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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丨浅议上市公司回避表决的常见类型

发布时间:2025.07.30 来源: 浏览量:86

为了防范关联方利益输送风险,我国证券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和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非交易事项设置了回避表决要求。本文系统梳理了不同板块上市公司在不同情形下的回避表决要求,重点针对适用事项、回避主体及监管标准等展开对比分析,为市场主体合规操作提供参考。

作者:王岩、周双月


一、关联交易事项


本文所述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分为偶发性关联交易和日常性关联交易两类。不同板块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应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层面回避表决。在监管法规要求关联方就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的背景下,识别交易事项是否涉及关联方成为判断回避表决与否的核心环节。


关于回避主体的界定,各板块的上市规则不仅规定了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还列明了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具体类型,这为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回避主体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


二、非交易事项


(一)人员选聘、薪酬审议及董高责任险


1.选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现行证券监管规则未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选聘/换届事事宜是否需回避表决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JDTX案例中,公司在回复证监局关注函时明确主张“选举董事长不构成关联交易,故无需回避表决”。从法律性质分析,董事及高管选聘本质上属于劳动人事关系范畴,与民事法律框架下的交易事项存在本质区别,同时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管是控制权的重要体现,因此不宜适用关联交易回避表决规则。因此,在缺乏明确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在选聘董事及高管时原则上可以不回避表决。


我们注意到有监管机构就选聘董事和高管给予窗口指导意见,提示在董事会审议选聘董事和高管议案时履行回避程序,而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议案时无需履行回避程序。此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上市公司按照主管监管机构的提示酌定是否需要回避表决。


2.审议薪酬、董高责任险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董事个人报酬时,相关董事应当回避[1]。尽管上述监管规则仅要求董事在讨论个人报酬时回避,并未明确要求就薪酬议案回避表决,但部分案例中董事因未在薪酬议案审议时回避而被给予监管措施,例如,在YTKD案例中,公司独立董事因未在董事薪酬议案审议时回避而被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此,出于谨慎性原则,各板块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董事薪酬时应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仅规定高管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但该准则未具体明确高管薪酬审议及董高责任险的回避要求。监管实践中,关联董事在审议涉及自身的薪酬时因未回避而被认定为违规,例如,在DFDL案例中,关联董事因参与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时未予回避,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基于此,证券监管部门将董事回避规则扩展适用于审议高管薪酬事项的做法表明监管机构对薪酬事项采取实质性判断标准。董高责任险本质上属于董事、高管的福利待遇,实践中各板块上市公司一般也会参照薪酬事项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需特别注意的是,现行监管规则仅约束董事层面的回避义务,并未要求股东表决薪酬及董高责任险议案时履行回避程序。因此,在股东会审议董事薪酬和董高责任险议案时,股东一般享有完整的表决权,这与董事会的回避要求形成鲜明对比。


我们注意到有监管机构就董事薪酬、董高责任险事项给予窗口指导意见,提示董事会审议董事、高管薪酬事项时履行回避表决程序,股东会在审议董事薪酬、董高责任险事项时无需履行回避程序。这与监管规则要求和多数实务做法的情况具有一致性。


(二)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1.股权激励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上市公司在审议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层面回避表决,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层面回避表决。


2.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3],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为上市公司股东或股东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股东会表决时回避。


至于回避股东的范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指引[4]延展为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并将利益倾斜情形进行了明确列举,包括:自身或关联方拟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认购计划份额、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票、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该等针对股东的具体回避情形对于厘清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和其他交易所上市公司审议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时的回避机制均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三)变更、豁免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5],股东会在审议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时,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在不同板块的监管规则中,对于审议变更、豁免承诺事项时的回避要求则略有不同:根据沪深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6],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审议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时,在董事会、股东会层面,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均应当回避表决。对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科创板的上市公司,根据北交所监管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原则上仅需在股东会层面回避表决。


但笔者注意到,尽管科创板和北交所未明确要求在董事会层面就变更、豁免承诺进行回避表决,但实务当中很多上市公司仍然会要求具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


(四)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或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现行监管规则并未对审议与财务公司相关的风险评估报告设置回避表决要求。实务中,上市公司对此存在不同做法。从法律性质分析,风险评估报告属于风险控制程序而非实质交易行为,不宜直接套用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机制。在缺乏明确监管规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要求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三、结语



在证券监管持续“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背景下,作为防范利益输送措施的回避表决制度的执行标准日趋严格。为避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股东因回避表决事项违规,对于交易事项应注意识别是否涉及关联关系特别是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对于非交易事项应关注监管法规的特殊规定,一般而言,除非监管法规要求就非交易事项回避表决或者可能存在导致利益倾斜的特殊情形,否则可以不回避表决,但应持续关注未来监管法规及监管执法尺度的变化。


查看参考文献

[1]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3条。

[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33条和第39条。

[3]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一)项。

[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6.9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7.9条。

[5]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14条。

[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8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4.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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