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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红牛”启示录--商标许可纠纷的利益平衡

发布时间:2020.08.25 来源: 浏览量:2065

近年来,因商标许可使用而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前有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有关“王老吉”红罐凉茶纠纷、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有关南北“露露”杏仁露商标纠纷,本人多年前也代理过鹤壁天元公司的“克星”杀虫剂商标许可纠纷,现如今又有因“红牛”商标许可使用而牵扯出的20余起诉讼。究其原因,还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历史背景:许氏家族VS严彬,

红牛“生父”与“养父”之争

红牛的创始人为泰籍华人许书标,1978年于泰国成立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泰国天丝”),专营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先后注册“REDBULL”等商标,在国外市场有一定知名度。1996年10月,泰国天丝在中国大陆注册了第32类饮料商品上的第878072号、第878073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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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许书标在其家乡海南创设海南红牛饮料有限公司(简称:“海南红牛”),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由此引入中国。为了更好地打开中国市场,好友许书标与严彬于1995年3月共同成立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简称:“泰国红牛”),许书标控股68%,严彬控股32%。

1995年11月,泰国红牛、泰国天丝等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后在1998年8月进行股东变更,泰国红牛控股增涨至88%,泰国天丝控股减少至3%。但即便如此,许氏家族在中国红牛换算控股共计约66.84%,严彬方面换算控股仅达32.16%[1],许氏家族仍占大头。

自1996年起,双方多次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泰国天丝许可中国红牛使用红牛系列商标,许可期限一直持续到2016年10月6日,中国红牛需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自成立以来,中国红牛一直由严彬参与实际运营与管理,二十余年来,中国红牛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及机构,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功能性饮料第一品牌,囊括了80%的市场份额,累计销售额1453亿元、上缴税金总额210亿元、员工有12000多人[2]。

如此骄人的业绩,与严彬的努力密不可分,因而严彬也拥有极高的话语权。相反,股权占比远超严彬的许氏家族除了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之外,贡献甚少,而且定期收取高昂的商标许可使用费,这在严彬方面看来显失公平。利益分配的不均为之后双方矛盾的开端埋下了伏笔。

2012年,许书标先生去世,其子许馨雄接任泰国天丝董事长,这也成为了双方20年合作的重要转折点。据《财经》杂志报道,许馨雄曾在采访中透露“中国红牛在2015年之前、长达20年时间内从未开过一次董事会,同时许氏家族也未拿到过任何分红”,不满之情跃然纸上。

2014年,许馨雄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中国红牛,并向湖北、广东等地相关红牛企业发送律师函,称其未经泰国天丝许可非法生产销售红牛维他命饮料,要求停止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双方之争由此拉开序幕。

2016年10月,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所签订的所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均到期,泰国天丝拒绝续约,决意停止中国红牛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并宣布即将中止经营中国红牛,不再延长中国红牛的经营期限。双方矛盾彻底爆发,前后提起20余起诉讼。

2018年,中国红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状告泰国天丝,要求享有或至少共同享有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者权益,并要求泰国天丝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共计37.53亿元。这一案件迅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案情简介:红牛到底花落谁家?

在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的商标纠纷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作为商标被许可人的中国红牛,可否因其对红牛系列商标的贡献而获得所有者权益?

中国红牛认为:中国红牛及相关红牛企业对“红牛系列商标”做出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对商业价值的形成以及品牌维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应当享有或共同享有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者权益。而泰国天丝未对红牛品牌在中国的经营做出实质性贡献,却坐享或企图独享红牛品牌收益,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其应当合理承担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费用。

泰国天丝则认为:中国红牛以其所谓的“贡献”主张、基于“公平原则”,试图掠夺泰国天丝独立享有的商标所有权、要求赔偿广告宣传费的损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中国红牛在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同时,利用泰国天丝在世界上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推广和销售其产品,提高销售量,已经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充分享受了泰国天丝商标的品牌价值,通过产品销售不仅已经全收回了广告投入,而且还获得了巨额经济利润。

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民初166号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中国红牛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

1.  商标的所有权一般仅为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即注册或转让),中国红牛不能依据广告宣传的投入而认为其取得了商标所有权。

2.  中国红牛经授权许可取得泰国天丝名下“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其为生产、销售、推广相关产品进行相应的广告宣传,以达到预期销售利润的效果,符合一般的商标许可使用法律关系项下商标被许可人的商业运营模式。而且,在双方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被许可人就可以合理预期到商标所有权并不会因其投入广告数额的高低而发生变化,除非合同各方主体有特别约定。

3.  中国红牛并不因在履行许可合同过程中对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则当然取得商标的所有权;反之,泰国天丝亦无权因为中国红牛获得了巨大商业利润而超出许可合同约定,要求中国红牛额外支付许可费用。双方均应当依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的履行各自义务。

4. 根据中国红牛自行制作的审计报告,其已经在成本中扣除了相关广告宣传投入,作为其市场运营的成本,故中国红牛该部分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较量至此已经有了初步的结果。但中国红牛显然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并透露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评析:红牛之争的启示与思考

统观“红牛”纠纷,双方各持己见,似乎又满腹委屈。诚然,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在授权许可使用中,因被许可人的对商标的“贡献”而享有商标所有权的制度和法律规定。但一旦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商标积累的商誉和品牌价值均被商标注册人(许可人)随商标一并收回,无视被许可人对商标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投入,似乎对被许可人是极大的不公平,也会消减和挫伤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宣传投入的积极性。

但简单以商标权的权属为依据机械处理,有卸磨杀驴之嫌。被许可人对于品牌培育和市场拓展,以及为品牌无形资产的积累所做出巨大贡献是否可以完全视而不见?这一点非常值得深思。打个比方,帮别人抚养了多年孩子,孩子长的乖巧可爱,最终无偿被亲生父母抱走,这对养父母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伤痛。

既然如此,在许可人收回商标授权、坐享品牌价值提升的成果时,考虑到被许可人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及其为商标价值提升所做的诸多努力,或许可以采纳利益共享或者给予被许可人适当补偿的方案,这样才显得更为妥当合理。这样既兼顾了商标制度的要求及社会现实的需要,又兼顾了许可人品牌创始的付出与被许可人品牌做强的努力。

品牌价值和商誉是无形财产,即便其广告宣传的费用已经在每年的运营成本中扣除,但品牌溢价却是在稳定上升。而这增涨的品牌溢价应该归为谁所有,也不应该一概而论,被许可人为品牌溢价所做出的努力,也应该被人看见。

与“红牛”纠纷异曲同工的“王老吉”红罐凉茶系列纠纷,最终能够定纷止争,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值得肯定和借鉴。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有关“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而产生红罐装潢的纠纷,在广东高院一审判定加多宝公司败诉并赔偿1.5亿元的情况下,最终最高法院一锤定音,根据消费者的认知与公平原则的衡量,判定红罐装潢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指出,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本院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还对双方提出告诫和期望,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我们讨论“红牛”、“王老吉”纠纷的处理,是为了引以为戒。如何避免纠纷的产生,确保商标权利和商业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对于企业家们而言,未雨绸缪最为重要。在上述诸案例的警示下,双方在最初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就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期满以后,商标被许可人所创造的商标价值的归属及相关利益分配的问题,并就此进行明确约定。有效防范类似风险,避免出现纠纷、引发诉讼。

对于双方公司而言,一旦引发诉讼,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精力、支付高昂的经济成本,而且期间很可能会产生“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局面,其他的产品竞争者乘机而上、坐享其成,这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得不偿失。更严重的是,长期争斗往往会极大地损伤企业的元气,甚至有可能导致一个品牌的消失。

商标许可使用,或多或少会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纠纷产生可能在所难免,类似“红牛”、“王老吉”、“露露”等商标纠纷历历在目,教训深刻,值得反思和警醒。对于企业而言,避免为他人做嫁衣,创建和培育自主品牌,才是长久之计,才能保障企业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1]:曲英杰. 谁的红牛[J]. 中国品牌, 2018, (12): 85-87.

[2]:中国新闻周刊:《红牛商标案再起波澜:两“牛”相争,谁人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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