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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浅谈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的基本概念及其合规监管

发布时间:2022.08.04 来源: 浏览量:13679

一、如何理解DAO?

 

(一)DAO的定义

 

DAO,全称是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即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一言以蔽之,DAO是一种将组织的管理和运营规则以智能合约的形式编码在区块链上,从而在没有集中控制或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自主运行的组织形式。通俗来讲,DAO可以理解为一种高度自治的社区或组织,组织内部的决策基于共识机制下组织成员的投票,而投票权则一般基于组织成员持有的代币数量。从管理架构上,相较于传统企业而言,DAO不存在中心化的节点与层级化的管理架构,DAO更加透明,管理也较扁平。

 

(二)DAO的决策机制

 

DAO的决策机制通常分为链上决策和链下决策。链上决策:成员对提案进行链上投票,以决定是否执行提案,投票通过后智能合约将自动执行提案。链上治理的所有操作均在链上完成,全程去中心化,但也有两个缺点:一是效率太低,因为决策需要经过区块链大部分节点同意,二是投票权掌握在拥有代币的成员中,容易引发中心化问题(即,投票本身是去中心化的,但是部分成员持有过多份额的代币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中心化)。针对链上决策效率低的问题,解决方案之一是链下决策——也即,成员在链下讨论(如电话会议)并在链下投票,随后将投票结果上传至链上,以确保投票结果的不可篡改性,但需注意的是,投票结果由项目方执行,而非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所以无法完全确保项目方会根据投票结果执行提案。

 

(三)DAO的投票机制

  

最简单的投票机制即为一币一票,但该等投票机制无法适用所有情况,因此诞生了下表所列的各种投票机制以适用不同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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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DAO既映射了现实世界的投票机制,需要综合考虑公平、效率等问题,同时也无法脱离传统的组织管理问题(例如中心化),因为始终有一些专业的管理性决策,需要核心成员做出决策。


二、DAO的优势与缺陷

 

(一)DAO主要有以下优势

 

1. 治理公开透明化:DAO的成员对各类提案进行投票,并将投票得出的社区治理规则以智能合约的模式编码在区块链上,对所有成员可见,实现了治理的公开透明,打破了参与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2. 民主、高度参与的投票:传统组织一般是通过少数人的投票来做出重要决策,而DAO可以让所有或大部分成员参与部分决策并向参与方展示投票结果。


3. 根据参与各方的贡献来匹配收益:依托区块链技术,成员的劳动与权益得到精准的量化追踪,使得成员得到与其贡献匹配的权益。


4. 规则难以篡改,降低摩擦成本:俗话说,代码即法律。在DAO中,除非绝大部分成员投票决定更改规则,已建立的规则无法被篡改,各方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或者说达成的共识运行DAO,这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和沟通成本,也减少了成员之间产生摩擦甚至纠纷的可能性。


(二)DAO主要有以下缺陷


1. 决策机制低效:目前大部分DAO均采用一币一票的决策方式,但该等决策方式通常让每个成员参与每一个决策,可能导致整个决策流程较低效。此外,还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1)成员参与直接决策的意愿较低,不是所有提案都与每个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也无法确保每个成员都付出大量时间成本去了解提案并作出决策;(2)参与投票的成员的学识、社会经验、专业见解可能不足以支撑其作出正确的投票,而专业人士的声音也可能因其持有的治理代币较少而被淹没;(3)一个DAO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提案数量可能会越来越多,而成员没有足够的精力参与每一个提案的决策,需要根据专业领域、紧急程度区分不同的提案类型,减少成员的管理负担,避免成员被日益增加的信息流所淹没而陷入FOMO(Fear of Missing Out)的消极情绪之中。


2. 技术上存在安全性问题:技术上的安全事件频发。以The DAO(基于以太坊建立的去中心化的量化基金)为例,其最初发行了1.5亿美元募资。然而由于代码漏洞,The DAO的社区成员被偷走了价值约5,000万美元的ETH。


3. 相应人才的缺失问题:DAO的建设和发展并不是少数人(技术人员)的专属舞台,DAO背后运作的整套机制设计也需要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的支撑,目前DAO的主要参与者仍然以技术背景为主,导致整体顶层设计和细节设计仍存在待完善之处,无法完整映射现实社会已有的所有功能和需求,也无法完全解决公司决策机制下产生的问题。


三、DAO的分类

 

目前已经涌现出了不同功能的DAO,主要包括:资助型DAO、投资型DAO、协议型DAO、收藏型DAO、媒体型DAO及社交型DAO。


(一)资助型DAO

 

资助型DAO旨在资助在区块链上构建去中心化项目的组织或个人,推动DAO生态的发展。


(二)投资型DAO

 

投资型DAO通过将基金管理、LP和GP角色等职能转移给DAO成员,利用群体智慧进行投资决策,并且完成投资基金的上链,实现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功能分散化、投资民主化、决策透明化。下文分享一个案例。


1. The LAO


(1)项目介绍:The LAO是一个投资型的DAO,同时也是一家于2019年注册成立的特拉华公司。


(2)项目成员:The LAO的成员上限为99名,仅限于合格投资者,成员需完成KYC,并通过支付ETH来认购所有权及投票权,成员的投票权取决于成员持有的LAO单位的数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载于The LAO的运营协议,并由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法予以补充;与传统VC相比,The LAO没有GP,因此成员完全控制所有投资决策和和治理;成员可以随时退出,退出时按比例收取收益。


(3)有限责任:除特拉华州法律另有规定外,成员或原成员均不对The LAO承担任何超过其对The LAO的出资额的义务。


(4)信义义务: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成员对The LAO或其他成员不承担任何信义义务。成员同意根据运营协议真诚互动并进行公平交易。


(5)投资期限:没有指定的投资期限,只要有资金连续入场,The LAO将持续运作,直到成员选择解散The LAO。


(6)投资流程:①方法论:没有严格/具体的投资方法论;②任何成员可以通过The LAO DApp提名一个或多个项目;③尽调调查:成员可自行完成;④投资条款:通过投票确定。


(三)协议型DAO


协议DAO用于帮助构建协议的协作实体,成员有权对网络底层机制等进行提案、投票和执行变更。


(四)收藏型DAO


成员通过注入资金获得投票权来决定投资具有收藏价值的资产。以Constitution DAO为例,该组织在2021年筹集了超过4,500万美元来竞标美国宪法的第一版副本,该副本是美国制宪会议上仅有的13份宪法副本中的其中1份。如果Constitution DAO中标,每位成员将获得Constitution DAO的一部分治理代币(PEOPLE),PEOPLE代币持有者可以使用该代币来投票决定宪法副本的保管地及展示方式等。遗憾的是,Constitution DAO没有在苏富比拍卖上竞标成功,但Constitution DAO让DAO成功出圈,让更多人了解到了DAO。


(五)媒体型DAO


媒体型DAO重新构想内容创作者和消费者与媒体互动的方式,其利用代币激励来补偿生产者和用户在特定渠道中的所有权份额,而不是完全依赖基于广告的传统收入模式。


以Bankless DAO为例。Bankless DAO是一家专注于以太坊的媒体型DAO,拥有广受欢迎的播客和时事通讯,其形式类似于论坛等普通互联网社区,其成员通过制作内容、研究、设计、翻译、营销服务来赚取收益。具体来看,Bankless DAO根据专业领域成立十几个不同的公会(Guild),包括写作、市场、翻译、设计、研究、数据分析等领域,公会负责完成各自领域内的任务,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加入对应公会。公会也可以被定位为人才资源池,如部分项目需要跨专业领域的人才支持,则可向多个公会抽调人手。


(六)社交型DAO


社交型DAO更关注社会资源而非金融资本,旨在聚集志同道合的人并创建有价值的社区以分享观点、举办社交活动。如Friends With Benefits DAO,成员可以参与举办的活动、获取有用的资讯,并在社区中讨论感兴趣的话题。线上活动:Discord服务器是社区成员连接和交互的主要场所,创建了多个频道用于话题讨论;线下活动:Friends With Benefits DAO会在世界各地组织线下聚会,并与特定城市的空间、社区和体验合作。又如SeedClub DAO,该组织对标Web2时代的Y Combinator,其主要目标是为了孵化Web3领域以人为主的社区类项目;目前已经孵化了4期共约50个项目,最近一期的项目申请成功率为1/10。作为Web3时代的孵化器/加速器,只有经验丰富且活跃的成员才有机会成为SeedClub DAO的创业导师(Collaborator或Contributor)。


著名投资人Chris Dixon将DAO的成员资格体系与历史进行比较:“就像威尼斯为欧洲的早期现代化所做的那样,Web3正在重新定义全球人才如何协作、汇集他们的知识来一起工作的模式。就像1970年代的Homebrew计算机俱乐部那些聪明、热情的“业余爱好者们”聚集在俱乐部论坛上,来为‘修建新生态,构建突破性产品和体验’的目标而协同工作。这些类似的人和社区今天就是通过DAO组织起来的,DAO是Web3组织协作的原生范式。”[2]


四、DAO的合规监管


(一)DAO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


DAO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不被承认为法律实体,因而无法完全融入现有的监管框架,并像传统企业一样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如申报、纳税、开设银行账户、签署法律协议),同时也造成了监管的不确定性。因此,未来各国需在国家层面针对DAO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


(二)境外监管


整体来看,美国和欧盟对于DAO均没有发布专门的监管法规或政策,仅有美国部分州和极少数国家承认DAO为有限责任公司结构,但目前在美国联邦层面和其他主流国家尚未对DAO的法律性质进行确认。


目前世界范围内已有以下几个司法管辖区承认DAO为有限责任公司结构。2018年7月,美国佛蒙特州成为美国第一个为基于区块链的公司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立法[3]的州,DAO可以注册为基于区块链的有限责任公司(BBLLC)。美国怀俄明州于2021年4月通过了Wyoming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Supplement法案[4],允许DAO在法律上被承认为有限责任公司(LLC)。美国田纳西州在2022年4月通过立法[5],承认DAO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也于2022年2月通过Non-Profit Entities (Amendment) Act 2021[6]承认DAO为法律实体,并基本上赋予DAO与有限责任公司(LLC)相同的地位。此外,澳大利亚的参议院于2021年10月提交了一份报告(Senate Select Committee Report into Australia as a Technology and Financial Centre’s Final Report)[7],该报告建议澳大利亚正式承认DAO为合法的公司结构。2022年6月,法国国民议会议员Pierre Person在其发布的一份报告[8]中表示,法国应该在其法律体系中承认DAO的法律地位。


这还远远不够,美国联邦层面和其他主流国家仍需修改现有的监管体系或范围,给予DAO更多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一般认为:DAO类似于合伙企业,但不完全与合伙企业相同;类似于公司,但DAO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区别。不可否认,现有监管体系是为中心化集权运作而设计的,这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精神存在本质上的分歧,而目前没有全面的立法来回应技术发展产生的新问题,进而导致美国诸多监管机构匆忙提供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解释,但DAO的发展或者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或许已经超出了当前监管制度在立法时的考虑范畴和预期,释法存在一定障碍,导致DAO的建设者、参与者包括监管者都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从美国法律来看,DAO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被认定为合伙企业。美国的《统一合伙法》[9]规定:“合伙企业是由意图作为共同所有者开展营利性业务的人员组成的联合体,无论其主观意图是否为担任合伙人。”基于此,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达成协议,共同拥有一家营利性企业时,就可能形成了合伙关系,而创建合伙企业不需要政府备案;即使各方在合作中的商业联系并不紧密,也可能被认定为合伙企业。


著名投资机构Andreessen Horowitz的法律顾问Miles Jennings认为[10],目前大多数DAO没有共同的商业或盈利目的,也没有发展这种目的的意图(DAO发行的治理代币的价值增加并不是DAO的主要意图,它仅仅反映了DAO所提供的功能和市场的波动性,其升值仅是DAO发展的附带产物)。因此,可以考虑将DAO认定为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UUNAA)[11]下的非营利实体,从而有效的避免了普通合伙企业带来的无限责任问题。UUNAA没有定义“非营利”,但普遍认为“部分或所有成员从非营利实体的营利活动中获得一些直接或间接利益,不会导致非营利实体失去非营利实体的资格,前提是该等利益是为了促进非营利实体的非营利目的。但是,将任何利润分配给成员自己使用将使该实体失去作为非营利实体的资格。”以上观点为DAO建立了一个活动框架,DAO可以定制智能合约来减少因利润分配被认定为营利的风险。


在各国开始专门针对DAO进行全面立法之前,DAO的法律性质导致的问题无法得到明确解决,且DAO未来会逐步映射现实社会的方方面面,并同时进行创新,可以预见的是,DAO当下正面临或未来可能面临以下三个领域的问题:①DAO的治理代币是否需要满足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于证券注册的要求(例如符合豪威测试的代币被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为证券),②是否需要将DAO的治理代币作为财产进行征税,DAO的成员作为纳税人是否需要将处分治理代币的活动纳入其纳税申报,③DAO如何实施反洗钱(AML)和了解客户(KYC)计划[12]。


(三)境内监管


1. DAO的法律风险


目前境外运作的DAO多数都发行了自己的治理代币,并作为成员的投票权基础。


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13],代币发行融资(ICO)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根据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14],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两项文件可以看出,我国严禁ICO的运作,开展ICO涉嫌构成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故目前境外蓬勃发展的DAO因其作为基础建设的代币工具的广泛使用,目前在中国尚无合法的立足之处。


2. DAO的法律定性


在中国法下,DAO与合伙企业高度类似但又有不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15]第26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一样,DAO的成员有权参与DAO的重大事务决策。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目前大部分的DAO尚未纳入到各国税收监管体系之中,但根据对于政策监管趋势的猜测,未来DAO的成员也可能由其各自缴纳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此:DAO的成员希望在监管体系中获得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但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与DAO成员的角色定位存在本质上不同。


因此,DAO较难在现有境内监管体系被认定为某种成熟的法律实体,进而予以登记注册并以合法的方式开展运作。


(四)监管建议

 

针对未来全球对于DAO的监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16]:


1. 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或行动小组。该等机构应汇集区块链领域的各类人才,与行业内机构充分沟通,了解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并为上级监管机构或立法机构提供针对性的的建议。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创建了FinHub部门(在2020年底升级为正式的独立办公室),而瑞士的金融监管机构FINMA则创建了FinTech Desk。


2. 鼓励信息披露。披露是金融监管的常用工具之一,鼓励信息披露也对监管分析大有帮助。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将其对ICO的监管集中在对白皮书的审查上。


3. 设立监管沙盒。沙盒制度既避免扼杀金融创新和技术创新,也防范了较大风险的产生。DAO可以在有限的活动范围内进行运作和探索,而监管机构可以在出现新风险时迅速作出反应。英国金融监管局(FCA)为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建立了沙盒制度,其中囊括了大量的区块链和数字资产服务。


4. 提供案例指导。部分创新活动往往游离在监管和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因此监管机构提供的案例指导将对DAO的主动合规大有裨益。虽然个别案例无法回答所有的遗留问题,但至少提供了大致的监管方向和态度。


结语


从目前的境内外监管环境来看,DAO的法律立足点尚未确立。《道德经》说:“道者,万物之奥。”DAO的问题包罗万象,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但我们不妨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以拥抱监管的姿态做事情,期待DAO在博弈中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行。Cynics sound smart but optimists BUIDL the future。


[1] 《元宇宙系列之Web3.0:以DAO为道,生态共荣》,中金公司

[2] https://a16z.com/2021/10/27/investing-in-friends-with-benefits-a-dao/

[3] https://legislature.vermont.gov/statutes/section/11/025/04173

[4] https://sos.wyo.gov/Forms/WyoBiz/DAO_Supplement.pdf

[5] https://s3.amazonaws.com/membercentralcdn/sitedocuments/tnbar/tnbar/0874/2024874.pdf?AWSAccessKeyId=AKIAIHKD6NT2OL2HNPMQ&Expires=1659428008&Signature=VT%2FgIrPRbpN%2Bq2lgNMls5QQuHg0%3D&response-content-disposition=inline%3B%20filename%3D%22HA0748%2Epdf%22%3B%20filename%2A%3DUTF%2D8%27%27HA0748%252Epdf&response-content-type=application%2Fpdf

[6] http://rmiparliament.org/cms/images/LEGISLATION/PRINCIPAL/1991/1991-0129/Non-ProfitCorporationAct_1.pdf

[7] https://parlinfo.aph.gov.au/parlInfo/download/committees/reportsen/024747/toc_pdf/Finalreport.pdf;fileType=application%2Fpdf

[8]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IsbihaC-_3V71vCUt5ZYD-7DCq7B_Rd/view

[9] https://www.uniformlaws.org/committees/community-home/librarydocuments?communitykey=52456941-7883-47a5-91b6-d2f086d0bb44&LibraryFolderKey=&DefaultView=

[10] A Legal Framework for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11] https://www.uniformlaws.org/committees/community-home?CommunityKey=40227d3a-8b5d-47c2-8cd0-b0ec12da97f9

[12] Legal Framework for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13] https://www.iosco.org/library/ico-statements/China%20-%20CSRC%20et%20al%20-%20%E5%85%B3%E4%BA%8E%E9%98%B2%E8%8C%83%E4%BB%A3%E5%B8%81%E5%8F%91%E8%A1%8C%E8%9E%8D%E8%B5%84%E9%A3%8E%E9%99%A9%E7%9A%84%E5%85%AC%E5%91%8A.pdf

[14]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0/08/content_5641404.htm

[15] http://www.gov.cn/flfg/2006-08/28/content_371399.htm

[16] Decentralized Finance (DeFi) Policy-Maker Toolkit WHITE PAPER, World Economic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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