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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顺势而为:网络游戏公司的合规要点

发布时间:2023.09.04 来源: 浏览量:2561

网络游戏行业在我国过去20年间发展迅速,历经行业起步到迅速发展,随着网络游戏行业逐渐成熟,近年来针对网络游戏公司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和处罚也在不断增加,意味着市场及监管部门对于网络游戏公司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在此趋势下,网络游戏公司需积极做好合规整改的准备,避免因不合规而遭受行政处罚等损失。


本文主要关注网络游戏公司所需的资质与许可、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和知识产权合规四大层面,对网络游戏公司开展业务所需满足的合规要求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网络游戏公司的资质、许可与外资限制


网络游戏公司的业务在细分之下主要分为三大类型,分别为网络游戏的开发、出版(发行)和运营,如公司仅从事网络游戏的开发业务,无需办理资质或许可,亦无外资持股的限制;如公司从事网络游戏的出版或运营业务,则需视业务类型办理相应的资质与许可,同时将受到外资持股的限制,具体如下:

(一)网络游戏的出版


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署为网络出版的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及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对于网络游戏公司而言,满足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各项条件存在一定难度且将增加其运营成本,例如“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已调整为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因此在实践中,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与其他具备网络出版资质的公司合作出版游戏成为了行业的常规做法,以2023年7月为例,在通过审批获得网络游戏版号的88款游戏中,有82款网络游戏是运营单位与出版单位以合作的形式进行申请的,仅有6款网络游戏的运营单位同时为出版单位(未包含1家运营单位为出版单位控股股东的情形)。

2. 版号

除了游戏出版主体需要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外,网络游戏产品的出版上线也需要取得游戏版号,即“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游戏版号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网络游戏必须获得游戏版号方可出版上线。根据《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号),未经新闻出版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未经审批即上线运营的游戏将被按照非法出版物查处,游戏出版公司将被面临《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处罚。为解决未批上线问题,一些游戏公司通过借用、套用、盗用或收买版号等方式开展业务,但版号具有专属性,一个版号仅对应一个游戏,借用、盗用或收买游戏版号无法解决版号的问题,相关游戏仍将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如版号所有方存在出售或出租版号行为,将面临《出版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的处罚。

此外,即使出版单位已就游戏申请版号,也并不能一劳永逸。根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的升级作品及新资料片(指故事情节、任务内容、地图形态、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动功能等发生明显改变,且以附加名称,即在游戏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副标题,或者在游戏名称前增加修饰词,如《新××》,或者在游戏名称后用数字表明版本的变化,如《××2》等进行推广宣传)视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其所属类别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变更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游戏名称或主要运营机构,应提交有关变更材料,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理变更手续。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在实践中,为了抢占先机,公司可能在游戏尚未开发完成时即已申请游戏版号,导致最终上线出版的游戏与过审时的游戏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且名称也可能存在变更的情形,也存在同一游戏、同一版号,使用多个游戏名称或版本(例如移动端、游戏端、网页版)的情形,针对前者,主管部门一般会认为游戏构成重大变更,应当重新提交申请;针对后者,如游戏名称发生变更、游戏版本存在增加,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申请,但同一游戏、同一版号仅能对应一个游戏名称,如以多个名称上线,将被视为违规运营,可能存在版号被撤销的风险。

3. 外资限制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类业务属于外商投资禁止类行业,网络游戏出版业务不得存在外资成分。

(二)网络游戏的运营


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

此前关于网络游戏许可的规定主要源于文化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于2003年出台、2017年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10年出台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则进一步明确:“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该条规定,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公司,均需事先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随着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文化部与国家旅游局合并后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以下简称“文旅部”)。随后文旅部于2019年5月14日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其中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核发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已经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仅含前述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且尚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原经营范围仅有前述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新证。”,正式宣布文旅部不再承担对网络游戏公司进行许可和审批的职能。此后,文旅部于2019年7月10日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9日,文旅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发布《关于网络游戏市场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停止适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查办网络游戏案件根据,适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查办网络游戏案件。因此,目前普遍认为国家新闻出版署是网络游戏行业主要监管机构。

现行有效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仍规定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应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81号文调整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且2019年至今,网络游戏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管辖部门仍未确定,从而使网络游戏公司亦无从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无法获得或续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系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职能调整的客观原因造成,普遍认为2019年后,网络游戏公司未能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影响网络游戏的经营活动。但日后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等管辖部门是否会要求公司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履行其他相关的审批、备案程序仍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立法及规定。

2. 外资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属于外资禁止投资类业务。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定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均属于互联网文化活动,因此网络游戏业务属于外资禁止投资类业务,如网络游戏出版业务,网络游戏运营业务亦不得存在外资成分。

(三)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开展网络游戏运营需要依赖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相关服务并赚取利润。《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规定信息服务类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此前一般认为网络游戏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中的B25-信息服务业务,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的公司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但随着增值电信业务的进一步放宽,经咨询相关通信管理局,目前已不要求网络游戏公司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网络游戏公司办理或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行续期的前提为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如为续期的公司,可以尝试通过持有版号的方式办理续期申请,基于前文提到的原因,目前持有上述许可证书的网络游戏公司仅为少数,因此日后网络游戏公司如因自身发展原因希望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亦存在一定困难。

二、网络游戏公司的未成年人保护合规要求及建议


(一)公司所运营的网络游戏账号注册及登录均需经过实名制认证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的规定,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必须使用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因此网络游戏公司需设置实名制注册和登录程序,并在注册和登录界面中做到用户应当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及登录的明确提示,并对未成年人账号进行识别。

但即使设置了实名制注册和登录,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信息注册、登录或利用手机内置的微信、支付宝一键登录等功能避开针对未成年人限制的操作层出不穷,网络游戏公司的一般应对手段包括:1. 在注册时加入审核环节,审核注册人与注册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情况下不予注册账号;2. 在注册和登录时,均插入主动弹窗提示,说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相关服务前,应当取得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3. 在登录操作上设置不接受一键登录或强制要求玩家输入密码登录等重复验证程序,以证明公司尽最大努力识别、验证未成年人,且已经合法合理履行必要程序。

(二)网络游戏需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且配合设置游戏时长限制


与上文的实名制认证配套,国家新闻出版署亦要求所有网络游戏必须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且所有网络游戏公司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网络游戏公司应当配合在游戏中接入该系统且配合在界面中设置针对未成年人游戏时段、时长限制的主动弹窗提示及强制退出程序。

(三)对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审查并分类,且在显著位置做出适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网络游戏公司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作出适龄提示。为进一步细化适龄提示的规范和要求,2020年12月,《网络游戏适龄提示》团体标准试行稿发布,规定适龄提示的标识符以3个不同的年龄为标准,分别为绿色的8+、蓝色的12+、黄色的16+,网络游戏公司需将适龄提示标识安放在游戏产品界面的显著位置,以确保做到提示义务。

具体而言,网络游戏公司首先需要对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和评估,根据其是否涉及暴力、血腥、色情和恐怖等维度进行评估,具体公司可以颁布的详细团体标准进行评估及分类。在完成分类后公司应当在游戏产品的显著位置,例如网页、游戏下载界面、注册及登录界面和游戏游玩界面插入适龄提示标识,充分告知和提示该产品的适龄用户,并提示非适龄用户不得使用该产品。

三、网络游戏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及建议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生效,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随着电子化、网络化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互联网企业的运营和合规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在实名制注册和登录的要求下,网络游戏公司不可避免地涉及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因此如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要求也成为网络游戏公司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在法定范围内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并就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专门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最小程度原则和明确性与相关性原则等。网络游戏公司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以满足该些原则为前提开展,并在法定范围内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不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亦要求需取得个人的同意方可处理其个人信息,一般操作方式为在网页界面或游戏中设置公司对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向用户说明公司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必要性和安全保护措施等事项,并通过勾选方式取得用户对公司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明确同意。

(二)建立公司内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及配套操作细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一系列义务,因此网络游戏公司在安排及调整公司内部制度时还应当制定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内部制度及配套的落地操作细则,包括对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分类管理、采用可靠的技术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和去标识化处理、制定和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三)谨慎对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给予特别保护。此外,《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更是细化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行为。关于上述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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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游戏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对于网络游戏公司而言是最为重要的核心资产,公司应当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或暂未形成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不被窃取和泄露。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但网络游戏并非一个简单的产品,其中涉及软件程序、视觉设计、游戏剧本与剧情安排、游戏角色设计、游戏音乐、人机交互和游戏玩法等多种类型的产品或设计,因此网络游戏中涵盖的知识产权也可能涉及多种权利类型。

(一)网络游戏的程序和编码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释义,网络游戏的程序本身属于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网络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著作权采取自动取得原则,但经过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将拥有初步权属证明效力,公司在开发网络游戏并取得初步成果后,建议尽快就网络游戏程序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

(二)除网络游戏程序外,网络游戏的图像、画面、剧情、音乐等组成亦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在网络游戏中独创的音乐、剧本、图像等,均可以单独被拆解为单独作品并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人机交互和游戏玩法亦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网络游戏公司在设计玩法的时候也需要格外关注该类型的侵权可能性。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界面布局和玩法规则上基本一致或构成实质性相似、游戏中的装备和属性数值呈现相同或者同比例微调的对应关系等也会构成侵权。这也提醒了网络游戏公司在开发和设计游戏时也需要时刻警惕是否存在与市场上已发布的游戏案例相似的情况,避免出现侵权行为。

(三)网络游戏的名称


网络游戏的名称和标志等可以代表和联系到特定网络游戏的要素,同时也是第三方侵权的多发事项,建议在初步确定网络游戏名称或标志后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登记证书,同时亦是验证公司拟使用的名称或标志是否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手段之一。

因网络游戏行业的特殊性,针对网络游戏行业的规定涉及广泛且多样,仅本文篇幅无法全部覆盖,因此本文仅就网络游戏公司的合规要点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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