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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关于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同业竞争问题关注要点

发布时间:2022.03.17 来源: 浏览量:11353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首发上市(以下简称“分拆子公司上市”),是上市公司在成功上市后为扩大集团影响力、强化业务线的独立性、降低子公司相关融资难度的战略选择。而由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一般都会与上市公司在同一行业领域中发展不同的产品或服务,故在子公司进行分拆上市时,同业竞争问题便会成为分拆子公司上市中的重点审核问题之一。


一、同业竞争认定和审核标准 


分拆子公司上市与传统首发上市中对同业竞争的认定范围基本相同,均可以分成“同业”与“竞争”两个维度来认定。首先,将与发行人“同业”的竞争方范围划分清楚。其次,从“竞争”的维度来看,判断竞争方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构成了竞争,是否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影响到发行人的发行条件。


(一)首发上市中关于同业竞争主体范围的认定


综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各类监管法规,“同业竞争”的主体范围可以总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1.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全资或控股企业;

2. 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需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综合判断);

4. 持有发行人5%股份以上的关联方。


(二)不同上市板块对于分拆子公司上市中同业竞争问题审核标准的差异


由于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板块依然是按照子公司自身经营状况、营收规模、创新属性等因素综合决定的,故在判断子公司的同业竞争是否符合监管的审核标准,需要参照对应上市板块的具体监管规则来综合判断。


根据目前监管规则,判断关联企业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关系,应更注重从实质业务层面上,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在业务上对发行人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利益冲突、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可能性,不能简单以核查工商信息中的经营范围、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情况以认定其不构成同业竞争。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在经历了几轮修订后,均在第二章发行条件中,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列为证明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必备条件之一。即发现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时,需要重点论证相关同业竞争是否属于“重大不利影响”,从而避免对发行人的上市造成实质性的阻碍。


根据2020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监管法规,创业板及科创板目前对于同业竞争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应主要结合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1. 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

2. 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

3. 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且无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合理性。

综上,由于分拆上市中发行人与集团企业的产品分类、业务领域、销售模式、核心技术等方面的相似程度更高,故在规范处理此类同业竞争问题时,要紧扣上市审核关注要点。


二、分拆上市中的同业竞争关注要点


综合笔者实际处理的项目经验及公开披露的分拆子公司上市案例,在处理分拆上市中的同业竞争问题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从产品性质及市场等业务实质上区分同业竞争情况


无论是A股上市公司还是境外上市公司,在进行分拆子公司上市时,子公司与控股上市公司的业务经常存在行业大类相同,但行业细分小类不同的情况。


在判断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时,除通过关联方的经营范围及关联方提供的调查表外,还需要通过以下几个层面去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1. 产品用途性质不用


虽然产品都是同一行业范围内的产品,但是产品的应用场景完全不同,各自具有独特性,无法进行替代使用。在港股上市公司微创医疗分拆子公司心脉医疗在科创板上市的案例中(相关案例详情见附录,下同),发行人及关联方医疗产品对应的病症以及在医院科室中的运用均存在显著不同。


2. 行业所需资质,准入门槛不同


虽然发行人与关联方业务类似,但一方的产品有着严格的行业准入要求且行业壁垒极高,但另一方产品的准入门槛宽松。在中小板上市公司华邦健康分拆子公司凯盛新材在创业板上市案例中(详见附录),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控制下企业同属于化工行业,但是发行人产品生产经营需要的核心资质是《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关联方主要是生产农药类产品,其生产经营必须资质是《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及《农药登记证》,双方不具备互相替代的可能性。


3. 行业细分领域不同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等相关监管部门会针对特定行业发布的《分类目录》(例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发布医疗行业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通过细分领域,说明双方产品的差异性。


4. 针对的目标客户不同


如竞争方的业务可能针对的是下游的生产企业,而发行人的产品直接到达终端消费者,而不同的目标客户必然也会使得业务合同,营销渠道和营销计划都有差别,以此论证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在中小板上市公司华兰生物分拆子公司华兰疫苗在创业板上市的案例中(详见附录),华兰生物的客户类型较为分散,包括医药商业企业、医院、药店、疾控中心等,而华兰疫苗销售疫苗制品采用“一票制”,绝大部分客户系各省、市、县级疾控中心。


5. 原材料及供应商不同


在一些特定行业中,对于终端产品的外观来看比较相似,但原材料及生产流程大相径庭,如在港股上市公司华宝国际分拆子公司华宝股份在创业板上市的案例中(详见附录),发行人业务主要聚焦以卷烟中的添加剂香精,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香精产品则是针对电子烟烟液,虽然产品看似相近,但原材料和供应商均不同,存在明显差异。


6. 商业模式不同


在一些新兴行业,如互联网行业、广告行业等,发行人与关联方从外界来看可能都是从事广告类业务。但是整体的盈利模式,运营机制和收入来源是不同的,如发行人做的是视频植入类相关广告营销业务,但关联方聚焦于网页广告、开屏广告等,商业模式和机制完全不同。


综上,目前各个行业的细分领域很多,各个行业的精细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故在处理分拆上市时,应根据分拆上市企业及关联方所在细分领域的特定情况,结合上述要点综合分析论证。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同类型业务未纳入发行人的原因


通常在上市公司体内有不同的业务线,由于发行人是从上市公司分拆而来,在分拆过程中,上市公司并没有将与发行人具有相似业务类型的业务线并入发行人中,此类问题可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 业务实质不同,导致无法并入同一产业链


发行人可以基于双方所在行业、应用领域、技术工艺去论证,并结合上述要点论证两者业务的区别和独立性,导致无法将关联方的同类型业务纳入发行人。


2. 产业链关联度低,无法产生协同效应


如发行人的产业与关联企业的匹配性差,竞争方的业务的收购无法帮助发行人扩大主营业务,如收购关联方同类业务,只会让发行人增添销售业务。如前文提到的华宝股份分拆上市案例中,也是因为发行人与关联方采购占比很低,且产业链匹配度交叉,无法产生协同效应,故没有对类型业务进行业务收购。


(三)分拆上市企业与关联方存在上下游情况的,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可能


如发行人与其关联方所属同一行业,还有可能与关联方构成上下游的情况,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 说明上下游产业的差异


如上游关联方仅需要向下游提供原材料,但是下游企业对于人员和技术准门槛高,且需要相关资质,具有一定差异性,不存在可替代性。在港股上市公司石药集团分拆子公司新诺威在创业板上市的案例中(详见附录),发行人有向实控人控制的维生药店采购维生素C原料,具有一定上下游关系,但发行人制作的果维康含片不仅是维生素C原料的简单加工,还涉及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领域的技术以及长期的品牌维护,且生产需要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且需要相关专业生产资质,不存在构成同业竞争的可能。


2. 上下游采购占比情况


通过财务数据来看,虽然存在上下游关系,但向上游关联方采购占比很低,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故不会影响发行人独立性问题。如在A股上市公司生益科技分拆子公司生益电子在科创板上市的案例中(详见附录),发行人与生益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就具有上下游关系,发行人每年对于上游采购仅占总采购额的3%左右,且可替代性很强,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影响。


3. 从独立性角度出发


发行人具备独立进行供应商评价与管理的能力,拥有采购业务的自主经营决策权且独立结算,具有独立采购人员,可有效维持自身采购渠道独立性,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三、小结


综上,在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过程中,一般都需要论证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在目前审核规则愈加完善的大背景下,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更将成为分拆子公司上市难以避开的一环。


上市公司如有计划将子公司分拆上市,就应该提前做好准备,提早对子公司的业务领域、产品特点、资产以及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板块区分进行提前规划,使得同业竞争问题不会变成子公司分拆上市时的“拦路虎”。


附录. 关于分拆上市涉及同业竞争案例参考


一、新诺威-创业板-由港股上市公司石药集团(01093)分拆


(一)审核关注点


1. 详细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维生药业维生素C原料药及系列产品与发行人维生素C含片关联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 未将实际控制人蔡东晨控制的多家企业中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类似的食品类产品纳入发行人体系的原因及合理性。

3. 发行人维生素C含片等保健食品业务与维生药业作为上下游厂商,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二)回复要点


1. 在生产工艺、原材料、技术差异、市场及客户差异、行业准入、产品形态及作用、销售模式等方面显著不同;

2.发行人资产能够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业务人员具有独立性,能够区分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业务;

3.发行人生产的维生素C含片通过贸易商、连锁药店等渠道最终面向广大消费者;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维生药业不涉及下游的维生素C保健食品的生产;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维生药业不具备保健食品的生产技术、生产资质和销售渠道,不涉及保健食品业务;

5.对比控制下其他企业的实际业务范围,主要产品之间均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未将该等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具有合理性。


6. 发行人果维康含片利用维生素C原料,维生素C原料属于果维康含片的原材料之一,两者存在一定上下游关系,保健食品业务每年少量采购维生素C原料,但果维康含片不仅仅是维生素C原料的简单加工,涉及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领域的技术以及长期的品牌维护,且生产需要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果维康含片通过独立销售团队最终面向广大消费者,以满足广大消费者对补充维生素C保健功能的需求。果维康含片的核心优势不在于维生素C原料,而在于产品配方、产品生产工艺、产品的功效、口味等。


二、心脉医疗-科创板-由港股上市公司微创医疗(00853)分拆


(一)审核关注点


1. 上海微创是否从事大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业务,是否从事心血管介入业务,是否从事其他医疗器械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二)回复要点


1. 说明上海微创实际从事业务的演变过程;

2. 对比上海微创目前从事主营业务以及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的区别;

3. 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主动脉及外周血管介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产与技术,建立了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管理体系。发行人独立开展研发工作,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渠道,对包括上海微创在内的微创医疗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依赖;

4. 双方产品的对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产品类别不同。


三、生益电子-科创板-由A股上市公司生益科技(600183)分拆


(一)审核关注点


1. 结合发行人与生益科技所属行业分类、主要客户供应商、采购和销售等方面情况,详细论证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替代性,不构成同业竞争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等情形;

2. 结合印制电路板、覆铜板和粘结片等存在的上下游关系及行业发展趋势,充分说明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回复要点


1. 发行人与生益科技的行业分类不同;

2.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3. 报告期内,公司与生益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共同客户或最终共同客户的情形:共同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收入及其占比;

从印制电路板、覆铜板和粘结片存在的上下游关系及行业发展趋势来看,该两类业务不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 从市场空间看,印制电路板、覆铜板和粘结片行业均存在较大增长空间;

2. 从准入门槛看,印制电路板与覆铜板和粘结片行业领域均存在行业准入壁垒;

3. 从竞争格局看,印制电路板与覆铜板和粘结片行业领域存在行业集中趋势;

4. 从技术发展看,印制电路板与覆铜板和粘结片行业领域存在技术升级趋势。


四、华兰疫苗-创业板-由中小板上市公司华兰生物(002007)分拆


(一)审核关注点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兰生物主要从事血液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发行人主要从事疫苗的研发、制备与销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类业务事项进行核查,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前述各方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回复要点


1. 华兰生物业务包括血液制品业务、疫苗制品业务。华兰疫苗主要从事疫苗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系华兰生物疫苗制品板块唯一运营平台。因此,华兰生物及下属其他企业(除华兰疫苗)与华兰疫苗的主营业务不同;

2. 各自经营产品具有不同功效、作用机理不同;

3. 各自使用原材料不同,公司主要产品主要原材料系种蛋;华兰生物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除外)生产血液制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系健康人血浆;华兰基因开展单抗药物的研发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系培养基、补料。公司、华兰生物、华兰基因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存在明显的差异。;

4. 各自采取的销售模式不同,主要客户类型不同;

5.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华兰生物作为华兰疫苗之控股股东,因拟分拆华兰疫苗上市,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


六、华宝股份-创业板-由港股上市公司华宝国际(00336)分拆


(一)审核关注点


1.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香原料等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的香原料业务未整合进入发行人体系的原因。


(二)回复要点


1. 通过产品用途、目标客户及市场、主要产品心态、主要原材料和供应商、生产技术及工艺、生产方式等情况列举发行人与关联方产品业务的区别;

2. 发行人下属企业还兼营食品配料业务,该业务主要系生产经深加工过的、在食品中用量较小的食品原料,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香原料、再选烟叶、电子烟及卷烟新材料业务在产品特性、业务特种和行业等方面均不相同,不存在可替代性,不存在同业竞争;

3. 对比未整合入发行人体系关联方的企业主要产品和特征;因业务性质不同,产业链匹配性较差,无法形成协同效应等情况,缺乏收购的必要性。


七、凯盛新材-创业板-由中小板上市公司华邦健康(002004)分拆


(一)审核关注点


1. 是否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

2. 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审镇;

3. 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补充披露该等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程度,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回复要点


1. 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等方面均不相同,不具备竞争关系;

2. 所受到行业监管不同,颖泰生物所属农药行业生产经营主要受农业农村部监管,生产经营需取得的核心资质为《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发行人所经营产品不涉及上述资质。发行人生产氯化亚砜、芳纶聚合单体等产品需要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书,与颖泰生物存在明显不同。此外,颖泰生物与发行人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均不同。颖泰生物和发行人生产经营依赖的关键资源不同,不具备互相替代;

3. 华邦健康医药板块业务主要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生产经营取得的核心资质为《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GMP认证证书》等,发行人所经营产品不涉及相关资质。华邦健康医药板块业务和发行人生产经营依赖的关键资源不同,不具备互相替代;

4. 经查验,发行人存在向颖泰生物下属子公司销售氯化亚砜、氯醚的情况,为颖泰生物下属子公司上游供应商,但该等交易占发行人和颖泰生物收入、采购总额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