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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合规资讯》(十一月上半月刊)

发布时间:2022.11.18 来源: 浏览量:5331

一、新规动态


(一)新规发布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
11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通知》强调,应当加强企业竞争合规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印制宣传手册、开展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加强反垄断法宣传培训,加深企业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公平竞争合规意识和能力。积极鼓励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强化企业合规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依法自觉合规经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

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意见》明确九项重点任务:1.开展信用培育,加强市场主体诚信教育和守信经营指导,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2.推广信用承诺,支持市场主体进行公开承诺或自我声明,并加强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3.探索信用合规建设,推动制定市场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提升市场主体主动合规能力;4.推行事前失信警示提醒,对信用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进行警示提醒;5.探索差异化和柔性监管,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6.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公示信息抽查容错机制等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7.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8.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扩大信用信息应用场景;9.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3.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产局:《关于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1.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内品牌企业、重要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联系,收集摸排伪造申请材料和法律文书、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虚假宣称有内部关系、代理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等违法线索。2.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对于多次违法开展代理业务以及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3.对于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恶意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格提供服务、通过网络展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等行为。4.对于商标代理机构提交恶意注册申请商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4.国家网信办:《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

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通知》要求:1.网络平台应建立内容识别、网暴技术识别模型以及涉网暴舆情应急响应机制;2.在强化对网暴当事人的保护方面,应设置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等防护功能,优化私信规则,建立快速举报渠道;3.在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方面,要加强评论环节管理、重点话题群组和板块管理、直播及短视频管理;4.在依法处置方面,应分类处置网暴相关账号,严处借网暴恶意营销炒作的行为,排查相关行为背后MCN机构,采取警示沟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连带处置措施。
(来源:国家网信办网站)


5.【增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近日,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起草的国家标准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正式发布,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ISO37301,为各类组织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标准和依据,各类组织可依据该标准申请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指南》在合规管理相关术语及定义、合规义务来源、合规培训、合规文化建设、数字化与合规管理、管理体系一体化融合等方面均进行调整。《指南》给出了组织建立、制定、实施、评价、维护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的要求及通用做法,为组织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提供技术规则,企业可依此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进而提升合规竞争力。

(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二)新规动向


1.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分专章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及司法公信四方面建设进行细化规定,明确各方面重点领域,并对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权益保护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对征信机构从事征信业务实行统一许可管理。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分业务时,评分方法应当客观、公正,从事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2.银保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1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加强股东监管,增加对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授权,并增加域外适用条款;2.健全处置机制,提升风险识控前瞻性,完善监管强制措施,建立早期干预机制,并完善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3.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并提高违法成本;4.提升监管能力,总结简政放权成果,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履职保障,强化监管问责。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3.全国信安标委:《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V2.0(征求意见稿)》

11月8日,全国信安标委发布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V2.0(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开展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申请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应符合该文件和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要求。该文件包括基本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在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等方面内容,为认证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开展认证提供依据,也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提供参考。

(来源: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官网)


4.全国信安标委:《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

11月9日,全国信安标委发布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应对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进行安全保护,并满足以下要求:1.在服务实施前,应与服务需求方明确约定数据保护的相关条款,包括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各类数据、文本资料等的保护要求,以及数据的使用目的和周期,采取最小处理范围、最小特权访问、事后处置等保护措施;2.在处理过程中,不应将网络安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变更目的使用,不应向第三方提供或进行公开;因服务所需向境外提供、传输网络安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据,应事前单独告知服务需求方出境目的、数据种类、数量、周期、接收方等情况,取得服务需求方书面同意;3.在服务实施完成之后,应按服务需求方和服务协议的要求,进行数据的脱敏、移交、清理、销毁等处置。

(来源: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官网)

(三)地方新规


1.北京朝阳检察:《串通投标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11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与北京市朝阳区工商业联合会举行会签仪式,联合发布《串通投标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会上介绍,董、监、高三类人员犯罪高发主要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人员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涉及公司腐败案件的企业经营上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犯罪手段高端化、腐败利益输送链条固化等风险,应予以重点关注。《指南》对串通投标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计划、整改措施、整改评价标准、整改流程等进行规范,能够有效促进涉嫌串通投标罪企业合规整改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来源:正义网)


2.湖北检察:《湖北省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规程(试行)》

近日,湖北省检察院联合省工商业联合会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规程(试行)》。《规程》特色如下:1.明确“应合规尽合规”的原则,同时细化列举不得适用合规办案机制的情形,如空壳公司与失信企业等;2.针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分别规定了“合规考察”与“检察建议”两种模式;3.规定第三方组织书面报告审查重点和方式;4.规范案件治理,区分情形规定企业整改后的司法处理。《规程》还明确对于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实行省检察院统一把关、逐案审核,并对侦查阶段合规启动、异地合规、行刑衔接等机制探索予以系统固化。

(来源:检察日报)


3.上海市市监局:《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引》等六部系列指引

11月1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引》《配合反垄断调查指引》《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指引》《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指引》《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指引》《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指引》六部系列指引。其中,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引》中明确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相关法律制度,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含义、标准、时间、法律责任、申报流程、附加限制条件等内容作出细化规定。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4.【增补】深圳市市监局:《关于印发网络大型集中促销活动合规指引的通知》

10月3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大型集中促销活动合规指引的通知》。《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双十一”“双十二”网络大型集中促销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向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提示十个方面的合规指引。具体内容如下:1.履行平台主体责任;2.规范集中促销行为;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4.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5.禁止广告违法行为;6.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7.加强食品安全监管;8.禁止销售禁限售商品;9.及时化解网络交易纠纷;10.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来源:深圳市政府网站)

   

二、合规实务


(一)刑事合规

1.贵州检察印发企业合规工作100问

近日,贵州省检察院印发《贵州省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100问》,对该省检察机关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企业合规工作100问》包括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来源、案件范围、监管方式、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合规考察期限、合规整改有效性评估审查重点、后续跟踪监督、行刑有效衔接、经费保障等26类116个具体问题。文件强调,对于符合适用企业合规改革案件范围和条件的,要积极主动适用企业合规,拓展合规案件类型。

(来源:检察日报)


2.长三角三地检察建立企业合规行刑衔接机制,落实“八号检察建议”

近日,青浦、吴江、嘉善三地检察机关和应急管理局共同签署《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的工作指引》与《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合作备忘录》。《工作指引》明确,示范区内人民检察院与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和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探索线索移送、负面清单、整改互认等协作方式,促进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整改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引》会签后,安全生产领域内的企业合规工作将有章可循,承办机关应及时告知有整改意愿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企业合规,使此项工作跨前一步进行探索。

(来源:上海检察公众号)


3.上海虹口检察对三起虚开发票案启动合规考察

2022年1月,在办理一起涉税案件过程中,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认为开展企业合规治理可以帮助小微企业排除经营风险,并梳理出另外两起正在办理的虚开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三起案件中,涉案企业均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降低经营成本而虚开发票或者虚受各类进项发票。经全面社会调查,虹口检察分别为三家企业“量身订制”企业合规整改方案:通过制发合规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先予整改,要求涉案企业及时弥补财务制度漏洞,同时从设立风控岗位、明确风控监督权、加强管理会议的制约机制等角度建章立制,监理公司合法运行、良好运作的管控措施。第三方组织全程跟进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考察评估。为确保外地企业合规整改顺利进行,虹口区检察院又积极与当地检察机关合作,做实异地合规。10月28日,第三方组织成立,正式启动本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第三方考察评估工作。
(来源:虹口检察公众号)

 

4.贵州镇宁检察对非涉案企业合规建设验收通过

2022年10月31日,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工商联,组织对贵州某公司开展非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验收。会上对非涉案企业合规总体情况及前期整改验收情况进行介绍,企业合规团队汇报企业整改执行情况,详细阐述具体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对中期风险评估中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应解答。企业负责人对开展非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进行表态发言后,评审专家就整改情况向合规团队进行发问,提出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评审,专家一致认为,该公司合规整改成效明显,取得实质性合规整改成果,确认该公司非涉案企业合规工作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验收。
(来源: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众号)


5.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11月9日,最高检网站发布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本批典型案例共7件,涉及区块链、代办养老保险、众筹开发老年人网络社交平台、以投资养老服务券变现业务为名实施诈骗等。在该类案件中,以“区块链”等新科技概念为噱头或者假借“一带一路”等重大国家政策蹭热点、搞虚假营销,并再以“投资获取高息”“赠送养老服务”等为诱饵吸引老年人等社会公众“投资”。并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手段翻新的养老诈骗案件时,可以通过视频短片等形式进行以案释法,及时向社会公众揭示新型犯罪手段,开展警示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二)行政合规


1.江苏省市监局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1月9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8例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篡改伪造销售量、虚构商品交易记录、实施混淆行为、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在常州某汽车公司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案件中,汽车销售公司在其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宣传广告视频称“品控、用料,比奥迪好十倍……”。但该公司无法提供“用料比奥迪好十倍”的相关证据,截止案发,该视频播放量为17.3万。当事人发布视频夸大宣传自己经销的汽车,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在宣传视频中使用不实宣传用语,将本店销售的汽车与奥迪汽车相比较,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公众号)

2.北京市市监局公布网络交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11月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十一例网络交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聚焦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商标侵权、商标商业混淆、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等违法行为。其中北京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为“今天除了疫情,战争,坠机,还有促销!”的促销活动广告,为蹭热度搞营销,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北京市西城区市监局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市场监管公众号)

(三)数据合规

1.国家网信办依法集中查处一批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App

近日,针对App以强制、诱导、欺诈等恶意方式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国家网信办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规定,依法查处135款违法违规App。经查,“超凡清理管家”等55款App存在强制索要非必要权限、未经单独同意向第三方共享精确位置信息、无隐私政策、超范围收集上传通讯录等问题,性质恶劣,依法予以下架处置;“东方头条”等80款App存在频繁索要非必要权限、首次启动未提示隐私政策、未告知相关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默认勾选隐私政策、无法或难以注销账号等问题,依法责令限期1个月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下架处置。

(来源:国家网信办网站)


2.工信部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

11月3日,工信部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为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提供指引。《指南》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方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指出:1.中小企业应从开展数字化评估、推进管理数字化、开展业务数字化、融入数字化生态、优化数字化实践等五个方面“增强企业转型能力”,按照“评估-规划-实施-优化”的逻辑闭环激发自身转型动能;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方应从增强供需匹配度、开展全流程服务、研制轻量化应用和深化生态级协作四个方面“提升转型供给水平”;3.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应从加强转型引导、加大资金支持、推广试点应用、完善配套服务、优化发展环境五方面“加大转型政策支持”。

(来源:国务院网站)


三、典型案例


1.广州黄埔检察办理全市首例被害单位企业合规案件

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在办理某职务侵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大胆尝试对被害单位S公司开展企业合规监督考察。该院经充分论证,认为本案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涉罪管理人员自愿认罪认罚,且S公司有强烈的合规意愿,经营状况良好,决定对S公司启动企业合规。

在合规考察过程中,黄埔检察创新使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反馈意见表》,将阶段性问题和相应指导意见及时反馈给S公司,针对案件罪名特殊性,制定了《廉洁制度》《市场推广合作供应商管理办法》《供应商利益冲突及关联关系申报表》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在合规验收环节,该院结合《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借鉴ISO37001国际标准、《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等评价指标,设置了合规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合规风险识别应对情况、合规文化建设情况等三大类共149项指标并最终验收通过。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综合考虑听证意见,涉案人员在合规工作中的表现和合规验收结果,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网上检察院网站)


2.北京互联网法院:平台风控算法误判用户为骗子,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首例涉及算法风控系统引发人身权益侵权纠纷的案件。原告李某为某金融公司员工,注册了被告运营的某征婚交友平台,在正常使用平台期间,被告对其账户进行封号处理,并向其他网友提示称“账号可能存在异常”“不要与之发生金钱来往”等,导致原告多位朋友误认为原告是骗子,遂以算法技术造成误判,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在与平台其他用户聊天过程中,短期内多次被检测到出现“金融”“基金”“加微信”等“杀猪盘”诈骗案件所涉高频词汇,因此自动触发了被告平台风控系统的审核规则,经原告致电客服反映情况,被告人工核实后对该账户进行解封。被告的行为仅是为公共利益依法履行主体监管责任,系统自动判定原告账户为风险账号,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基于法律监管要求和公共利益保护的目的,设置“预防性风控系统”算法应用,对用户行为进行中立、无差别的风险筛查,虽因技术水平所限造成系统误判,但已尽到与涉案算法风险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的预防侵权措施,并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3.抖音传播腾讯独播网络剧短视频,法院判赔腾讯3200万元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抖音侵权腾讯《云南虫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抖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腾讯涉案损失3200万元。

原告腾讯公司称,网络剧《云南虫谷》于2021年8月30日在腾讯视频独播,首播后,腾讯公司发现抖音开始传播海量侵权视频,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抖音辩称,平台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平台用户众多,不可能对海量信息进行实质审查,没有主观过错;此外,短视频中存在二次创作和合理使用,具体识别也并非抖音的义务。

西安中院认为,在《云南虫谷》开播前,腾讯公司方曾3次向抖音发送警示函,要求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制止和防止侵权发生,开播后又发送侵权函件108次,告知具体侵权链接;涉案作品热度极高,多次出现在抖音搜索推荐位,并显示有推荐标签,在应知明知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对热播剧造成实质性侵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网易新闻)


四、域外视野


1.欧盟《数字市场法》生效,旨在遏制科技大企业垄断

当地时间11月1日,欧盟的《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正式生效,该法案意在遏制非竞争性行为,激发数字市场的竞争活力。《数字市场法》对大型科技平台“看门人”进行定义,即社交网络、搜索引擎、操作系统等提供重要门户并且市值超过650亿欧元的数字平台,要求“看门人”平台允许其他竞争对手进入。违反《数字市场法》的互联网企业将被最高处以其全球年销售额6%的罚款;如果企业系统性违反规定,还可能会被施加剥离业务等结构性惩罚措施。随着《数字市场法》的生效,该法将进入为期6个月的关键执行阶段,到2023年5月2日,所有自认为符合“看门人”条件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要主动向欧盟委员会申报,欧盟委员会在45个工作日内会确认公司是否符合标准,一经确认,这些公司应在6个月的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Website)


2.被指非法收集位置数据,谷歌与美国40州达成近4亿美元和解协议

当地时间11月14日,据美国多州检察长办公室证实,谷歌已同意与美国40个州的政府达成总计3.915亿美元的和解协议,就针对该公司追踪用户位置信息的相关调查达成和解。

2018年美联社报道称,谷歌在用户选择关闭定位功能的前提下,仍然持续收集其位置数据。该问题已对全球大约20亿使用谷歌安卓软件的用户,以及数亿使用谷歌地图或谷歌搜索引擎服务的苹果用户造成影响。通过此次和解协议,谷歌将向用户披露数据收集的具体做法,使收集过程更加透明化,例如当用户从账户设置页面打开或关闭定位功能时,向他们显示详细信息,同时提供网页来说明谷歌会收集用户哪些数据。

(来源:The Associated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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