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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日本相互保险简要介绍

发布时间:2015.12.21 来源: 浏览量:816

作者:马强

 

日本相互保险历史悠久,形式多样,自成体系,在国民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公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保险活动。

早期的相互保险制度是在中世纪的互助救济协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开始尝试运用现代保险精算技术来合理确定保费水平。它基本上不存在法律的明确约束,而是通过互助保险组织的章程或合同条款来确立投保人与公司间的关系,更多地体现着“互助”与“保险”之间在理念上的贯通。

日本相互保险按照举办主体可划分为三大类:一是各行业举办的相互保险,如农业、渔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及电力行业等。二是各种地方政府举办的相互保险,日本37个都、道、府、县均设立了相互保险组织。三是各类职工或人员的相互保险,例如,针对警务人员、消防队员、大学教职员工、大学生、城市职工等建立的相互保险组织。

根据日本保险业法,相互保险公司是指以经营保险业为目的,依法设立的以投保人为成员的组织。相互保险公司是符合保险最初理念的一种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是保单持有人兼具保险消费者以及公司所有者两种身份,在保险保障之外还可以分享公司所得利润;这种组织形态能够避免出现股份保险公司中经常存在的冲突,即客户希望改善保障服务或得到更多保单红利,而公司股东则希望获得更高的股利和收入,显然双方的要求无法得到同时满足;相互保险公司不但能最大化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还能够形成一种公司内的团队精神。这种客户与公司之间紧密的联系对提高客户忠诚度具有十分正面的作用,为保险公司的稳固经营提供基础。在寿险领域,日本相互保险公司实力雄厚、规模巨大,在世界保险市场上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日本最大的保险公司——第一生命保险相互公司的创始人矢野恒太在考察研究德国相互保险公司之后,从19世纪末开始在日本积极倡导相互型保险机构的设立,于1902年创立了日本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第一生命保险相互公司。日本在1901年制定了《保险业法》,正式确认了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战死保险金支付急剧攀升、通货膨胀严重,日本保险业整体形势迅速恶化。在美国主导下,日本于1946年开始实施《金融机构再建整备法》,对14家寿险公司进行清算,并参照美国模式将其中13家以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进行重建,推动日本相互保险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相互保险组织已发展到两万多家,几乎渗透到各个领域,有效填补了商业保险不愿涉及而社会保障制度无法提供充分保障的市场空白领域。90年代后期以来,许多大型相互保险公司转制为股份制的保险公司,或正在考虑转制。有很多因素共同促成了这一转型,如在全球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的规模化经营对资本市场的需求,新技术的出现,消费者需求的改变,合并热,企业经营行为模式的转变,对管理层的激励,放松监管的金融环境等等。1996 年 11月起,日本开始实施大规模金融改革。在 1997 年至 2004 年的改革第一阶段里,日本国会通过了《金融再生法》,允许尚未破产但资本充足率已不达标准的金融机构向金融再生委员会请求救 助,由公共资金进行注资重组。从 1997 年至 2010 年,日本寿险市场上有 7 家相互公司破产、2 家合并、5 家转型成股份制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数量从 1995 年的 18 家减少到目前的 5 家,但如果以资产总量来衡量公司规模,则可以发现相互保险公司的数量虽少,其规模却比股份公司大几倍。2014年,按照资产规模排名,扣除再保险公司,全球排名前50的保险公司中共有9家相互型保险公司,日本2家,美国7家。

※ 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特点(与股份保险公司的区别)
1. 所有制不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份而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拥有
2. 组织治理结构不同:相互保险公司属于“人和”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一般为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会员平等参与公司管理。
3. 分配机制不同:相互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在支付赔款和经营费用之后的盈余,归会员所
有,可以通过保单分红、降低来年保费等方式分配给会员。
4. 财务上的不同:所有者权益不叫股本而叫SURPLUS。
5. 相互保险更注重高风险领域、中低收入人群,更专注于某一客户群体。

在日本,相互保险自成体系,在国民生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2012年,日本相互保险收入2723亿美元,覆盖人群1亿。日本的相互保险分为四大领域:
寿险领域:2012年资产规模前10位的寿险公司,排名前三的日本生命、明治安田生命和住友生命都是相互保险公司。
农业保险领域:日本采取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模式,经过6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全覆盖、可持续、组织体系完善的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囊括几乎全部农村居民。
渔业保险领域:日本“311”大地震中,渔业互助保险共计为17025艘渔船支付普通损害保险金352亿日元,约占养殖业损失的25%,相互保险在保障渔业风险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职工互助保险:日本成立的专门从事职工共济的全劳济,参加人数1000万,保障范围涵盖职工生活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