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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合规资讯》(十月上半月刊)

发布时间:2022.10.17 来源: 浏览量: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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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动态


(一)新规发布


1.市监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突破上级部门制定的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对于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2.对于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3.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4.细化“首违不罚”制度,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二)新规动向


1.国标:《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征求意见稿)》

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信息技术 大数据 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类涉及数据资产评估的诸多概念,除一般价值评估涉及的收益期限、折现率外,还明确了数据资产评估所涉及的数据集、元数据等特有概念;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三种评估方法,并详细论述每个评估方法涉及到的评估要素。

(来源: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2.【增补】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征求意见稿)》

9月30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则》主要内容如下:1.为证监会罚没款执行提供全环节、可遵循的工作流程,并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以往处于地带模糊的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2.对案件调查阶段加强查找、发现当事人财产线索以及对当事人违法所得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提出具体要求;3.根据《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暂缓、分期缴纳罚款”条款,对申请条件、批准程序以及暂缓期限做出细化规定;4.细化不及时缴纳罚没款当事人的催告程序,并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完全缴纳罚没款的,证监会应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失信惩戒等限制措施。

(来源:证监会网站)


(三)地方新规


1.广州检察:《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

近日,广州市检察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海关和黄埔海关联合发布《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指引》将跨境电商行业的市场主体分为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和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五类,从正面引导和反面禁止两个角度,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提出针对性指引,以解决行业普遍性问题为导向,指导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规范从业行为、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形成合规管理文化。
(来源:检察日报)


2.上海市市监局:《“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指导书(2022)》

10月1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指导书(2022)》,向电子商务企业提出八方面合规要求:1.促销规则要更加透明、简单易懂,禁止采取“虚假打折”“虚假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方式开展促销;2.做好“亮照、亮证、亮规则”工作,引导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资质、交易规则等信息公示义务;3.禁止虚假宣传和发布违法广告,加大平台内部广告审核力度与直播促销行为的管理力度;4.严格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刷单炒信、虚假评价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提高虚假销量;5.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6.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格执行问题商品处置规则;7.禁止销售禁限售商品,及时下架涉军、“专供”“特供”商品、窃听窃照设备等违法违规产品;8.做好网络交易纠纷的化解工作,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公众号)


3.广东省市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0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程序,并具体细化听证程序;2.明确工作范围,主要工作包括列入、不予列入、提前移出、到期移出、不予移出、撤销移入、撤销移出等情形;3.明确列入标准,若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并经综合考量其行为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到应列尽列;4.明确到期移出程序,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三年的,由系统自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移出记录共享给相关部门。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4.【增补】北京市药监局:《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9月27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监管事权,强化监管举措,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划分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各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监督管理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工作;2.探索智慧监管,促进行业自律,提出医疗器械信息化物流综合管理系统应能对医疗器械的贮存、运输全过程质量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控制,对相关数据可进行收集、查询;3.增加监管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对于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或通过审查年度自查报告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可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对于投诉举报较多、监督检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应当开展飞行检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5.【增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大数据条例》

9月29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陕西省大数据条例》。《条例》分为总则、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明确大数据系指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条例》还要求政务部门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跨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交换和数据更新,对各部门履行大数据安全管理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规定违反上述职责要求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来源:陕西省信息中心网站)


二、合规实务


(一)刑事合规

1.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数据发布

近日,检察日报发文公布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数据:截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3218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2217件,对整改合规的830家企业、1382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较4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时,新增合规案件2229件、适用第三方机制案件1616件。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同时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比例也大幅上升,占比达68.89%。

(来源:检察日报)


2.嘉兴南湖检察缩短考察期为涉案企业“松绑”

2022年5月,嘉兴南湖某牧业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南湖区检察院。经申请,检察机关决定对涉案企业启动为期3个月的合规考察。在合规整改过程中,银行因企业涉刑事诉讼不予通过贷款审批,企业融资压力巨大,经营陷入困境。检察机关收到企业负责人申请后,就缩短考察期限与拟作不起诉处理召开听证会,倾听行业专家意见。经专业询问和讨论,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该案缩短合规考察期限一个月,并对涉案企业与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上海检察公众号)


3.辽宁检察首例涉案企业合规飞行检查

10月12日,辽宁省检察院会同省工商联,与省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对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办理的某非法经营案合规考察第三方机制履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此次检查是省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办公室成立以来,第一次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察机关通过协助对接、文书审阅、联合检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多角度协助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工作,在办案同时积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协调有关部门返还了扣押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保证企业正常运营。
(来源: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4.北京通州检察开展挂点联系民营企业活动

近日,通州区检察院联合通州区工商联召集多位民营企业家在北京民企总部基地开展“检·护民企,助力合规”暨挂点联系民营企业活动。座谈会上,区检察院发布了挂点联系民营企业名单,检察长、副检察长、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整体工作安排,分别选取区域代表性民营企业,开展对口服务,其中检察长挂点联系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检察长挂点联系北京京东科技有限公司。通州检察将进一步深化与区工商联沟通联络机制,精准把握民营企业司法需求,量身定制检察司法服务。优化涉民营企业案件标识制度,最大限度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规范经营管理。
(来源:京检在线公众号)


(二)行政合规


1.最高检发布第八批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八批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六例,包括撤销公司行政登记检察监督、行政处罚检察监督以及行政执行检察监督等类型。最高检负责人表示,该批典型案例均为检察机关在专项活动中办理的案件,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着力加强对涉企产权保护、财产征收、市场准入、行政处罚、减税降费等行政诉讼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法院依法审判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2.上海浦东法院发布金融资管案件典型案例

10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2022年金融资产管理类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并汇总十件典型案例。案涉主要包括:1.要求金融机构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履行主要体现在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告知说明四个方面;2.要求管理人在金融资管产品投资阶段尽到审慎投资义务并明确约定投资方式,否则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因未尽投资指责引发纠纷;3.要求资管机构在管理阶段应当切实履行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内的受托管理职责,并明确实际管理人具体参与资管产品募集、投资、管理时,应对其实施的违法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在金融资管产品清算退出阶段,管理人应当妥善尽到清算义务,制定具体合理的清算措施并根据具体的清算情况判断投资者的损失。
(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

(三)数据合规

1.司法部明确涉诉数据信息出境要求
近日,司法部发布《国际民商事常见司法协助问题解答》,其中对涉诉数据信息出境要求作出明确。就中国境内当事人出于自愿直接向外国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提交位于境内的证据材料,应符合《民事诉讼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相关涉诉数据信息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认证后方可向境外提交。在条约规定框架下,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等数据信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由司法部转交外国请求方。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2.国务院点赞杭州试点推行的首席数据官制度

近日,国务院下发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简报(第240期),点赞杭州试点推行的首席数据官制度。杭州市现已在全市115家市直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数字专员。每个建设单位设置首席数据官、数字专员各1名,首席数据官由分管数字化改革工作的行政副职及以上领导担任,数字专员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1年以上数字化工作经历的正式在编干部担任。首席数据官、数字专员由所在单位负管理主体责任,名单报杭州市数据资源局备案、确认并发放聘书,接受数据资源局业务指导。

(来源:杭州市数据资源局)

 

3.【增补】上海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

9月29日,上海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集团业务模式初步考虑分为四大板块:1.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负责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共享、传输网络、安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2.数字资产供给及交易,向数据需求方提供合规、安全的数据产品;提供数据标准化、评估定价、支付结算等交易服务;3.为企业、行业和城市数字化提供数据咨询、解决方案、行业数据平台和数据信任安全等增值服务;4.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投资。集团总裁朱宗尧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首批五家企业将于年底先期整合到上海数据集团。

(来源:搜狐新闻)


三、典型案例


1.浦东检察“双层委托+两地联动”办理逃汇罪企业异地合规

西安H公司为解决融资问题,轻信某公司业务经理,以构建虚假贸易背景进行转口贸易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非法将外汇转移至境外。2021年9月,该公司因涉嫌逃汇罪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西安当地未建立第三方组织,浦东检察院经综合考察,创新性地构建三方共同合作监管“双层委托”机制,在疫情期间,利用每月汇报、线上视频会议、计划推进表等方式,在属地检察机关的配合下,远程监督指导、检查验收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先后提出四十多条的意见和建议。H公司通过合规整改建立了13项涉外汇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同时还开展了系列溯源治理。重构制度流程体系,公司规章制度由原有的3类19项增加到现在的8类41项,涵盖公司各个方面,并设立完全独立的合规风控部。2022年,H公司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和2022年度省级上市后备企业。

(来源:浦东检察公众号)


2.多家械企因串通投标被军队采购罚以“禁入市场”

10月9日,军队采购网发布《关于对3家供应商违规处罚的公告》,经查实,同方健康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秦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华卫永康科贸有限公司3家供应商2020年7月陆车后勤部采购服务站组织的专业器材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给部队建设带来不良影响。依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以上3家供应商3年内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同时,企业相关法定代表人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以及项目代理人,同样3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
(来源:军队采购网)

3.某科技公司违规处理政务类数据被上海网信办处罚

近期,上海网信办发现,某科技公司在处理政务类数据时违规操作,且未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导致数据存在泄露风险。根据我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上海网信办对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网信上海公众号)


4.山东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药店为防疫需要录入个人信息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2022年1月,原告江某前往某药店购买药品,药店应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需对购买感冒发烧、止咳、消炎、抗病毒这四类药品的记录进行网络上传,江某在录入个人信息后因价格昂贵放弃购买,并要求被告删除其个人信息,被药店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获取信息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疫情防控期间,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告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要求和《启用疫情防控药品追溯系统的紧急通知》,在原告购买涉疫情防控药品时,落实药品实名登记的规定,并无不当,不属于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四、域外视野


1.欧盟通过《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

当地时间9月28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一项关于协调人工智能责任指令中围绕消费者赔偿的规则的提案。拟议的规则将允许消费者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错误行为” 造成的损害提出索赔。委员会表示,索赔的依据可以包括 “侵犯隐私,或由安全问题造成的损害”、“在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招聘过程中受到歧视”等。该指令旨引入基于因果关系推定的举证规则,以及受害者从公司和供应商处调取证据的权利,为受害者(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建立更广泛的保护,并通过增加担保来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

(来源:欧盟法规认证平台)


2.欧盟理事会批准通过《数字服务法》

当地时间10月4日,欧盟理事会批准通过旨在净化互联网环境的《数字服务法》,针对相关在线平台非法和有害内容事宜制定追责新标准,它将更好地保护用户及其基本权利。《数字服务法》为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如社交媒体、在线市场、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s)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VLOSEs)规定了明确的责任。其中,VLOPs和VLOSEs要遵守更严格的规则,例如,根据《数字服务法》规定,平台应当更加透明,同时还要对其在传播非法和有害内容方面的作用负责,此外担任网络市场作用的平台还具有打击非法产品和服务的在线销售的特殊义务。为此《数字服务法》引入危机应对机制,这一机制将便于我们分析VLOPs和VLOSEs的活动对危机事件的影响,并迅速决定相称和有效的措施,以保障用户的基本权利。

(来源:搜狐新闻)


3.首例支付网络安全赎金案宣判,前Uber高管面临牢狱之灾

近日,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团认定前Uber首席安全官沙利文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Uber2016年数据泄露事件期间,因向黑客支付赎金犯有妨碍司法罪,这是第一起针对公司高管因外部人员入侵而提起的重大刑事案件。在沙利文被解雇后的五年里,向勒索者支付报酬已成为惯例,以至于一些安全公司和保险公司专门负责处理这些交易。美国联邦调查局领导人在劝阻这种做法的同时也表示,若支付赎金的人和公司不违反禁止向与俄罗斯政府关系特别密切的指定犯罪集团付款的制裁措施,将不会追究这些人和公司的责任。

(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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