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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动态

国枫讲堂 | “投融资”系列专题课程第二讲——中资企业出海投资并购的战略规划及法律实施

发布时间:2023.06.25 来源: 浏览量:1079

为进一步洞悉企业投融资模式,助推企业高质量合规发展,国枫律师事务所数位执业经验丰富的资深合伙人、经办律师,在业务管理部的组织协调下,围绕“投融资”专题陆续开展系列课程分享活动,涵盖全面注册制下境内并购重组实务、新国际形势下中资企业出海战略,以及投融资并购中的税务规划、数据合规、方案设计等。


第二讲

国枫合伙人邹林林律师结合自身执业经历,以“中资企业出海投资并购的战略规划及法律实施”为主题分享前沿洞察,从当前国际背景、出海投资并购路径、法律合规风险、热门东道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撤资方式等方面,介绍中资企业在新国际形势下出海投资的战略规划以及实务中涉及的法律实施问题。


课程回顾


一、海外投资并购的战略评估



近些年来,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变化,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等格局都在发生深刻调整,我们须在一个更加不稳定、不确定的世界中谋求发展。


(一)海外投资并购的内在动力


一是2020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未来国内循环、国际循环的关系将进入新阶段,这是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


二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称RCEP)已于2022年1月正式生效,其针对企业对外投资的范围明显扩大、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并建立了投资便利化促进机制等,为国内企业出海投资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三是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后,中国积极把握机会促进市场和经济复苏,政府鼓励国内企业出海“抢滩”海外市场,推进跨境投资和国际贸易。


四是国内优势产业及优势企业需要国际资源及国际市场,一些敏感高科技产业(如芯片、人工智能、高端材料等)在自主国产化的同时,需要与西方先进技术交流;此外,部分中低端产业需要技术升级、获取海外基础资源并进一步扩张规模。


(二)优秀中国企业的选择


当前全球经济市场经历的变化是结构和系统的重构,优秀的中国企业应紧抓机遇、应对挑战,“主动挂钩”国外市场,与国际产业链保持钩链、绑定当地合作伙伴及客户,快速进入海外市场,以获取经营渠道、IP、品牌、技术、管理团队及管理经验,并将其引进国内,增强国内市场竞争力。


二、海外投资并购的回顾


据市场公开信息,2018年至2022年中国内地企业海外并购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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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季度中企宣布的海外并购总额仅为34.9亿美元,为近年单季新低,同比下降26%;宣布的交易数量为116宗,同比下降4%。


其中,先进制造与运输业、房地产、酒店与建造业、TMT,合计占比约为73%。先进制造与运输业为五年来首次成为最受欢迎的行业,逆势增长87%;如以交易数量为标准,前三大热门行业分别为 TMT、先进制造与运输以及金融服务,占比约为61%。


三、热门目的地法律合规


(一)美国



1. 对华出口管控及制裁


2022年,美国多次修订《出口管理条例》(EAR)增强对华出口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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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美国与日本、荷兰达成协议,限制对华芯片技术出口。


2023年3月至4月,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以“侵犯人权”、支持俄罗斯军事或国防工业基地、支持中国军事发展等理由,分三批共计将45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实行制裁措施。


2. 国家安全审查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审查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和并购交易,即所谓的“受管辖的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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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IUS的申报分为简要申报(Declaration)与正式申报(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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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财政部2022年8月提交到美国国会的《2021CFIUS年度报告》显示,向CFIUS正式申报(Notice)国家安全审查的案件,从2012年的114件上升到了2021年的272件,涵盖的范围囊括了金融、信息、采矿、建筑等诸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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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反垄断审查


针对并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是各国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门类之一。在美国,反垄断审查通常被称为合并管制(Merger Control),类似于我国反垄断法中 “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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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盟


欧盟的审查机制主要包括三项事前审查以及两项事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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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


德国的外商投资审查主要适用《对外贸易和支付法》(the 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s Act)和《对外贸易和支付条例》(the 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s Ordinance)。


2021年5月1日起,德国施行新的外资审查法规《对外贸易和支付条例》,大幅度扩大了须向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气候保护部进行强制申报的外国直接投资交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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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本


1. 对华出口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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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商投资审查及事后报告


根据《外汇法》规定,当外国投资者收购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的特定业务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某些条件下,外国投资者原则上必须事先向财务大臣和主管相关行业的部长提出申请。


对于上市公司,外国投资者及其附属公司购买后的总持股比例为1%或者以上会触发这一条款,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则没有门槛。外国投资者在相关部门受理申报30日内,不得实施拟投资的行为。如果相关部门发现该项投资可能会损害国家安全、妨碍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妨碍对公共安全的保护,或对日本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以下令变更或终止拟进行的投资。


在日本投资其他行业的外国实体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事后报告,目的是使政府能够对事后审查和政府调查的数量进行统计记录。


3. 反垄断审查


日本外商投资并购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如果某项交易将在相关市场具有实质性限制竞争影响,则会被日本《反垄断法》禁止。股权收购、共同股份转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全部或重要部分业务的转让以及全部或重要部分业务的固定资产的转让,如果达到一定的门槛,则需要进行事前申报。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是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唯一机构,其在实践中按结构分解交易,以确定交易类别,确定触发申报条件的交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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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是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唯一机构,其在实践中按结构分解交易,以确定交易类别,确定触发申报条件的交易数量。


四、海外投资并购的热点路径



(一)借道投资-墨西哥


1. 近岸外包


“近岸外包”是指一国的企业将全部或部分业务运营从较远的国家转移到离消费地更近的国家。近年来,美国是这一概念的倡议和践行者,鼓励与美国开展业务的外国企业搬迁到更接近美国市场的位置。


为了不失去美国市场,考虑到地缘政治、贸易政策、运输成本、以及直接从中国采购货物的合规成本的增加等因素,不少涉及中美业务的中国制造业企业正逐步尝试在临近美国的国家投资建厂,其中墨西哥凭借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成为首选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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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策和法律的适应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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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墨西哥并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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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曲线投资-东南亚


东南亚国家联盟系《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约方,对中国投资友好,且可以承接中低端的制造业,操作得当可以顺利进入欧美市场。


1.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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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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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泰国


《Foreign Business Act, B.E.2542 (1999)》中规定了对外国投资者的通用限制以及特定行业的准入限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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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外投资并购的实操精髓


1. 谈判注意事项


律师是跨境并购交易的主导者,应具备相应的交易语言、英语能力及文本能力。在项目前期应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并按照西方的套路推进项目,以中国市场潜力为支点撬动卖家,并在谈判过程中充分考虑本地利益以及ESG等因素。


2. SPA核心条款


核心条款主要包括Rep & Warranties / 陈述与保证、审批及备案、先决条件及后置条件、清算时的特殊决策机制及成本分担机制、适用法律、争议解决、合同文本、indemnity 赔偿、责任限制 /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以及退出机制。


3. 东道国违约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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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项目的撤出


在注重投资的同时,也不应忽视项目撤出的路径及筹划,并对可能涉及的债务问题、董监高责任问题以及雇员问题提前作出相应的安排。


六、海外投资并购的境内合规


(一)境外投资并购相应的审批/备案环节


境内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的,主要包括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核准或备案、银行外汇登记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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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内相关法律法规


中企境外投资目前主要有以下管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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