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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禽畜养殖行业IPO核查重点初探

发布时间:2022.11.11 来源: 浏览量:5076

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肉、蛋等动物产品在国民饮食中的占比大幅增加,由此带来的是禽畜养殖行业的快速发展。由于上游养殖业成本高、投入大、周期长、环保压力大,散养模式已经难以应对现有市场变化,规模化养殖成为养殖业未来的重点发展趋势,也由此造就了一批成功的养殖行业上市公司,例如温氏股份、晓鸣农牧、立华股份、傲农生物等。


一般而言,成熟的养殖企业,从建设到运营阶段需要历经养殖场建设、禽畜养殖、屠宰加工等三个阶段,本文结合养殖行业上市公司情况,从禽畜养殖行业的主要生产环节对养殖行业拟IPO企业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养殖场地建设阶段核查要点


由于养殖行业的特有属性,养殖企业的养殖场地一般选择在农村。养殖场地建设中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是否符合环保的相关要求是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亦是判断养殖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指标。

(一)土地问题


如前所述,由于养殖行业的特殊性,养殖企业的养殖场建设项目往往涉及集体农用地使用的相关问题。因此,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诸如集体土地取得的方式、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是否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是否涉及集体土地建设行为等均系监管部门对于养殖企业的审核重点。

1. 农村集体土地取得手续合规性问题

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存在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公司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协议,承包集体土地的情形。由于养殖企业本身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原则上其仅可通过原始承包方式取得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且应当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程序方能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种方式为公司承租集体土地,通过与承包农户或其授权代表签订书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将已承包集体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至公司。此种情形下,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要求,养殖企业还应当履行向发包方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相关程序。由此可知,在核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手续是否完整时,应当先行判断取得方式属于承包土地还是承租土地,并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核查相应程序的完备性。

参考案例

(1)北农大【二轮反馈】问题4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上述5处集体土地有权方合作背景,合同主要内容,承包价格公允性;结合土地承包管理相关规定及基本农田保护法等相关规则,补充披露发行人承包使用上述5处集体土地的合法合规性,是否违反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法律效力,是否有效证明发行人可长期合法使用该集体土地及其上房产;自建20处房产的法律效力,是否可获取有效产权证书,土地承包到期是否面临拆除或约定转让至土地有权方的情形;……。

(2)立华股份【一轮反馈】问题4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存在的土地取得、使用、租赁或承包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及产生原因、相关土地来源及取得过程、用途、占发行人土地使用面积的比例、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采取的解决措施及目前进展情况。

2. 设施农业用地问题

养殖企业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后,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养殖场建设,其中,对仅用于禽畜养殖及附属设施建设的行为,由于养殖企业并未实际改变土地用途,该等土地仍然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养殖企业仅需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即可进行养殖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建设。

由于养殖设施及附属设施存在特殊要求,应当额外关注如下事项:(1)养殖企业在已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上建设养殖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包括多层建筑),由于设施农用地本身未改变土地用途,该等建设行为无需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该等房屋无需办理产权证书;但当设施农用地被办公、餐饮、住宅、屠宰加工场所等不属于农业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永久性建筑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后续的建设规划、建筑施工等手续,否则该部分房产应当被视为无证房产;(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因此,养殖设施及附属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养殖设施及附属设施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的前提下也可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恢复原有用途。

参考案例

(1)北农大【一轮反馈】问题4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租赁或承包5处集体土地的背景及必要性,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计划,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上述集体土地面积占发行人总土地面积、租赁面积及生产经营用地面积的比重,是否属于发行人核心生产场所,发行人是否可长期使用上述土地;……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安佑生物【一轮反馈】问题16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部分生猪养殖场未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原因,预计办理完毕的时间,是否存在不能办理的实质障碍,是否存在相关土地规划部门和农业部门的证明文件;2)尚未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农用地手续的猪场报告期内收入和毛利情况,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风险,该等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 集体建设用地合规性

除设施农用地上的养殖设施及附属设施外,如养殖企业存在其他办公场所及生产厂房等非农建设的,属于改变农用地土地性质的行为,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养殖企业,监管部门一般主要关注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取得手续是否齐备、是否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地上建筑的建设手续是否完整等。

就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言,应当重点关注占用的农用地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在范围内的则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范围外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践中,养殖企业所涉及的一般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此外,如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就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程序而言,由于《土地管理法》的历次修订对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入市流转存在不同的规定,应当重点关注养殖企业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时间。具体如下:(1)在2014年以前,集体土地不得对外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仅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用做建设用途,并且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方能进行。大部分拟IPO企业在取得集体用地时的目的不符合可以用于非农建设的情形,即便拟IPO企业在取得集体土地时已经由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该土地的用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合法合规性本身存疑;(2)在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法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2015年2月发布《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内,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除上述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外,全国其他地区仍需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执行。因此,在核查拟IPO企业相关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程序时,应当额外关注其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在试点区域内。此外,部分省市在该阶段曾就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定过地方规定,在核查相关流转程序时亦需结合地方规定综合判断;(3)在《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者的条件下,拟IPO企业可以通过受让、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需符合《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受让、租赁的相关程序,并且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以出让、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方式处置集体建设用地。

参考案例

(1)龙大美食【非公开反馈意见】问题7

申请人披露,募投项目中,莱阳龙大养殖有限公司分别与莱阳市大夼镇北苟格村和莱州市郭家店镇马台石村签署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2)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应当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履行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流转所履行的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程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募投项目是否符合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核查并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2)科迪乳业【初审会反馈意见】问题10

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各宗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二)环保问题


环保合规属于IPO审核中的常规关注事项,养殖行业虽不像化工、医药等行业具有高污染属性,但因其行业特性,养殖行业通常在养殖场地址的选择、排污许可手续方面有较为特殊的规定。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养殖场建设存在“禁养区”制度,即禁养区内不得开办养殖场。因此,养殖企业在自有养殖场建设及代养殖场筛选过程中均需重点关注选址问题,避开上述规定中的禁养区域,避免存在养殖场被划为禁养区而被迫关闭或搬迁等情形,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在排污手续方面,养殖企业应当根据其养殖场是否已到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规模化标准、是否设有污水排放口确认办理的排污许可的种类,如已达到规模化标准且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未达到规模化标准或无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应当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由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并未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化作出明确规定,养殖企业应当根据各省的地方标准进行确认。

参考案例

(1)湘佳股份【一轮反馈】问题4

关于报告期发行人自有养殖场和代养鸡场均出现被划为禁养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报告期自有养殖场和代养鸡场被划为禁养区的数量,后续解决措施,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关于主管部门对于禁养区的工作管理机制,发行人鸡场后续被划为禁养区的风险。

(2)东瑞股份【一轮问询】问题28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现有养殖场所处地区的规划情况,未来是否存在被划入禁养区的可能性及风险,量化分析相关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后,该等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给发行人带来的风险大小,发行人针对上述风险是否有相关应对措施,未来进行限期搬迁的情况下搬迁费用承担主体情况,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湘佳股份【二轮反馈】问题6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自有养殖场在报告期内未取得排污可证的具体情况,包括养殖场名称、未取得许可证的期间、相应的产量、最新的办理进展等;(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从事相关业务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禽畜养殖环节的核查要点


禽畜养殖过程中,由于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同,对于养殖模式的选择也需要重点考虑。一般情况下,较为常见的养殖模式依据养殖主体不同分为自主养殖与委托养殖。

自主养殖即发行人自行建设养殖场,禽畜苗、饲料、兽药等在内的各类物资均由养殖企业自行采购或者生产,日常运营管理及养殖过程均由企业自行负责,风险自担,该模式下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较高,且养殖一体化的产业链条涉及的业务资质较多要求较高,但养殖企业可以自行把握生产风险。牧原股份系以自养为主的典型企业。

委托养殖是指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且符合公司要求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该模式下,养殖企业无需大量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并且依据相关政策,委托养殖模式下养殖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温氏股份、春雪食品、益客食品等企业系以委托养殖为主的养殖企业。

不同养殖模式下,监管部门对于养殖企业的关注重点不完全相同,但核心仍然主要基于养殖企业是否满足不同经营模式下的业务合规问题。

(一)自养模式下养殖企业所涉及的主要资质


业务资质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要素,养殖行业因其特殊性,其经营业态较为丰富,养殖活动的不同环节均具有特殊的资质要求。在养殖企业IPO审核过程中,是否取得了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相关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到期后无法续期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等均系监管部门的问询重点。

根据养殖企业养殖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生产活动,养殖企业所需的主要资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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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生猪以外的禽畜是否采取定点屠宰制度应当以地方规定为准。


对于养殖企业而言,应当确保其已经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在资质证照有效期内持续符合维持相关资质的基本条件,不存在超出业务资质进行经营的行为,否则存在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参考案例

(1)北农大【一轮反馈】问题7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蛋鸡饲料研发、生产及销售,蛋鸡育种、扩繁及雏鸡销售。请发行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发行人是否完整持有生产饲料、活禽育种、销售所需的资质、证照;发行人业务是否涉及运输、宰杀、处理相关活禽,是否持有运输、宰杀、处理死亡禽类的相关资质、证照;相关运输设备、宰杀、处理场地是否满足卫生、防疫要求。

(2)傲农生物【一轮反馈】问题23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说明生产、研发、经营、销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备全部生产资质,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生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说明发行人相关资质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2)说明发行人拥有资质到期后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委托养殖模式下的特殊问题


如前所述,养殖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的委托养殖模式是市场上最常见的商业模式。养殖企业可以通过委托养殖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并且较少的固定资产投入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风险,但是代养户的养殖场较为分散,企业管理成本较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养户普遍规模较小,在办理畜禽养殖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养殖场所的环评批复等环保手续方面存在一定障碍,养户资质不全已成为行业普遍现象,养户缺少必要的资质对养殖企业的合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监管部门也通常会因此质疑养殖企业是否存在持续经营方面的重大不利影响。

养殖企业在面对监管部门对无证养户的问询时,往往尝试从如下角度进行论述,以证明养户资质问题不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包括:

(1)公司就合作养户未办理资质的情况已通过积极督促养户办理以及合同约定责任承担等方式予以积极避免;

(2)合作养户资质不全是行业普遍现象,且周边养户分散,养殖规模较小,可替代性较强;

(3)合作养户的资质不全不影响禽畜检疫检验,公司对有证和无证委托养户均采用统一管理模式,对质量标准设定统一要求;

(4)公司已经逐步停止与无证养户的合作,并且已经扩大自养规模,能够满足自身生产经营所需。

参考案例

(1)安佑生物【一轮反馈】问题38

请发行人:(1)披露发行人与农户的协议约定、具体权利义务安排,发行人此种模式下质量内控制度;(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养殖户的名称、数量、养殖规模及代养费的结算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养殖户的土地使用及养殖业务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或不能续养的问题,如果存在,请说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核查过程、核查方法和结论。

(2)春雪食品【一轮反馈】问题3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说明畜禽养殖代码、环境影响登记表(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三证俱齐的养殖户数量及占发行人全部委托养殖户的比例,以及发行人采购的商品代肉鸡等来自于三证不齐(任何一证缺失即为三证不齐)的养殖户的采购金额及其占比情况,说明相关养殖户依照规范是否必须办理畜禽养殖代码、环境影响登记表(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证照,并梳理列示相关委托养殖户未办理相应证照的原因。请结合同行业相应可比数据,说明发行人向证照不齐养殖户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请评估若相关养殖户需要整改,其对发行人采购规模可能造成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业绩下滑,发行人是否有应对方案。

三、屠宰加工环节审核要点


屠宰加工作为养殖行业必备的下游产业,实务中,养殖企业为拓宽其自身产业链,通常设有屠宰加工厂同时从事屠宰加工业务,其中屠宰业务的特殊资质以及涉及兽药使用、检疫检验等食品安全相关问题是监管重点关注事项。

(一)屠宰环节的特殊资质问题


实践中,对于生猪和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在屠宰加工方面的资质要求并不相同。其中,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制度,生猪屠宰业务应当依据《生猪屠宰条例》的要求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对除生猪以外其他畜禽进行屠宰加工的资质方面的要求,各地并不相同。例如:北京对要求对牛、羊、鸡、鸭进行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场所应当取得市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定点屠宰证。山东省未要求其他禽畜屠宰场进行定点屠宰,但要求屠宰场在选址、设施设备方面符合一定要求,并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河北省对牛、羊、鸡均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对其余禽畜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对于生猪以外其他畜禽的屠宰加工至少要求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实行定点屠宰视各地区情况不同,养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除生猪外其他畜禽屠宰的业务资质。

参考案例

北农大【三轮反馈】问题1

请发行人:结合活禽屠宰相关法律规定及开展屠宰的资质审批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淘汰鸡销售客户是否均合法持有活禽屠宰资质,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对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食品安全问题(兽药使用及检疫检验)


食品安全一直是食品生产企业IPO审核过程的重点问询事项,养殖行业系为食品生产企业中动物产品的原料提供者,动物产品的安全、可靠与否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样备受关注。针对养殖行业的特征,动物产品的安全性主要基于养殖过程中兽药的使用以及屠宰时动物产品检疫检验两方面。

就兽药使用方面而言,根据《食品安全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养殖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及兽药休药期规定,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不存在使用禁停兽药、未经批准兽药等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就检疫检验方面而言,《动物防疫法》要求养殖企业在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进行检疫申报,并且取得官方兽医的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如养殖企业在前期兽药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休药期规定或使用违禁兽药的,则可能导致其检疫检验结果存在异常。

参考案例

(1)晓鸣农牧【一轮反馈】问题8

请补充披露:……3)报告期发行人产品的检验检疫情况,是否存在检验不合格情形,是否被主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已进行整改;4)关于安全生产、环保、食品安全、生物安全、疫病防疫相关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持续有效执行。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东瑞股份【一轮反馈】问题4

请发行人:……3)说明出口生猪在产品质量、检验检疫等方面是否与内地市场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健全相应内部管理制度,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并充分揭示风险。

从事禽畜养殖的企业,由于其行业特有属性,在IPO审核过程中均会被审核监管部门提出较为针对性的反馈问题。尤其是禽畜养殖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吸引资本市场关注的同时,也暴露了该行业在业务合规方面的部分问题,畜禽养殖源于“田间地头”,关乎民生健康,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仍然是企业成功上市的重要前提。

感谢张亦昆律师对本文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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