型、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向、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交易事项概述等要素;交易价格与公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如涉及关联利益安排的,应一并如实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并保留定价依据及决策记录。主要投资标的出现重大不利情形的,临时报告须说明成因、影响范围并作专项风险提示,不能只报结论不讲原因。


临时报告涉及的11类触发事件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主要投资标的”“重大不利情形”“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处罚”以及“重大影响”等并无明确的法定量化标准,现有赖于在基金合同中进行量化约定,并根据监管动态评估约定的合理性,必要时再调整量化标准。


六、算穿透:

嵌套投资与股权FOF的五步折算法


穿透披露是股权基金执行难度最高的环节。基金投向其他私募基金、资管产品或通过SPV、多层架构开展投资的,定期报告中都要披露投资路径与穿透后的投资标的情况;投向其他私募基金的,还需披露穿透后投资规模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前十名的投资项目。落地建议按五步走:


第一步,识别层级,列出“本基金—子基金(或SPV)—底层项目”结构图并标出各层比例。第二步,索要明细,依据《信披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子基金管理人等配合提供底层投资明细,并在子基金协议中写明“定期报送穿透信息、临时事项同步配合”条款及违约责任。第三步,比例折算,以持有子基金的份额比例乘子基金持有底层项目的比例,逐层连乘。第四步,合并同类,同一底层项目直接与间接持股合并计算,防止排名失真。第五步,排序核对,按穿透后投资规模占基金净资产比例排序取前十名写入定期报告,并核对是否存在以90%以上净资产投向单一私募基金的情形,如有则随报告披露该子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注:可依托底层子基金的完整披露信息开展代位披露,但管理人仍需对底层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合规责任,不得直接免责)。


执行提示:底层机构不配合的,先书面催告并留存记录;仍无法取得的,在报告中如实说明信息获取困难的情况,不能以“无法取得”为由不披露。对于盲池基金,子基金资金沉淀于现金或短期理财的情况也应持续追踪,在后续定期报告中更新说明。


七、记关联:关联交易“发生时即记录”


股权基金在定期报告中须逐笔披露关联交易,内容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决策程序等,且不适用证券基金“集中度达到90%可汇总披露”的豁免,无论关联交易金额大小,必须一笔一笔列明。若等到报告期末才集中补录,极易遗漏失真。建议建立两张台账:一张是关联方名单库,覆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高管、被投企业实际控制人等,随股权变动动态更新;另一张是关联交易即时记录表,交易发生时即按披露要素填写,报告期末只需汇总核对。基金合同层面,可约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审核与回避表决程序,为定期报告中的“定价依据、决策程序”两项提供现成答案。


八、走完“最后一公里”:

渠道、备份与留痕


报告编好只完成一半,另一半在“送达”。三个动作务必落实:


渠道要合规。按基金合同约定,使用邮寄、电子邮件,或设置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等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同一信息通过多个渠道披露的,内容必须一致。电话、短信、微信群聊等无法留痕或不能确认接收对象的方式,不宜作为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渠道,可作为向投资者提示“报告已发布”的辅助通知手段;正式披露仍应以邮寄、电子邮件或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可留痕方式作出。


备份要同步。披露后,将所披露信息在协会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完成备份(注:投资者查询账号需按规定时限开立)。务必牢记“备份不等于披露”:只在备份平台上传、未按约定渠道向投资者披露的,不构成有效信息披露。


留痕要完整。建立披露台账,逐笔记录披露事项、时间、渠道、对象与签收回执,随披露底稿一并归档,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少于20年。日后投资者对“是否收到过报告”提出异议时,台账与回执是唯一的抗辩证据。


九、自查:五问排除高频违规


实务中高发的披露问题可归纳为五类,建议每季度末对照自查一次:一是遗漏披露——当月是否有触发11类事项却未处理;二是片面披露——重大负面事项是否讲清了成因、影响并作专项风险提示;三是无效披露——是否只备份未向投资者披露,或使用了不可追溯的渠道;四是穿透不彻底——前十名口径是否漏合并间接持股、占比是否算错;五是逾期——对照日历核查半年报、年报与临时报告的时限是否全部兑现。


结语:先完成,再完善


新规执行没有捷径,也不需要一步到位。推进顺序建议是:首周内完成定岗并公布咨询联络方式;两周内完成制度修订过会;一个月内完成存量基金合同信披条款摸底,同步建立披露台账与共享日历。把法定时点写进日程、把披露动作固化成流程,信披合规才能渗透进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治理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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