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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是如何诞生的?

发布时间:2021.12.14 来源: 浏览量:6995

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广应用检察工作方法的重要方式。最高检总结各类典型案例,可以推进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推广应用具有创新性的办案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


2019年3月11日,在检察机关召开某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不起诉听证会时,作为辩护律师,我未曾想到这个案件会列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第八十五号指导案例。对于刑事律师而言,这是对我工作成果的最大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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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6日,公司以每台12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T600D”型电动跑步机,销售金额合计5万余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对样品的18个项目进行检验,发现该跑步机“外部结构”“脚踏平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因此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某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该产品未根据“跑步机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加装“紧急停止开关”,且“安全扶手”“脚踏平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2017年11月至12月,刘某某以跑步机的名义对外出售“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销售金额共计701.4万元。


二、办案关键时间节点


2018年9月5日,当事人在得知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联系我们并办理委托手续。初承接本案时,涉案企业即已制定企业标准。我们立即引导并帮助企业申报行业标准,但由于申报周期较长,需要引起对这一情况的重视。我们向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负责人阐明,涉案产品系创新型产品,刘某某系民营企业家且网上有同类产品等关键信息。


2018年9月28日,经过会见当事人,并与公安机关沟通后我们了解到,因侦查机关在行刑交叉的案件中存有一些惯性思维,公安机关认为涉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2018年11月5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又向检察机关汇报案件信息和观点,检察机关对此十分重视。鉴于案件特殊性,检察院决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案件的未来走向仍不明晰,我们后续又多次去工厂车间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也引导企业在我们的辅助下,通过电话、问卷、邮件等方式进行消费者回访。


2019年3月11日,检察机关邀请公安侦查人员、辩护律师、人大代表和跑步机企业代表等20人以听证形式对案件公开审查,听取各方意见。最终20名代表一致认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最终以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不起诉。


三、案件办理主要思路


(一)创新产品的质量不宜依据其他产品标准予以评判


本案中,案涉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主要认定依据是GB17498.1-2008和GB17498.6-2008二个国家标准,其中GB17498.1-2008为固定式健身器材通用的国家标准,而GB17498.6-2008则是适用于跑步机类健身器材的国家标准。在案涉产品的各项检验中,均符合GB17498.1-2008标准,然而侦查机关根据GB17498.6-2008的“紧急停止开关”和“安全扶手”两项认定该产品不符合标准,系伪劣产品。


从产品特性来看,案涉产品不同于传统跑步机,而是由涉案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研发的新兴技术产品,实为“走步机”或“健走机”。涉案企业亦认为其产品与跑步机有显著区别,不应适用GB17498.6-2008标准,其主动根据GB17498.1-2008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审批,11月30日通过审批并公示成功,推动同类行业标准的出台。故而,不宜依据其他产品标准评判创新产品的质量。


案涉产品适用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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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产品的销售受市场环境的客观限制


案涉产品与传统跑步机对比,秉持帮助用户解放双手的设计理念,采用技术方式全智能运行,从启动、调速到停止都能通过感应用户脚上动作实现直接控制。此外,案涉产品最高时速仅为6-8km/h,相当于普通成年人健走速度,远低于跑步速度,无需辅以扶手和急停装置以保证使用者的安全。


案涉企业在网上销售该产品时,市场上并无“走步机”这一销售产品类别。因此,受限于市场客观环境,案涉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迫将其置于跑步机产品类别下销售。该销售行为并非混淆视听的故意行为,因此也不应直接以跑步机的标准来认定其属于伪劣产品。


(三)当事人并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


从传统的辩护角度出发,当事人主观故意及恶性低。当事人销售本公司研发生产的创新型产品,且严格按照备案公示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且检验合格。尽管在销售过程中将该产品置于跑步机类别下销售,但为了防止消费者产生误解,特意在产品内容介绍中说明该产品是“智能平板健走机”。此外,还在公司官网发布声明,对消费者因误解而购买并对产品效果有异议的,可予以退货并主动召回。经过我们配合涉案企业对消费用户主动进行电话回访、问卷调查,了解对于产品的意见和反馈。大部分客户均对产品表示满意。这也证明了该产品坚持其企业标准具备合理性,也符合安全要求,并不会造成危险。


(四)企业合规经营是企业创新的前提


案涉产品是一款创新型固定式健身产品,涉案企业花费数年时间,先后投入二千多万才研发出该款区别于跑步机的新产品。该产品在慕尼黑体育用品及运动时装贸易博览会上获得了全球设计金奖,涉案企业的创新获得国际认可。案发后,网上仍有大量无扶手跑步机正处于销售状态,从性能参数到使用方式上与涉案产品别无二致。这从侧面表明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符合相关合规要求。合规经营是企业创新的前提,因此不能仅因产品的名称和销售定位即将对该产品认定为伪劣产品。


四、办案心得


(一)从行业着眼,以个案推动行业合规


我们办理该案后,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商讨,检察机关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层报国家有关部委请示“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标准适用问题。经层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书面答复:“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因具有运行速度较慢、结构相对简单、外形小巧等特点,是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的国家标准。总局同时还就“走跑步机”类产品的名称、宣传、安全标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意见。通过该案,推动了走步机行业的合规。


(二)以合规引导、保障企业创新


创新必然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要鼓励创新,才能不断的推动行业的发展。在创新的同时,规范相对滞后,不能因此阻碍创新的步伐。但对于企业而言,创新与突破本身就与风险和危机相伴相生。一方面,不应机械、形式化地适用标准。产品标准适用对此类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也可以成为企业的护身符。另一方面,企业是否自发制定企业标准、是否主动遵守标准,则是企业发展和稳定的依托。合规也许并不能帮助企业规避100%的风险和危机,但有无合规体系本身却可以阻却企业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重视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模式


很多人会问,如何才能将一个案件办成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答案在于,需要重视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模式。在办理本案之前,我们曾办理浙江某地另一起案件。两地的经济模式比较相似,都是传统经济作坊,都缺少合规管理。当时我们在两会中了解到政府有保护民营企业、引导转型升级的政策导向,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合规方案,配合检察机关进行市场调查和走访调研,最终案件以企业转换经营模式,实施合规整顿从而获得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这些其实就是现在的合规,即便当时“合规”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试点承认,但所有的举动的背后都是辩护律师发挥能量的余地和空间。


(四)合规是刑事服务多元化的重要路径之一


合规,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却具有崭新的生命力。其“新”在于当前的强监管背景之下,合规的重要性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合规的内涵和外延均不断地得到扩充和延伸,合规的开展和实施得到了更广阔的舞台。随着国家政策地不断推进,合规逐渐从辩护中剥离出来,具有独立的价值。未来,合规也必将成为刑事服务多元化的重要一环。


没有人生来就是优秀的律师,也没有一开始就注定的典型案例。我们只是在尽力做我们能做的、我们一直在做的,去开拓思路,去穷尽可能。辩护也好、合规也罢,不忘初心,终修善果,愿你我共勉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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