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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扶老人险”的法律解读|国枫说:扶老人前,为道德投保?

发布时间:2015.10.30 来源: 浏览量:1034

作者:贾凡、孙林


      当前,一提起扶老人,大家总会不自觉的想到2007年的南京“彭宇案”等社会影响强烈的案例。2015年10月15日晚间,支付宝平台悄然上线了一款“扶老人险”,上线3天即有2.6万人参与投保,支付宝官方微博评论道:“你敢扶,我敢陪”,一时间又在网上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根据支付宝平台“扶老人险”的产品介绍,该产品保障因老人等摔伤撞伤等意外,被保险人提供帮助后导致被误认为是肇事者,而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法律诉讼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保期一年,并赠送全年的法律咨询服务。由此可见,该保险产品主要包含两部分保障:一是法律诉讼费用2万元,二是全年的法律咨询服务。本文在此尝试从法律角度对“扶老人险”这一全新的保险产品做一解读。
      首先,对于该保险的承保范围,虽然保险公司已经明确提示,但一般人从保险名称“扶老人险”上可能仍会存在一定误解。该保险的保险金仅针对“法律诉讼费用”,而不包括保险人(扶人者)对被救助者的赔偿,即假设保险人主动向被救助者承诺赔偿2万元或经法院判决保险人赔偿2万元,该部分并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法律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三类,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并不包括律师费。但根据保险公司《个人责任保险条款》附加的“仅赔偿法律费用条款”,“本保单仅赔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以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其中所述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我们可以理解为包含律师费在内,但需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
      其次,对于产品介绍中“被误认为是肇事者”的事实如何界定。假设纠纷真实发生,只有在诉至法院时才可能产生保险公司承保的“法律诉讼费用”。而双方诉至法院后,在事实的认定方面必然存在一定困难或争议。在判决结果作出前,保险公司肯定不会因为扶人者的单方陈述就认定其属于“被误认为是肇事者”,如何判断或认定最终则只能依赖于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个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亦规定,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要时还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然而,假如法院判决认定扶人者属于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则扶人者属于肇事者的法律事实经过了法院的确认,则这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约定条款中“被误认为是肇事者”的情况,保险公司不需履行保险赔偿义务;但假如法院判决认定扶人者不属于肇事者,扶人者胜诉,那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显然保险公司也不需要履行保险赔偿义务。这就出现了无论法院判决结果如何,保险公司均不需要理赔的怪圈。
      第三,该产品在介绍中的宣传口号之一为“传递正能量”,但审阅保险公司《个人责任保险条款》可以发现,该条款并非针对“扶老人险”这一全新险种的特点专门制定的。从其主要条款来看,理赔条件仍较为严格,而且部分条款的约定与我们日常生活中对老年人救助实际存在一定的相悖(如第21条第3款),实施难度较大,一般的保险人出现纠纷后想要得到理赔并不容易,仍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
      《个人责任保险条款》部分内容摘录: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损失清单,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必要时还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四,该产品附赠为期一年的法律咨询服务,但在“主险条款”及附加的“仅赔偿法律费用条款”中均未对该“法律咨询服务”作出说明或界定,该项法律咨询服务的提供者是谁,服务范围有哪些限定,服务小时是否有上限等重要信息均未列示,不由得让保险人怀疑该项法律咨询服务的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
      最后,对保险公司来说,其可能在本产品上面临一定的合规风险。根据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该产品的报备文件编号为“华安财险(备案)【2010】N10号”。但截至2015年10月22日,笔者尚未在中国保监会备案产品查询系统中查询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责任保险条款”的备案。同时,本产品存在一项附加条款——“仅赔偿法律费用条款”,且声明了“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应当将保险条款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该附加条款显然属于与本产品相关的重要信息,且本产品下同时赠送为期一年的法律咨询服务,根据披露的信息,我们无法得知保险公司是否已就这两点做了相应的变更备案/审批。
      综上所述,互联网保险作为一个新兴领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从目前来看,“扶老人险”这一全新产品的价值可能更多的是在商业价值层面,但不可否认,其在社会风气的改善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正面导向作用,而在法律层面的实际保障效果可能并不会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完美。

参考资料:
1. 支付宝钱包,华安保险,《3元扶老人险,传递正能量》
2.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责任保险条款》、《重要告知》
3. 国枫律师事务所,马强,《论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现状及发展》(2015.09.2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5.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
6.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7.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