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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浅述停薪留职在上市企业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6.04.08 来源: 浏览量:984

作者:张卓曼

 

鉴于近几年高校老师出来创业的情况愈发常见,较多拟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高校的背景,故申报过程中高校人员在发行人中的定位问题受到中国证监会较大关注;同时,由于拟上市企业与高校进行技术合作,故存在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为高校人员的情形。

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多数案例还是选择了最为彻底的处理方式,即高校人员在保留拟上市公司职务和保留高校职务中二选一,但是由于“二选一”需要该等人员丧失部分利益,所以必定是个艰难的选择。本文讨论的“留职停薪”或许可以为该等人员的处理方式提供参考。

 

一、   停薪留职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1983年6月11日)

“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留职’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三)《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

“各高校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将参与该项工作的绩效作为评聘、任用教职员工的依据。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二、   停薪留职在上市企业中运用的案例

(一)案例:天喻信息(股票代码:300205)

1、基本情况

根据天喻信息的《招股说明书》,天喻信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报告期内存在过在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情况。

 

2、中国证监会第一次反馈问题关注内容及中介机构回复

(1)第一次反馈问题

根据天喻信息第一次反馈意见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需要就天喻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目前在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情况、领取薪酬情况及是否存在职务冲突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核查方式及取得资料

①核查涉及兼职的相关法律法规;

②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情况说明;

③华中科技大学就上述人员任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3)核查结果

上述人员专职在天喻信息工作,在华中科技大学进行停薪留职,不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

(4)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工科技大学的任职情况不违反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曾在华中科技大学任职的天喻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均已辞去在华中科技大学兼任的所有职务,并停止在华中科技大学领取薪酬,已不存在职务冲突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第二次反馈问题关注内容及中介机构回复

(1)第二次反馈问题

根据天喻信息第二次反馈意见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需要就天喻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后仍保留华中科技大学事业单位编制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核查方式及取得资料

①核查涉及停薪留职的相关法律法规;

②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情况说明;

③华中科技大学就上述人员任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④查询类似案例,陈述相关情况;

⑤核查上述人员与天喻信息签署的劳动合同。

(3)核查结果

上述人员不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华中科技大学,其与天喻信息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4)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意见:发行人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停薪留职后,不再兼职教学及科研工作,不再领取华中科技大学薪酬,其原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仍在华中科技大学保留事业单位编制不会损害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  

律师意见:曾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职务的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曾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职务的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后仍在华中科技大学保留事业单位编制不会损害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 

 

(二)其他案例

1、博云新材(股票代码:002297)

博云新材存在部分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南大学教师的情形。

中南大学作出《关于同意熊翔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同意相关人员停薪留职,不再担任中南大学任何职务,并同意相关人员专职在博云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然保留在中南大学;相关人员与博云新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中介机构对该等人员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部分员工和高管人员保留中南大学教师资格身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该等人员与公司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在中南大学担任任何行政职务和领薪,其劳动关系独立于中南大学。”

 

2、南大光电(股票代码:300346)

南大光电副总经理吕宝源、陈化冰原为南京大学事业编制职工。

南京大学出具文件《南京大学关于同意陈化冰、吕宝源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校人【2011】01号),同意陈化冰和吕宝源同志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不再担任南京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并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不再从南京大学领取任何薪酬;同意陈化冰和吕宝源同志与南大光电签订劳动合同,并专职在南大光电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南京大学;吕宝源和陈化冰与南大光电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社会保障计划的缴纳等事宜按照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处理,无需南大光电缴纳。

 

其他采用停薪留职的案例有尤洛卡、川大智胜、康尼机电、三英焊业等。

 

三、   实践中的处理建议

综上,建议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且存在暂时无法进行“二选一”的困难时,可以对拟上市企业中的该等具有高校背景或类似情形的人员采取停薪留职的处理方式,大致需要履行程序如下:

1、该等人员与原单位签署停薪留职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等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的权利、义务,且该等人员自停薪留职协议签署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在原单位的一切工作、活动;

2、由原单位出具该等人员停薪留职的决定或确认函,确认该等人员的停薪留职事宜,并认可该等人员在拟上市公司的任职不会违反其内部的任何规定;

3、拟上市企业与需要签订建立劳动关系的该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