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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高校及下属学院领导干部在拟IPO企业持股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06 来源: 浏览量:9780

2021年2月9日,证监会针对首发企业的股东核查问题发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要求拟IPO企业申报时出具专项承诺,说明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份的情形,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强股东穿透核查披露。2021年4月19日,借由引发热议的涉及系统内离职人员入股的IPO申请受理问题,证监会再度发文,强调注重加强对突击入股、利益输送、“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行为的监管规范。


当前严监管态势下,拟IPO企业股东适格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在此笔者拟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限制持股主体范围,兼顾监管机构审核意见及上市企业成功案例,结项目所遇实例,就高校及下属学院领导干部在拟IPO企业持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共作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基本情况:


北方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其第一大股东张三直接持有北方公司33%的股份,系西部大学下属东方学院院长。


法律分析:


就张三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之问,后文主要从其持股原因、所任职高校的性质、所任职务的行政级别认定以及对外投资持股的形成时间等四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于张三对北方公司投资持股的形成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及《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共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总第2855 号)等相关规定,除“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外,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或报酬。


鉴于张三为高等院校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并非西部大学正职领导,且东方学院并非西部大学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即张三并非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获得股权激励”的人员。如经进一步核查,张三取得北方公司股份(权)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情形,则其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以中科星图(688568)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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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除校级及校属独立法人单位正职领导外的高校其他领导人员可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股权激励,即满足科技成果转化条件的高校非正职领导或下属学院领导人员具备作为拟IPO企业股东的资格。



二、关于张三所任职高校的性质



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对党员领导干部以外的普通教师对外投资持股并无其他限制。


鉴于“十不准”系中共教育部党组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发布的行为准则,规范的是其部属高校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外经商办企业,就非教育部直属高校是否参照适用“十不准”,法律法规并未明确。


因此,如西部大学系教育部直属高校,则张三对北方公司的投资持股行为毋庸置疑受“十不准”约束;如西部大学系其他中央部门直属高校或地方高校,张三是否为“十不准”规范的对象并无定论,在此情形下,建议就人事管理所适用法律法规与其所任职高校进一步确认,以确认自身对外投资持股的合法合规性。


参照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在外兼职问题,实践中以不乏以兼职高校并非教育部直属高校,以论证其兼职合法合规的案例,以五洲新春(603667)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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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张三所任职高校系教育部直属高校,其对北方公司投资持股的行为受到“十不准”约束;反之,就张三持股合规与否之问,建议核查高校主管部门对此有无限制性规定、是否参照适用教育部直属高校规定等。



三、关于张三所任校内职务的行政级别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执行中组发[2013]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也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二)》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同时参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职务属于党政领导干部。


因此,张三所任校内职务的行政级别认定对其投资持股合理性的论证至关重要,根据西部大学出具的书面确认,东方学院院长属于现任党政领导干部,即张三对北方公司投资持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由此可见,高校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认定能够用于论证股东持股合规性,以铂力特(688333)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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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当注意,高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教职工所任校内领导职务的行政级别作出符合事实情况的客观认定,实践中不乏高校自身所作确认未被监管机构认可的案例,以博世科(300422)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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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经核查,所涉高等院校教职工股东所任校内职务确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范围的,则其对发行人持股不违反规定;否则,需要按要求进行规范和清理,鉴于18号文及其答复意见对此仅提出总体要求,并授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如何规范与清理需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



四、关于张三投资持股的形成时间



囿于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对高校除党员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领导人员或普通教师的对外投资持股行为作出限制,如张三所持北方公司股份系形成于其担任西部大学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前,投资当时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及法律规定,系个人财产的合法积累,可否借此论证其持股合法合规?


如前所述,18号文及其答复意见仅对党员领导干部对外投资及在外兼职的行为提出规范和清理要求,具体按照其干部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对于相关规定制定前形成的投资权益,不排除需要参照政策精神进行规范和清理的可能,以国盾量子(688027)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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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就高校及下属学院领导干部对拟IPO企业投资持股的问题,可以综合考虑其持股原因、所任职高校的性质、所任职务的行政级别以及对外投资持股的形成时间等多方因素综合认定,张三作为高等院校的现任党政领导干部,在不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定情形的前提下,其作为拟IPO企业股东可能存在障碍,需要按照该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求规范和清理所持北方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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